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蒋寅|“平平仄平仄”的句调算合律吗?

 金陵生论学 2023-01-18 发布于广东
我在《金陵生论学》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唐诗鉴赏文章,讲到平平仄平仄的句律,我说是出律,不断有读者留言说它合律,并说这是个常识。我讲唐诗欣赏,提到李白《越中览古》“越女如花满春殿”不合律,也有读者指出有悖常识。我当然知道这种句律被视为合律的常识,但常识未必就确定无误,正像“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众所周知就是个有漏洞的常识。
    以“平平仄平仄”为合律的常识,大概出于王力先生讲诗词格律的书。王先生在《汉语诗律学》中将它视为拗的特殊形式,称作“特拗”,并说“多数用于尾联的出句,这也是唐人的一种风尚”(第101页)。比如我公众号讲的戴叔伦五律《除夜宿石桥馆》第七句“愁颜与衰鬓”就是一例,七律则杜甫《曲江二首》其二第七句“传语风光共流转”是其例。由于这种句律从齐梁体到唐近体诗中都很常见,后人遂视为合律。王力先生《汉语诗律学》称之为“特拗”,也归入律句,相沿为常谈。其实这是误将惯例当成定律的结果,招致今人对格律问题产生一连串的误解。
    讨论“仄仄平仄平”句律是否合律的问题,首先要明白,格律和惯例是两个概念。格律是需要遵守的定式,惯例是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变通。我们知道,近体诗的格律是经过六朝文人的长期摸索,以四种完美的句律(1仄仄平平仄·2平平仄仄平·3平平平仄仄·4仄仄仄平平)循环叠加而成的。除2式外第一字可不拘平仄,第二、四字为声眼,非常严格,律调和古调从而区分。经过初唐盛行的集体唱和的磨合,粘对规则逐渐定型,就完成了近体诗格律的定型。
    平平仄平仄一式,二、四同为平声,自然是不合律的。问题是唐人的创作观念以意为尚,不以辞害意是基本准则。为求语意自然,或迁就专有名词,牺牲声律的严谨是很常见的。初盛唐诗中各种出律现象尤不鲜见,当时并不在意。可是为什么在种种失律句调中,唯独平平仄平仄最常用,最醒目,以至于被后人视为合律呢?道理也很简单。四式中,首字除2式外本可不拘,第二字涉及失粘不容变动,句尾也不能变动,一错不成律,那么五字中能够变易的只有三四两字。因此诗中声调所有的变化,无论是拗体还是不得已失律,关键都在于这两个字。1式变作仄(平)仄仄平仄是拗调,若作仄(平)仄平仄仄,调恶不可取。2式变作平(仄)平平仄平,是常见的拗句,若作平(仄)平仄平平,也是恶调,王力先生都说过。3式变成平(仄)平平平仄,二四同调且三平声相连,中间塌陷,只有平平仄平仄相对平衡。4式若变作仄(平)仄仄仄平,中间突起三仄相连,也是恶调,只有仄仄平仄平略可读。但即便是平平仄平仄和仄仄平仄平两句,首字也不能平仄互换,否则变成仄平仄平仄和平仄平仄平,就彻底调散无韵律可言了。
    唐人作近体诗,首尾两联的声律较为宽松,第七句本来只有仄仄平平仄和平平平仄仄两式,而我们知道平起入韵式是诗家很少写作的,那么扣除四分之一的第七句仄仄平平仄式的概率,第七句仄仄平平仄式和平平平仄仄式的比例就约为1:2。而仄仄平平仄式如前所说第四字不能变,那么第七句的变化就只剩下4式平平仄平仄这一种变调了。既然唐代三首五律中就有两首第七句是平平平仄仄式,那么因迁就字义而权变为平平仄平仄并且出现在第七句,还有什么奇怪的呢?这就是平平仄平仄一式最为常见的道理。后世的诗律学家未究此义,只见唐人常用,遂将这种权变视为律句的一个拗格,实在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就现存文献来看,王渔洋《律诗定体》大概是最早称这种变化为拗的书籍。