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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相关法律

 金玉满堂书馆 2023-01-30 发布于安徽

   谁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合法?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的重要,这关系被征收人的日后生活,且协议上面的任何一项也都关系着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征收协议里面必须要征收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且必须由征收双方的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而征收非出租房屋时,征收方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征收出租房屋时,征收方要与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协议。同时,在协议里面也应当要有以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因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要一分为二的来分析。

首先,谁有权利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征收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征收,征收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会拿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让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代签,比如所有权人的爸妈、姐妹、孩子等,有个别地方还存在征收方与村委会就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以上这些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是授权,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征收人与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

   和我们签订征收协议的一定要是征收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机关单位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规定来看,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

    在目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比如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征收人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征收指挥部、征收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征收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机关单位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机关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或是国土部门,其他人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因此,被征收人在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

    征收律师提醒大家,征地征收非常的复杂,在签协议时,除了要注意主体之外,也要注意协议里面的内容,比如说金额是不是之前谈好的,安置房的位置有没有变化等。因为,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就表示认同这份协议,且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日后维权时不容易推翻。所以,大家在签协议时一定要认真。

这样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你敢签,我就敢不给补偿! 

         一天的辛苦劳作,老李扛着锄头迈进自家院子,看到媳妇正端着热腾腾的饭菜一边往桌边走,一边叫孩子“吃饭了!”,老李黝黑的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

  拆迁之后,这样的画面只能存在回忆里,说好给老李一家的安置房迟迟不见踪影,只能四处找亲戚家借住。有一个安稳的住处是每一个签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迟迟没有住进安置房的拆迁户的殷切期望。拆迁律师接到的咨询中,每每碰到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却迟迟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拆迁户,都感到深深的惋惜。

  这其中,很多人签协议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签的是啥; 这其中,很多人是听信了拆迁办描绘的“美好蓝图”而匆忙签了;这其中,很多人签的是什么都没填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这其中,很多人是“刀架在脖子上”,不得不签;  这其中,很多人因为坚决不签,连村里的职务都被撤了;

  薄薄的几张纸,价值千万金! 这份协议,你真的会签吗?  我们不想再看到已经签了字的拆迁户寻求帮助时失望的脸,请广大拆迁户认真阅读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注意事项,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1、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签!

  在我国,现在合法的征收拆迁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

  广大拆迁户一定要记住,不是为了上述公共利益,如为了商业开发目的而进行的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不能签这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 没有合法征收文件,不能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拆迁的程序,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经过上级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等程序,旧城改造项目还必须举行听证,听取拆迁户的意见。

  如果你们当地的征收没有取得合法文件,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开征求拆迁户的意见,那么这样的征收程序是存在问题的,这种情况下的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签。

  3 不是合法签约对象,不能签!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实践中很多地方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广大拆迁户要谨记,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自行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是这些主体来找你签约,这样的补偿协议也是不能签的。

  4、 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是拆迁户面临的风险最大的一种情况。很多老百姓由于听信承诺、不懂这种协议签订的后果而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老百姓来说,承诺的安置和补偿都没有写进协议,可能存在征收方变卦的极大风险:一方面可能无法按时得到拆迁补偿,另一方面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可能会大打折扣。 如果给你的是这种空白协议,万万不能签。

  5、 不清不楚,不能签!

  一个较完备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房、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

  (2) 安置房的位置(四至)、面积、交房时间、产权登记事宜;

  (3) 补偿费的构成、金额;   (4) 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5) 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

  (6) 不能交房期间的过渡安排(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过渡费计算方法、过渡费支付方式);

  (7) 不按期交房/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方式等。

  如果你拿到的协议没有明确上述关键内容,那么须重点关注一下征收方口头承诺的安置补偿内容是否都写进协议里面去了,如果没有按照承诺落实到纸面上,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不能签的。

  6、 拆迁补偿太低,不能签!

  补偿不合理是广大拆迁户遇到的主要问题,由于拆迁户不知道怎么判断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因此,广大拆迁户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困惑。京平拆迁律师告诉你判断的基准线:你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记住这一条,如果协议里面写的补偿安置无法保证你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不能签的。同时,如果你想了解给你的补偿是否合理,可以查看京平以往发布的文章、及时寻求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

  7、 不给原件,不能签!

