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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神州国土 2023-01-18 发布于河北

□ 牛晓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旅游景区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当前关于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立法还较为概括,民法典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仍然是沿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安全责任的划分依然比较模糊,这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裁量权过大,游客和旅游景区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无法真正发地解决。

我国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指旅游景区经营者在景区运营过程中对一定限度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预告、警示、保护的义务。在我国立法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较为抽象和笼统的,民法典和旅游法均没有对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法官在实践中审理案件时,对景区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难以分析和认定,往往为了保障作为弱势一方游客的利益,会给旅游景区的经营者施加过多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法官往往不会在最终的判决中明确说明该责任或者义务的来源及性质,这就使旅游景区经营者误认为法院是出于公平原则或人道主义等因素才认定景区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不利于景区经营者充分认识并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明确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内容与责任承担。

责任认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节假日期间,一些较为热门的旅游景区常常超载运转,在这种游客人数多且密集的时间段,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往往由于多种因素使责任划分出现纠纷。实际上,从游客实际进入景区时开始,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已经开始履行,对景区中的安全隐患等提供必要的注意警示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致使景区经营者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不能做到及时警示,甚至为了逃避成本支出等意图,故意不作为。

我国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措施

健全责任认定体系。在我国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后适用的一般原则,在适用时较为直接,可以按照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进行责任划分。但笔者认为,对于旅游景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的探讨,需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承担。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归责原则,应充分考虑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在多数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多为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原则上比单纯的作为行为在范围上要广,这就表明旅游景区经营者需要付出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同时适用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其次,旅游景区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在空间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与一般的公共场所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付出比一般公共场所更多的注意义务的同时,法律赋予他们的不应当是更苛责的归责方式,在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下,也应当选择更为合理的过错责任原则。

增设保险制度。为了降低游客旅游出行风险,平衡实践中旅游景区经营者责任义务的承担,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善旅游保险制度。通过建立保险制度,对一些救济措施进行具体的规定,可以使景区经营者本应承担的风险有所降低,从而促使经营者更积极主动地为游客提供后续的安全保障,这一举措可以促成旅游行业的良性循环。实践中大部分纠纷,景区经营者都可以通过为游客购买责任险减轻自己责任。

同时,针对旅游业的行业特点,旅游安全的复杂化与多样化,游客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建议整合旅游保险的类型,尝试增设更为综合的旅游保险,同时包含责任险、意外险和无过错责任险的结合。

(作者单位: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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