王渔洋以明金幼孜《夏日喜雨写怀》颔联“好风天上至,凉雨晓来过”为例,说明:“如'上’字拗用平,则第三字必用仄救之。”既然将平平平仄仄式的三四字平仄互易称作“拗”,那就是视它为律句的一种拗格。关于“拗”的定义,自宋代以来就有宽严之别。严者以声眼不误为拗的底线,声眼一错即为古调;宽者则不限于声眼,凡诸不合律之格皆属拗。我是倾向于前者的,而王渔洋属于后者。后来李宪乔《拗法谱》也承其说,将平平仄平仄列为“单拗法”的第一种。但只消看他将所有不合四种“正律调”的变格都归于拗,甚至包括李白“朱亥已击晋,侯嬴尚隐身”(《送侯十一》)这样的全仄句,就知道他对“拗”的理解已宽得无边,很难说与合律有什么关系了。
    王渔洋称平平仄平仄为拗,就等于承认此式合律。他举的例子见于颔联,确实这种句律并不限于第七句,任何一联都可用。像刘得仁《监试莲花峰》也是用于第二联:“当秋倚寥泬,人望似芙蓉。”七律的情形相同,王渔洋《律诗定体》举己作《登金山》为例,在尾联“我醉吟诗最高顶,蛟龙惊起暮潮秋”的“最高”下加按语云:“二字本宜平仄,而'最高’二字系仄平,所谓单句第六字拗用平,则第五字必用仄以救之,与五言三四一例。”王渔洋虽然是古典诗歌声律学的奠基人,但这种看法却出自后人臆见,不足为凭。即以他举出的“好风天上至”一句而言,三四字也不能平仄互易,因为“好”是仄声,三四再互易就成了仄平仄平仄,这样的句律还成调么?五言句律的关键,是句中必须有两平声相连,这才不至于迫促。只有在首字用平声的情况下,三四方可互易为平平仄平仄的格式。总而言之,近体诗格律有定格,有变例,变例只是迁就意义而从权,并非声调有什么特别出色之处。平平仄平仄式虽很常见,也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变,并不是对特殊声律效果的刻意追求。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一核验唐诗中使用此式的例子,看看是不是这样。
    也许有的朋友要说,平平仄平仄的句调在试律中也可以使用,这不说明官方也承认其合律吗?我的回答是,唐人考试一向严于出韵(见《唐国史补》卷下“宋五坦率”条)而宽于出律。只要是迁就专有名词,或取其语意自然,都可以变通。所以试律中也能见到平平仄平仄一式。纪昀《唐人试律说》所收陆贽《御园芳草》首句“阴阴御园里”,白行简《金在熔》第七句:“何当得成器”,杜荀鹤《御沟新柳》第十一句“何如帝城里”,均为其例。齐梁体格的仄韵试律放得更宽,徐晓峰《唐代科举与应试诗研究》所举的16首齐梁体格试律中有14首用了平平仄平仄式句律。但问题是现存府试省试之作,并不都是中式的合作。元稹集中有三首试律都在第十一句用了平平仄平仄式,即《数蓂》“尧年始今岁”、《河鲤登龙门》“回瞻顺流辈”、《春雪映早梅》“今朝两成咏”,但我们熟悉的名作如钱起《湘灵鼓瑟》、张乔《华州试月中桂》,却没有一字用拗。
    其实,在唐人试律中这种不合律根本算不了什么,今存约500首试律中什么样的拗法都有。最惊人的是李勋《泗滨得石磬》,竟然到了无句不拗的地步:
浮磬潜清深,依依呈碧浔。出水见贞质,在悬含玉音。对此喜还叹,几秋怀到今。
○●○○○ ○○○●○ ●●●○● ●○○●○  ●●●○● ●○○●○
器古契良睹,韵和谐宿心。何为值明鉴,适得离幽沉。自此入清庙,无复泥沙侵。
●●●○● ○○○●○ ○●●○● ●●○○○  ●●●○● ○●○○○
诗中没有一个严格合律的句子。首句的“潜”字虽也有上声的读音,但唐人诗中都读平声。这样全诗就出现了三次被视为古调典型的三平尾,其余也无句不拗。尽管如此,各句声眼都没有错误,所以仍不算是出律。纪昀信奉王渔洋之说,又将它扩展到“拗律每联以第三字平仄互换,乃定格也”,就确定了“平平仄平仄”合律的看法。纪昀由此还发挥道:
