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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再审的几点律师认识及思考

 于哲律师 2023-01-14 发布于北京

申请民事再审的几点律师认识及思考

2019年812日星期一

1. 必须要写在前面的一个事实,申请再审的概率是极低的,极为渺茫。对于要求再审的当事人,我会明确的告知,希望不大,尽力而已。虽然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全国各地也都有相应的再审规定,笔者也能感觉到再审制度正在逐步得到规范。但,再审毕竟是再审,真正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概率是极低的,这是现实。我始终认为,律师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这本身就是实力的体现。但如果一个律师向当事人承诺能够启动再审,这个“律师”不是骗子的概率和启动再审程序的概率不相上下。

2. 受理再审不等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对民事生效判决不服,在生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可以提起再审。按照各地法院的要求准备好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到法院提起再审,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就应当受理,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再审受理通知书》。可以说,只要材料符合再审法院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并不是难事。受理再审之后,再审法院会对材料进一步审查,审查之后才决定是否再审。笔者的一点认识是,再审法院决定一个案子是否再审往往需要极强的理由,可左可右的理由、观点或新证据都不足以说服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又或者说,再审的启动就意味着原生效判决将会被推翻,至少被推翻的概率是极高的。

3. 再审的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再审之后,会对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往往是书面审查。目前单方面谈话或调查也被广泛的应用。我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对再审当事人负责任的一种表现。笔者甚至还经历过,再审法院完全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虽然程序繁琐、费时、费力,但在笔者看来这是最经得起考验的再审审查方式,也是最能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方式,更为关键的是,在这种慎重审查之下,民事再审制度不再流于形式。但这样的审查方式,笔者也只经历过一次,仅仅是一次。不难预料,如果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一定会被指责、批评为司法资源的浪费或是破坏一审、二审判决的权威;但作为律师,笔者看重并追求的是个案正义,所以笔者是十分称赞再审法院这种慎重审查的态度。

4. 再审到底中不中止执行?申请再审,是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进入到执行环节的;再审法院受理之后,原生效判决依旧可以被执行;只有在再审法院作出决定再审裁定后,再审法院会同时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5. 申请再审后律师应当对原证据进行再次梳理,并向再审法院提交。原则上,如果没有新证据,再审程序的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提交原证据材料,毕竟卷宗里都有。但由于调卷时间久、程序繁琐,如果能够提前准备一套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是极利于再审法院工作的。

6. 向谁提起再审?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笔者在北京办理的一起不当得利再审案件既可以向北京市二中院(原二审法院)提起再审,也可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而笔者办理的类似的一起民间借贷再审案件,就只能向泰安市中院提起再审,因为山东省有专门的再审规定,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可以向中院提起再审,实际上山东省高院是不受理的。所以说,再审的提出不是想当然的向上一级法院,这需要律师事先判断哪个法院是适格的再审法院。

    由于笔者最近办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较多,也有一些成功启动再审案件的心得,供参考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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