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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昵称58514765 2023-01-30 发布于陕西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都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其实两者也有区别,如何正确区分,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践有重要意义。

一是用工主体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二是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来说,雇佣关系应受民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两者分属不同部分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区别,在审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必然约定了相对较长的工作期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可能完全相反,它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在此期间双方并无明显强制约束力,此情情形双方就不能算是劳动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

四是劳动关系更多体现强制性。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对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从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多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而雇佣关系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虽有民法调整,但其强制性无法和劳动关系相比。

五是用工管理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反之雇佣关系则相对比较宽松,双方即按约定行事,其管理的力度明显欠缺。

六是管辖部门不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若发生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理论上和处理劳动或雇工争议的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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