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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地图

 儒雅的八爪鱼 2023-01-30 发布于山东

序言

初入建工领域时,对工程合同范本一头雾水:建设工程合同范本有哪些?建设工程是否必须使用合同范本?每个合同范本适用于何种情形?合同范本的条款能否修改?后来摸索了一段时间,才逐渐理清头绪,也算是捅破了一层薄薄的窗户纸。借助公众号,以下将对国内的工程合同范本简要梳理,并回应前述问题,为大家提供参考。

类似建设工程法律地图建设工程术语地图,“建设工程合同地图”亦采用在线思维导图的形式,其中将列举国内各工程合同范本的名称及官方链接,点击图片即可打开。受时间和精力所限,本文仅涉及国家层面的合同范本,尚未涵盖地方层面(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等)。

民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

在介绍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之前,首先需要界定“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788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类,民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采购合同及咨询服务合同。

但是,为尽可能涵盖与工程相关的合同类型,虽然监理合同、采购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咨询服务合同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在下文及“建设工程合同地图”中,仍将其一并纳入

两类合同范本

关于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可分为两大类:

(一)标准招标文件;

(二)合同示范文本。

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该款中的“标准文本”,即对应合同范本的第一大类:标准招标文件。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八个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合称为“九部委”),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12月,九部委颁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7年9月,九部委再次颁布《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至此,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下称“九部委标准文本”),已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设计施工总承包。

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例,标准招标文件通常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

而在九部委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补充细化,形成适用于该行业建设工程的标准招标文件(下称“行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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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就工程施工,九部委标准文本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前两个文件适用于普通项目,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的小型项目

在九部委标准文本基础上,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电工程、通信工程,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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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3、5、6条和《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第2、3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工程施工的行业标准文本时,应当遵循:

(1)  行业标准文本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2)  行业标准文本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3)  行业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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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就勘察设计,九部委标准文本包括《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在九部委标准文本基础上,针对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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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第2、3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标准文本时,其应当遵循的第(1)(3)点与前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但第(2)点为:行业标准文本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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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就施工监理,九部委标准文本为《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在九部委标准文本基础上,针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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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第2、3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工程施工监理的行业标准文本时,其应当遵循的第(1)(3)点与前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但第(2)点为:行业标准文本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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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就材料设备采购,九部委标准文本为《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在九部委标准文本基础上,针对通信工程,工信部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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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第2、3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行业标准文本时,其应当遵循的第(1)(3)点与前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但第(2)点为:行业标准文本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还需要关注的是,九部委标准文本并不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第1条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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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就设计施工总承包,尚未找到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本,而仅有九部委标准文本(《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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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第2、3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行业标准文本时,其应当遵循的第(1)(3)点与前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但第(2)点为:行业标准文本可对九部委标准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合同示范文本

除标准招标文件之外,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部、水利部)亦与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不同于标准招标文件为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通常仅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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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就工程施工,区分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工程类型,住建部、水利部联合原工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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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2003年颁发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说明,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但是,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为2017年的版本,相比1999年版变化很大,所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实际已不匹配现行的总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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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就勘察设计,区分房屋建筑工程与专业建设工程,住建部联合原工商总局制定了相应的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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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部分,该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但“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即针对“岩土工程设计”,既可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说明”部分,该示范文本针对的“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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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就监理合同,区分施工监理与设备监理、一般工程与水利工程,住建部、水利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原工商总局制定了相应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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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就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住建部联合原工商总局制定了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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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建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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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合同范本的效力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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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招标文件:强制适用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三)款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基于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若未使用,则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尺度,招标文件可能难以通过备案,或在行政程序上遇到其他阻碍。关于招标文件的备案,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相较而言,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机关更为关注施工合同的招标文件版本,而对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会宽松些。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国家层面的标准招标文件,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能在前述文件基础上,制定适用于当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招标文件。例如,针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总包工程,北京当前适用的版本为2022年修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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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通常为非强制适用

不同于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通常为非强制使用。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说明部分”,即明确该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是,个别情形也有例外。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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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合同范本的关联

标准招标文件与合同示范文本之间并非截然区分,而是存在关联。如前所述,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要少于标准招标文件,其大致对应后者的合同条款部分。

而在部分标准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中的合同条款既可以采用标准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也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在《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部分”,即分别注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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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无论标准招标文件还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虽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强制适用,但招标人仍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9条即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而合同示范文本作为非强制适用的文本,当事人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说明部分”,即提出“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各类工程合同范本数量繁多,加之笔者能力有限,文中必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望读者朋友们不吝帮助。而“建设工程合同地图”采用在线文档的方式,也是希望能时刻更正补充,努力呈现出当下最新最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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