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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救济方式很重要

 中恒信律所 2023-01-28 发布于北京

在征地拆迁问题中,最常见的就是有关于征收安置补偿的纠纷了,这也是切实关系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问题。但是,大部分当事人对征收安置补偿争议问题如何进行救济都是一知半解,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补偿协议。其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也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今天的内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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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救济方式很重要

 在拟征地公告阶段

在拟征地公告阶段,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拟征收安置方案,该方案拟定后,需要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如果多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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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阶段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阶段,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将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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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阶段,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权利救济渠道也是不同的,在救济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关键点也需要特别注意。

在拟征地公告阶段,主要是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在该阶段主要是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提出异议,在实施阶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的话,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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