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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余文唐 2023-01-25 发布于福建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7 16:08:25    点击率:3562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完整、不规范、不明确时,法官为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运行和公正裁判,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完整、规范、明确,引导当事人诉讼的权利。释明权的正确行使能够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反映出释明制度急需进一步完备和完善。

一、 释明权的基本作用

首先,释明权能够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行使释明权能够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答辩主张,从而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对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进行引导,可保障重要程序性请求的提出,如申请鉴定权利的释明。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类型、时限、重点进行引导,可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其次,释明权能够保障实体公正。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贫富差距较大,很多当事人不能负担较高的律师费用,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造成具备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及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占有很大优势,在诉讼中胜诉的机率较大。而释明权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纠正明显的错误和瑕疵。假如当事人对于诉争的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法官的内心确认不一致,势必会导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偏移,不利于民事争议的解决。由法官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进程进入正确的轨道,使裁判结果达到实体公正的最终目的。

二、 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规定与行使

(一)我国法律对释明权的规定

有关释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一些省高院也制定了释明权规则。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也对释明权进行了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有的是从诉前、诉中、诉后角度概述,有的是从案由角度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释明权的相关规定只存在于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未进行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视,不当释明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向被告发问,你认为涉案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被告回答时效已过,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但该案最终还是原告败诉。现行法律对释明权不当行使未规定救济手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此外,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形使释明权也未具体规定,在当事人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是否需要向当事人释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操作上并不一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再如,对当事人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在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更改诉讼请求的,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律未作明确具体规定,导致裁判结果不统一,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行使释明权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即释明的范围窄;释明权的具体操作规范、应有效力、法律后果及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手段等的规定不明确。

三、 对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释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是中立原则。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态度和立场的中立,不偏不倚,公正且无私。对于弱势的一方即诉讼能力明显不足的当事人,应进行适当的释明,使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达到均衡。二是公开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有着重要影响,为避免暗箱操作,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行使。如因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原因不在场,也应将释明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以确保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不产生怀疑,维护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三是适度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释明的程度达到当事人足以了解释明内容即可,不可强迫当事人接受法官的建议,更不能帮助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明确释明的范围。民事诉讼的释明权属于民事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释明制度是为了纠正极端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弊端,通过法官释明达到民事诉讼和谐之目的。 释明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请求的明确、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证明义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与法官的法律观点不一致时的释明等。释明的阶段包括立案阶段的释明指导、诉讼阶段的释明指导。法官的释明权应贯彻诉讼的整个过程。立案阶段的释明,包括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诉讼请求的明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立案法官需要行使释明权进行必要的指导。诉讼阶段的释明,包括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等。

(三)规范释明权的行使方式。法官在主持庭审时,语言应规范、明确、中立,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法官的慎言义务是法官在法律上和司法职业道德上负有谨慎发表言论的法律义务和伦理义务。”释明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释明两种,为避免日后引发纠纷,法官的释明应尽量采用书面方式。这样既保证了释明的公平公开进行,又可以为当事人日后救济、法官权益保障提供依据。

(四)加强立法,规范释明权的行使。目前,部分高院颁布了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民事诉讼释明规定。我国地域辽阔,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建议各地高院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制定释明权的适用细则,促使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

(五)提升法官素质,增强释明能力。法官的素质决定了释明的法律效果。法官应通过学习和实践提升法律专业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从而提高法官的释明能力。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应准确掌握释明程序,保持中立态度和立场,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地行使释明权,让每一次庭审、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总之,现行立法对法官释明权及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法官不当行使释明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已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好的释明制度必将对促进公平正义起到极大的作用。(县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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