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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涉及的会计处理和会税差异

 刘刘4615 2023-01-28 发布于辽宁
原创 桥小水 桥小水的财税小屋 2023-01-01 23:07 发表于广西

依据公司法,企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对企业分立所涉及的各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出明确规定。一般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1存续分立下会计和税务处理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所以应区别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 [2011]226 号)的规定,“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因此存续企业需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国内公司 P 公司持有 A 公司 100% 股权。由于业务整合需要, P 公司对 A 公司进行分立,以 A 公司的优质资产出资(匹配相应的资产和负债)成立 B 公司,享有 60% 的股权, P 公司能够控制 B 公司, A 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续。P 公司对用于向 B 公司出资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存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流动负债等)进行了评估,拟分立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是2亿元,公允价值是3亿元,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都是1.5亿元。A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分立后拟减资为5000万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1)存续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资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予以转销,并按转出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冲减所有者权益,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按分立方案确定的存续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其余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负债       1.5

  实收资本      0.3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0.2  (依次冲减)

贷:资产            2

如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的有关规办理了备案手续,则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若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2*25%=0.25亿元。

(2)新设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对于分立中的新设企业,应根据该新设企业是否与被分立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确定该新设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原有的部分资产、负债所构成的业务,是构成一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据此确定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如果新设企业取得的分立资产、负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定义的业务的,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所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在本案例中,B公司从A公司中分立出来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分立,其经济实质相当于B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了A公司部分业务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故B公司对取得分立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不能使用评估值,应为分立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原账面价值。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   2

     贷:负债     1.5

         实收资本   0.3

       资本公积   0.2

新设企业取得分立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是否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而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在存续分立情形下,且不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时, 当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 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购买日公允价值(通常采用“购买对价分摊”评估方法确定)。当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分立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在存续分立情形下,且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时,当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评估价值,而税法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原计税基础金额 (如果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等暂时性差异因素的影响,则计税基础基本相当于原账面价值),二者存在暂时性差异。当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分立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原账面价值,由于税收上也只允许按原计税基础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上面所述的新设企业层面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可总结如下表所述: 

会计处理模式

税务处理模式

入账价值

计税基础

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

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被分立方和分立方由同一股东控制)

一般

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特殊

原计税基础

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被分立方和分立方由不同股东控制)

一般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特殊

原计税基础

非企业合并(取得的分立净资产不构成业务)

一般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特殊

原计税基础

对分立中的新设企业而言,如果其取得分立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则是否确认就该等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可按以下方法考虑:

 如果取得分立资产、负债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应当就该等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调整所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分立资产、负债对新设企业而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确认或不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则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金额作为对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的调整数。

在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则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新设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则不足冲减的差额冲减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均计入转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如果分立资产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定义的业务,则即使取得分立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也因为《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初始确认豁免”原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上述只是按旧的准则做法。但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办会【2022】32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上题:假设A公司分立给B公司的资产是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3亿,计税基础2亿),此分立不构成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土地使用权)  3   

 贷:负债          1.5

    实收资本        0.3

   资本公积        1.2

借:资本公积      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0.25

2新设分立下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业经批准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应当对原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分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可参照前述存续分立中新设企业的相应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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