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日本学者认为是风险是盈利的不确定性。分为两类:物质性与人为性。 如:业务员离职时,盖公章的合同未收回。 二、损害: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表现为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控制靠教育与培训。 三、合同主体: 注意:职工代表大会不具有主体资格。 四、标的: 1、必须预先确定或履行中可以确定。 2、标的必须是可能的。 标的不能:制止不能、事后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如毒品)。 客观不能、主观不能、全部不能、部分不能。 五、合同条款:不具体不明确,过于宽泛。 水:是指暴雨、强水、是否包括自来水要明确。 六、履行地点:是合同管辖地确定的依据。合同管辖地尽可能定在我方所在地。 七、合同经办人员:了解相关的合同,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八、合同生效:未生效与无效不同。 九、格式条款:不能商量或协商的是格式条款。打印的条款不一这是格式条款。 十、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时,不但要审查对方,也要审查自己,如内设机构是否有授权。 十一、商业吹嘘不等同于合同欺诈:关键看广告内容是否写到合同内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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