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重点审查: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二、讯问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特别程序 (一)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开具《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家属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习、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在笔录中记录。(要注意一定要首先通知家属到场,如果不符合的再通知其他人到场。) (二)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三)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是否及时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社会调查; 三、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形的案件,该案要审查同步录像录像。 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情形有: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五、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六、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工具、犯罪现场的,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搜查》、《现场勘查》,其供述是否和搜查、现场勘查现场相互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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