凡律诗有单拗,“何时一樽酒”三四互换,“小园花乱也”一三互换,是也。有双拗,“落日鸟边下,秋原人外闲”,第三字上下互换,是也;皆可以入之试律。他若“向晚意不适,趋车登古原”,“流水如有意,暮禽相与还”,上句不拘平仄,下句以第三字救之,亦为谐律。故李义山“桃李无言”诗,落句即用此格,然施于今日则骇矣。如此种拗律,今日亦不可效。(《唐人试律说》)
唯唐是尊的态度,使他放弃了原则,虽然承认“向晚意不适”以下诸句今日不可效,仍肯定单拗双拗可入试律。实则唐人作试律与一般近体诗一样,都崇尚不以辞害意,清人既然连这类明显的违例都为之回护曲说,那失律的问题就自然不存在了。所以论声律必须区分什么是定格,什么是惯例,什么是例外,否则格律就无规则可言了。
    其实纪晓岚自己是清楚这一点的,《唐人试律说》评陆复礼《中和节诏赐于卿尺》首联“□乎令初吉,欢娱大乐中”说:“第一句'令’字用仄,平仄失调。唐人起结原不拘,如文昌《反舌无声诗》并二四亦不谐是也。今则不可,必不得已,下句当以平仄平救之。”可见他是知道平(仄)平仄平仄一式不合律的,只不过唐人起结两联比较宽松,即便二四声眼不谐也不在意,所以就出现这样的惯例。但既然王渔洋承认这一惯例为合律,纪晓岚《唐人试律说》又从而张扬之,无形中就确认了平平仄平仄一式的合律地位。毕竟《唐人试律说》是清代第一部经典的试帖教材,纪晓岚随后又以《庚辰集》和《我法集》奠定其试帖大宗师的地位,他的鼓吹最终使平平仄平仄一式合律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并通用于试帖诗中。
    事实上,从清代第一部试帖经典《庚辰集》五卷中,已看不到唐人那种恣意率性的句律,大多数作品都远比唐人句律严谨,仅少数诗句为迁就语意使用了拗格句律。如卷一陈德华《禁林闻晓莺》“长乐闻钟声”,汪由敦《蚕月条桑》“闺中携伴侣”,张鹏翀《更达四门聪》“赓飏微意存”,董邦达《芙蓉出水》“应无雕饰嫌”,刘纶《山空气相合》“山山秋色同”,卷二金甡《风软游丝重》“晴丝空际游”、《清济贯浊河》“宁同江出沱”,卷四王鸣盛《残月如新月》“欣逢久照日”,沈业富《蝉以翼鸣》“斜阳无限情”,周升恒《紫玉见南山》“精含朱鸟殷”之类。但平平仄平仄一式却一再出现,且多在倒数第二句即五律第七句的位置。如卷一沈德潜《蝉鸣高树间》(六韵)第十一句“因怀傅休弈,幽兴满园林”,卷二金甡《群鸟养羞》(八韵)第十一句“居然富珍膳,宁止备干餱”,金甡《海水献冰蚕》(八韵)第十五句“从教致东赆”,金甡《昭文不鼓琴》(八韵)第七句“惟教伴书策,不遣应钧韶”,第十一句“清音寄山水”,德保《梅花》(八韵)第三句“来从众香国”,卷四裘麟《太阿如秋水》(八韵)第十一句“藏应射牛斗”,陈锷《高树早凉归》(八韵)第十一句“此时对芳树”,褚寅亮《金在熔》(八韵)第十五句“荆扬贡三品”。这只能说是清初以来王渔洋、纪晓岚两人诗学大师误导的结果,而表面上又远承唐人惯例,一切都顺理成章,没有人去质疑其中的道理。卷四韦谦恒《剑化为龙》(八韵)末两联“两美灵终合,千年首重搔”,也是很糟糕的句律。这正是误信三四平仄可易之说的结果。
    时至今日,五言三四字平仄可互易以及由此带来的平平仄平仄合律之说,已深入人心成为常识,却不知道它只是后人习见唐人常用而不深究其理的误解。常用是为了迁就语意,出现在倒数第二句是缘于唐人的写作原则和格律的自然结果。它不具有撼动二四声眼为律句基础的正当理由,所以终究不能成为定格。我们可以承认平平仄平仄是唐人常用的句律,但不能因此说它合律。正像清人冒春荣说的:“律用平仄,固有定体,时亦有变体。”他在《葚原诗话》中列举杜审言《春日京中有怀》,苏瓌《兴庆池应制》,李白《凤凰台》,杜甫《咏怀古迹》、《赠严武》、《喜严武见过》,韦应物《自巩洛舟行入黄河即事寄府县僚友》诸作的失粘之处,肯定“如此数首,七言律之变也”。这种变体,也只能说是例外,没有人会说它合律,道理是一样的。

原载《文史知识》2022年第12期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