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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管理单位不予配合,怎么办?

 轻松悦分享 2023-01-18 发布于广东


因石油等能源价格居高不下,以及国家持续对新能源汽车投入补贴,新能源汽车获得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车时选择了电动汽车。为了充电方便,电动车车主有在小区固定车位加装充电桩的需求,但物业管理单位为避免自身责任,经常不同意加装,常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进程无法推进。业主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该如何处理? 

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供参考。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住建部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解决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其中:

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一些地方出台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也新增了物业管理单位应该配合业主做好充电桩安装的规定,例如《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因此,政策及规范性文件都支持业主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予以配合
 


若物业管理单位拒绝配合,不予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材料,业主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相应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605民初27753号案例中,

业主请求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

物业单位抗辩称安装充电桩事项需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且业主也未提供相邻车位其他业主同意的意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部门规章要求及结合诚实信用原则,配合并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业主只是申请在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并非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或重建,不属于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范畴。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没有改变车位的设计用途,也没有妨碍或侵害其他业主相邻权,因此不应以相邻其他业主不同意作为不配合的理由,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并判令其出具《同意书》等文件。 


综上,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配合业主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租期一年以上)安装充电桩,并配合出具相应申请文件。若非客观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拒不配合,业主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等文件。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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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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