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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派驻监督的现实问题及成因分析

 纤纤791 2023-01-28 发布于云南

派驻监督改革至今已经三年多,从中央到县区,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庞大的四级派驻监督体系,但是从改革实效来看,地方各级派驻监督并未完全发挥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改革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派驻监督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1.派驻机构实际上同时受到派出机关和驻在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对派驻监督进行了赋权确认,明确了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派驻机构受派出机关领导且对派出机关负责。但是,由于派驻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归属驻在单位,尤其是派驻机构组长还同时担任了驻在单位党组织的班子成员,因此派驻机构在党组织生活中又受到驻在单位的指导和制约,甚至还要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决定,这就让派驻机构在定位和属性上出现了模糊界定。有时候甚至会出现驻在单位安排派驻机构参与本单位的业务检查,或者让派驻机构承担纪委监委分派给本单位工作的情况,实质上又将“双重领导”变成了“双重弱化”体制。派驻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对象,直接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

2.派驻机构干部对派出机关的归属感日渐降低。首先,从履职的现实情况来看,派驻监督存在“天然疾病”,在制度设计方面还需要不断创新深化。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同场办公,同进同出,一起参加党组织活动,长此以往就与驻在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形成了亲密的同事或朋友关系,在监督执纪时很难再拉下脸面。其次,有些派驻机构的工资福利从驻在单位预算中列支,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派驻机构还会因为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寻求帮助。派驻机构干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属于参与人又属于监督者的现状,很容易造成“驻在单位好,派驻机构才会好”的意识结果,使派驻监督的主体地位更加模糊。再次,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大量增加,派出机关自身的工作量也猛然增加,在人力供需矛盾下派出机关安排与派驻机构级别相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联系所有派驻机构,不仅难以真正解决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客观上在派驻机构和派出机关领导班子之间增加了沟通的程序,使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沟通协调出现人为障碍。最后,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务职级晋升来看,对派驻机构干部也不甚公平。比如,根据某地级市纪委监委机构设置方案规定,内设部门中层正职为正科级,而派驻机构组长为副县处级、副组长为正科级,在职务晋升时,虽然同样是正科级,但拟晋升副县处级的候选人中基本都是内设部门的中层正职,而派驻机构的副职干部很难在此序列得到晋升,这就在系统内实质上形成了“机关干部优先于派驻干部晋升”的潜意识,造成派驻机构干部相对于派出机关干部而言成长慢、交流少、出口窄,使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备受打击,不自觉产生“二等公民”“干得再好也没用”的感觉。而此时,驻在单位为派驻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且能够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使派驻干部在内心上更加偏向驻在单位,最终造成派驻机构干部在思想上有懈怠和不愿监督的情形。

二、派驻监督职权内容不够清晰

从派驻监督的履职范围和设立目的来看,派驻机构的工作应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追责为辅,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不走的巡视组”功效、才能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设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才能将违纪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以达到保护党员领导干部的目的。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派驻机构并未建立完备的事前事中监督机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配合派出机关工作任务和处理事后信访举报线索上,对驻在单位公权力的监督不够深入,甚至对驻在单位很多二级机构的基本情况都不完全掌握。比如派驻某地级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除了要监督国资委机关的公职人员之外,还要监督代管和下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而这些企业又有很多自己的子公司,人员多就导致监督很难“全覆盖”。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不利于派驻监督的改革发展,还很容易将派驻监督沦为形式主义的工具,失去权威性。

三、派驻机构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

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权限被派出机关收回,其工作考核权也随之由派出机关行使,但是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考核主要集中在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也多为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书面汇报工作和驻在单位评议两个方面,虽然考核指标也很详尽,但是这种考核办法的科学性不尽合理,尤其是让驻在单位参与派驻机构的考核,人为给派驻监督增加了掣肘,不利于派驻监督效能的最大体现。另外,以听取汇报决定考核结果的形式也并不能真正反映出派驻机构的工作效果,也违背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

四、派驻监督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矛盾

1.队伍专业性不强且监督方式单一。从地方派驻监督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多为原各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直接转隶而来,其虽然在原单位承担了纪检监察工作,但是因为并没有专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权力,大多也缺少法律方面的职业素养,所以在监督执纪方面的从业技术和能力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而改革后新入职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又多是从未接触过纪检监察工作的“入门者”,派驻机构也尚处在动态改革变动过程中,因此整个派驻监督队伍在纪检监察专业性方面存在较大短板。虽然派驻机构也被授权可以使用监察法规确定的监督执纪措施,但是审批程序的严苛和留置权的缺位,使派驻监督的措施使用其实非常单一,监督方式也主要限于日常检查和听取汇报,降低了监督的效能。

2.人员匮乏且配备不合理。实现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方向,也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求。派驻监督从“单一派驻”到“综合派驻”趋势性增强,表面上看是为了将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党和国家机关进行分类监督,但是客观上也分散了人力资源,削弱了监督力量。现实来看,同一层级的各个机关单位权力大小有区别、工作强度有区分,向各个单位平均派驻机构造成“同酬不同工”现象,各个组配置的工作人员数量都是相同的,但监督的党员干部人数和办理的违纪违法案件数量相差较大,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另外,由于派出机关自身的人员数量和工作量之间的矛盾也非常突出,借调派驻机构干部到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帮助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甚至长期脱离派驻监督岗位,派驻监督的实效更加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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