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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4种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文豪学者 2023-01-31 发布于山东

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完善了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完善了行政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北京楹庭孟雷律师为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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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新的行政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32条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原告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的;请求首先要对损害的事实要有证据,要有主张,有事实根据,有相应的证据,就是损害的事实。就是你什么方面被受损害了,损害体现在哪一方面人身或财产,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要提供相应的损害的事实。

2、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条规定的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就是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是判决驳回的。

3、原告的损失已通过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那么如果之前的行为通过补偿的方式已经救济的,赔偿的方式是不能再赔的,这一点是关于补偿和赔偿的。尤其是该条的第三项在实践过程当中确实是存在很多情形,比如企业拆迁过程当中,被强拆之后,强拆违法都知道提起行政赔偿程序,那么鉴于有的之前提起了行政补偿,有行政补偿的决定。之前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现在争议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就是如果之前有补偿决定,或者是已经做过补偿的,在赔偿当中一定是扣除的。

也就是说补偿和赔偿它是不能获得双份的。有的当事人咨询我们说这个我们已经赔偿了,补偿了,是不是再可以去争取,再可以拿到两份?行政机关违法应当赔偿,但是当事人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去进行获利,这是《行政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对已经有补偿决定的,已经有补偿的这些的事项再去重复,之前补偿过了的再去提起赔偿,这种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所以说对于补偿过的,往往在赔偿当中就不再进行。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当然了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对物品的损失,如果在补偿决定当中没有体现,或者说因为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其他的一些额外增加的一些费用,没有来得及搬迁导致物品的损害,以及搬迁之间额外增加的违法行为,额外增加的这些费用,在补偿内容不包括的情况下,仍然是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所以,该司法解释的第二三十二条,从侧面也反映了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提起行政赔偿,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说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另外,损害事实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不是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间接造成的要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要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审查。

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在司法审查过程当中,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要全面去审查,比如主体等等方面都要进行审查,利害关系等等这些都要进行审查。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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