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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分级护理是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和对自身、他人、周围环境安全影响程度分为特级护理及一、二、三级护理。 1.精神患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病情危重者,如伴有严重的心力衰竭、高血压危象或严重外伤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
2.有极严重的自伤自杀危险。 3.受伤,或自杀未遂后果严重者,生命体征仍不稳定。 1.设专人护理,制定护理计划,严密评估病情,包括生命体征的变化,保持水、电解质平衡,遵医嘱准备记录出入量,并作好护理记录。 2.认真做好基础护理及落实各项治疗和护理措施,严防并发症,确保患者安全。 3.备好急救物品及药品,以应抢救之需要。 1.急诊入院尚不需特护的重症患者,如中毒、脱水、自杀、癫痫发作、木僵、谵妄、昏迷、瘫痪、外伤、心、肝、肾功能衰竭,或身体极为衰弱,或需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严重的抑郁自杀、自伤和极度紧张性兴奋者,或严重的被害、自罪妄想、幻觉所致的自杀、外走、伤人、拒食者。 3.特殊治疗需要严密评估病情和加强监护者,如ECT者,以及用大剂量精神药物治疗或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4.入院1周内的患者。 1.安置重点病室,严格监护,其活动不能脱离护士视野,实行封闭式管理。需严密观察病情,重点交接班。 2.患者以在重症病室内活动为主,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护,物品由工作人员管理。 3.有自杀、自伤、冲动行为者,遵医嘱予以约束时,应遵医嘱做好相应护理。 4.对长期卧床不能自理生活者,应做好皮肤护理,防止并发症。同时要加强生活护理,保证生理需要,酌情进行针对性心理疏导。 5.护理记录3~7天记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并报告医师及时处理。 1.一级护理患者病情好转且稳定,精神症状不危害自己和他人,或仅有一般的躯体病。 2.生活自理尚有一定困难需协助者,或年老体弱、儿童患者等。 3.有轻度自杀、走失念头的流露,能听劝说且无行为者。 1.安置在一般病室,以半开放式管理为主。生活物品可由患者自行管理。在病室内可自由活动,在工作人员陪护下参加各种户外活动。 2.定时巡视,密切评估病情及治疗反应。 3.督促或协助其进行生活料理,如梳洗、饮食、衣着、大小便等。 4.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参加工娱、体育等各项活动。 5.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护理。 6.每周记护理记录1次,如病情变化及时记录,并报告医生作好相应处理。 1.经治疗症状缓解、病情稳定,等待出院的康复期患者。
1.安置在一般病室,可酌情实施开放管理。经医师同意,用物自行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工疗室进行娱疗。
2.评估病情,了解患者出院前的心理状态,加强心理护理并帮助解决心理社会问题。 3.请患者参加休养员委员会,与其商讨制定劳动技能训练计划,鼓励每天参加院内工娱及体育活动,为出院恢复工作、学习等作适应性准备。 4.对患者进行疾病、治疗、防复发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健康教育。 5.每2周作护理记录1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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