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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和“证据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

 于哲律师 2023-01-14 发布于北京


引言: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来看,无罪辩护可以分为“实体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和“证据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前者是律师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某一犯罪的辩护活动。后者则属于律师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规则论证案件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辩护活动。(摘自陈瑞华著《刑事辩护的理念》P13

在实体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侧重于通过一一对比被告人的行为和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实体层面否定、推翻对被告人的指控。

证据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中,要求律师的辩护紧抓在案证据的问题,通过论证在案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人民法院在审查、否定在案证据之后,因无充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不宣告被告人无罪。

两类无罪辩护的学术上的区分是明确的。但从刑事辩护实践来看,任何一场辩护工作,合格的辩护律师都会从研判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审查证据材料这两个角度来分析。辩护律师都希望能从实体层面否定指控,更为直接的达到无罪辩护效果。负责任的辩护律师也一定会详细阅卷,审查在案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是否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往往从多角度论证辩护主张,使自己的辩护工作更为丰富和有力,从而保障被告人法律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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