  签完协议后不给拆迁户协议原件是很多拆迁户遇到的极大陷阱,如果自己手上没有协议原件,和“空白协议”一样,无法保证拆迁办承诺给你的安置补偿一一落到实处,对方不仅有可能不认账,也有可能事后变卦不给你足额的补偿。因此,广大拆迁户要谨记,在准备签协议之前一定要和征收方确认清楚,签完后给你一份协议原件,否则,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被逼签注意事项

  如果拆迁形势很严峻,你正在被逼签,也不要害怕,首先要记得做好相关证据留存,如签协议时进行现场录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尽量多询问给你的安置补偿具体内容,与对方进行逐项确认。其次,协议签完后争取留存一份协议原件,签完后迅速寻求法律救济,找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如果相关证据留存得比较好,律师是可以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努力一搏的。

重要!这7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了也能依法撤掉!




重要!这7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了也能依法撤掉!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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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收维权实践中,一般而言签订补偿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被征收人也就此丧失了再主张补偿安置结果变化的机会。但如果您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以下这些情形,那么协议即使签了也有望依法“撤掉”,即经法院判决被确认无效或予以解除,重新获得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协商谈判的机会。那么究竟都有哪些情形呢?

形一:补偿协议签约主体错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言,签约的一方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2011年以后启动的项目被征收人仍然在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这无疑是不合法的。

情形二:签约的另一方不是被征收人,或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如前所述,签约的另一方主体必须是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实践中,一些老旧房屋、平房院落往往牵涉的权利人众多,容易出现签约主体被征收方搞错、搞漏的情形。此时,被征收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仍可以主张其补偿安置权利,而不受已经签订的所谓“补偿安置协议”的约束。

另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况是,如果签约的被征收人被证实为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会影响到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效力。

情形三:征收项目本身存在重大违法

   譬如对于集体土体征收的项目,若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拆分审批”等无征地批文、先行用地批文而直接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则签订的协议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会被归于无效。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若项目的征收决定未依法作出就签订所谓的“先行搬迁拆除协议”,一般认为这样的协议也是应归于无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情形必须是涉案项目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一般、轻微的违法”是不足以导致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或被判决解除的,至少在司法实践中是这样。

情形四:被征收人受胁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实践中,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都曾出现被征收人表示自己被几个不明身份大汉按倒在地逼着按手印、签字,不明人员赖在家里不走,不让吃饭不让睡觉逼签等情形。毫无疑问这种恶劣的行径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但前提在于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遭遇了这类状况,而这一举证是很难的。无论如何,如果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或者被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的公安机关人员的调查证实,那么如此签订的补偿协议当然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情形五:被征收人受欺诈而签订的补偿协议

   协议欺诈是征收维权中的“永恒话题”,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空白协议”。空白协议事实上连一份合法的合同的形式要件都不具备,依法也不应被认为有效。但问题和前面是一样的:被征收人如何证明自己所签下的是一份横线、空格处尚未填写具体内容、数字的空白协议呢?如果被征收人提出要求,用手机拍摄记录签约的过程或要求自己的拆迁律师在场,又能否被征收方允许呢?当这些问题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前,这样荒唐的事情便难以真正从征收拆迁领域消失。

情形六:遭遇“株连式逼签”情形下签订的补偿协议

“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还可能有很多情形,譬如在“株连式逼签”的情况下,征收方通过让被征收人的子女、亲属离职停课,进行税务、环保、计划生育等各方面的无端调查和处理等方式来逼迫换来的协议,也可以认为是“胁迫”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如何证明“株连”行为与签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是留给被征收人的一道难题。

情形七:补偿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拆迁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征收方一口气与被征收人签订了4份金额不等的补偿安置协议。然而其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导致部分协议的补偿数额畸高。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就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撤掉。被征收人要切记不可签订这样的协议,否则很可能落得一个房屋被拆除而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无法到手的尴尬局面。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7种情形只是存在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判决解除的可能性,现实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一定要在暂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展开依法维权行动,切不可寄希望于签约之后再找理由反悔。签约须谨慎,一签定乾坤,这么讲可以说是毫不夸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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