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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知因识果,越过案件质量的“陷阱” ——读佩德罗夫妇《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

 gsrsluohe 2023-01-30 发布于河南

今天推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胡森的荐书稿《知因识果,越过案件质量的“陷阱”——读佩德罗夫妇〈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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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

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

推荐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胡森

《三国志》作者陈寿曾说,“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意为掌管司法的人调查到真实情况,就不会有含冤而死的囚犯了。不管是陈寿,还是后世的《唐律》《洗冤集录》等,都关注到冤假错案带来的巨大影响,都在思考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历史深处回响的青天明断,到近现代社会一致追求的依法之治,无一不体现了人们对冤错案件的深恶痛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是当事人个人的苦难,也是国家力量的损失。

《冤案何以发生》一书,是曾任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的吉姆·佩特罗及其夫人南希·佩特罗所撰写,他们结合多个司法实践的冤错案例,细致剖析了冤案发生的原因及洗脱冤案的艰辛。作者不畏艰难、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以求固然令人敬佩,但其剖析的冤案发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则更引人深省。

1

冤案何以发生

司法观念的偏差

作者在书中罗列了冤假错案的六大因素和八大司法迷信,指出了诸如“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司法体制很少会冤枉好人”等理念问题和制度弊病,虽然其目的是提出完善制度提出建议,但作者笔下的冤假错案背后无不反映出了司法者傲慢、功利的思维。“初入警界的毛头探员为了获得认可不惜干扰证人作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翼而飞、陪审团成员为求快速结案向有罪意见妥协、初审法官和检察官因担忧办错案的质疑不断阻挠案件重审”,“因太过相信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以至于忽略了所有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其中当然有美国司法体制中诸如“检察官和办案人员不会因错案而被追责”等原因,但也都笼罩着我国同样面临的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急功近利的命案必破、流于形式的程序审查的阴影。

正当程序的漠视

相比于引发错案的思想问题和技术问题,本书作者对正当程序对冤假错案的影响也穿插在多个案例中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格林案中,只有格林的照片在两组辨认照片中同时存在;吉利斯皮案中,吉利斯皮的头显得比其他照片中的男子大得多,而且背景也与其他照片不同;朗廷案中,侦查人员对朗廷长达数十小时的讯问,并且向朗廷讲述了侦查人员设想的作案过程;奥乔亚案中,奥乔亚被侦查人员威胁“再也不能拥抱母亲和家人,将会死在死囚室”做了有罪供述……不幸的无辜者总是如此相似,我国几乎所有的冤错案件的背后也都站着违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的影子。所以,作者认为“有罪的人不一定认罪,认罪的人也不一定有罪”,其对此提出的对策就是:审讯录像。对于我们而言,也要摒弃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取证逻辑和“破案才是王道”的惯性思维,重视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障实体公正方面的独立价值,对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零容忍,让正义以人民百姓看得见、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证据采信的轻率

佩特罗夫妇将目击证人这一“破案和定罪最有价值的工具”列为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之一。埃尔金斯岳母被性侵和谋杀案中,埃尔金斯因6岁侄女听声音“觉得是他”,被判处两次终身监禁,错误执行8年之久后,真相大白;格林案中,格林照片被两次辨认,第一次被害人说有点像他,但是不够像,第二次被害人则指着格林称“就是这个人”,被错误羁押13年后,真凶归案。两个案件都是司法者轻率的采信了证人的指认而做出的错误判决。虽然基于长年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司法人员习惯性的会将证人尤其是与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视为证明力极高、客观性极强定案证据,但证言跟所有其他证据类型一样,会说谎、会犯错也会受到引导和污染。《吕氏春秋》云,“听言不可不察,不察则善不善不分”,对待证据也是如此,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滑入错误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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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如何预防

司法理念坚守一个“中”字

作者认为:“改变了相关的错误观念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但其对此应对的建议集中在通过限制公权力滥用、建立对司法者的追责制度等司法体制的改善来倒逼司法者理念的转化。欣喜的看到,我国的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证据裁判原则、对辩护人和被告人意见的听取规定,都在制度完善方面不停进步。但对于内化于心的观念,仅通过外力去倒逼是不够的,针对冤错案件背后反映的重打击、轻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支持配合、轻监督制约问题,身为检察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理念,增加人权保障、程序、证据、制约意识。持中守正,不偏私不主观臆断,尊重刑事办案的规律,让证据说话、依证据裁判,才能从骨子里祛除那些功利性的、不合理的观念痼疾。

案件审查落于一个“细”字

几乎所有的案件质量问题都是证据问题,不是证据本身出了问题就是证据的综合分析出了问题。格林案中,侦查人员不愿花时间去搜寻充分的证据,而是倾向于尽早地得出结论,稍微留意以下现场的DNA痕迹,就能知道案发现场毛巾上遗留的并不是头发;审查人员只要稍加留神,就能注意到对格林的两次辨认中存在的只有格林照片相同的问题;吉利斯皮案中,吉利斯皮照片来源于与他有很大敌意的做过迈阿密警察的主管,审查人员应该注意到吉利斯皮的照片与其他被辨认对象在颜色、背景、尺寸上明显的差别;布恩兄弟案中,只要审查人员和鉴定人员更加尽职一些,就能发现案件中的骨头是动物的,并不是被害人的。

魔鬼总是藏在细节里,这些细枝末节上的疏忽大意,酿成了结论上的差之千里。只有在细节上不舍尺寸之功,成功才不会失之于空,所以我们在证据审查时一定要“细”字当先。按照科学的方法通过单独审查、比对审查、综合审查三个步骤,来审查各个证据的本身有没有问题,并养成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思维。在解决证据能力问题,证据体系问题的前提下,排除合理怀疑时,才能定案。

法律监督凸显一个“刚”字

因司法体制不同,书中的冤案都是通过“洗冤工程”这种社会监督的形式进行的,作者致力于用DNA技术来判断和确认犯罪,并在俄亥俄州建立基因库,以技术革新来推动冤错案件的纠正。与美国检察机构单纯的起诉职能不同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还被宪法赋予了法律监督职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冤案的预防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监督侦查的作用,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及时引导和纠正,对于非法取证的证据坚决排除,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提高法律监督刚性,严卡捕诉关口,有效将一些不符合逮捕、起诉的条件的人员从刑事诉讼中解救出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从而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

如作者所言,“检察机关所代表的不是一场竞赛的普通一方,国家在刑事指控中的利益不是赢得诉讼,而是实现公平正义。冤错案件的教训值得汲取,经验应予借鉴,作为检察官我们要常怀“严明与矜谨之心,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破除迷信,转变理念,让检察监督成为错案预防的定海神针,让法治精神在祖国的山川大地上牢牢扎根。

编辑 | 孙家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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