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规!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轻松悦分享 2023-01-31 发布于广东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主要对信用信息修复的含义、条件、程序、协同办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所谓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单位或者信息归集机构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为,区别于对错误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修复的三种主要方式: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由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终止,另两种修复方式则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修复方式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管理办法》要求信用信息修复流程全面线上运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配合做好协调和信息同步。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管理办法》明确不诚信的申请主体将受到严厉惩戒,如发生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将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是前后连续的机制,此前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信用惩戒,而对信用修复缺乏系统规范。《管理办法》不仅明确赋予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权利,使失信人更有动力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而且《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条件、程序、职责权限等明确规定,使信用修复更加规范化。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女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