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转包、分包合同的时候,具体的责任承担要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一、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挂靠情形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连带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2019)最高法民申5928号裁判认为,除非合同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晓存在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连带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 江声学以四建公司第二分公司江声学项目部的名义与张红刚签订了《项目承包经济合同》,由张红刚分包五期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 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张红刚签订合同时知晓江声学与四建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故原判决认定挂靠人江声学与被挂靠人四建公司对张红刚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中,四建公司第二分公司系被挂靠人,江声学系挂靠人,张学刚系该案中的实际施工人。 江声学以四建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义与张红刚订立合同。 在无证据证明张红刚知晓挂靠关系时,张红刚认为合同相对人是四建公司第二分公司,而事实上的合同相对人是江声学。 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定挂靠人、被挂靠人对张红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挂靠人承担还款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裁判认为,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三人系合伙投资承包涉案项目道路建设,借用海南华成的名义与邓永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和履行人,三人应当对何黎华等所欠工程款承担直接偿还责任…… 何黎华借用海南华成建筑施工资质是经邓永刚的合伙人欧阳德介绍的,由此说明邓永刚明知其合同的真实相对方是何黎华而非海南华成,邓永刚与海南华成之间不存在分包工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也是由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实际履行的。 海南华成是否应对本案所欠工程款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借用资质情形下资质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也没有规定……即使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仅限于保护合法的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借用(挂靠)海南华成的施工资质是邓永刚的关联人居间介绍的,邓永刚明知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违法挂靠,自己也没有施工资质违法施工,其不是民法上的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之必要。 (2021) 最高法民申2345号、(2019)辽02民终2788号等判例也持上述观点。 上述案例中,海南华成系被挂靠人,何黎华等三人系挂靠人,邓永刚系该案中的实际施工人。 案涉《施工合同》相对人邓永刚对挂靠关系明知,对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也是知晓的。 此时,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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