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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项不一致,应该如何结算

 渐华 2023-01-17 发布于山东

某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管道范围内的基槽土方开挖与土方外运和回填等并入“混凝土管DN500”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均不再单独计算,而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管DN500”的项目特征中对上述内容未描述,并且对“挖沟槽土方”、“回填方”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进行了单独列项。

结算时,产生了分歧,各方意见如下:

施工单位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挖沟槽土方”、“回填方”等分部分项工程,属于清单漏项,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工作内容应该视为包含在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中,不管承包人 投标报价时是否予以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应视为已经包含在其综合单价中,不能再予以增加相应的价款。

我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强制性规定,本文属于招标文件中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混凝土管DN500”项目应包含的工作内容,招标文件与清单子目的项目特征前后规定不一致。如果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包含“挖沟槽土方”、“回填方”等定额子目的内容,就不存在重复计价问题,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进行结算。

结论: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对应,但是实际中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往往只是按照设计图纸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特殊要求以及与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理解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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