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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统计局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竺言小聚 2023-02-03 发布于重庆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机构与统计部门协调协作、有效对接,形成巡视巡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健全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统计局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健全州委巡察机构与州统计局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统计局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人员选配机制

1. 协助抽调干部参加巡察。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巡察办根据每轮巡察需求,研究提出抽调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商请县统计局推荐抽调人选,按程序送审确定并下文办理抽调手续。巡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须调整或补充统计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商请县统计局协调安排。

2. 发挥选派干部专业优势。从统计系统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干部,巡察办应科学合理做好统筹安排,巡察组应充分发挥统计干部的专业优势和特长,重点围绕统计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察对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等方面问题的查找、研判及相关素材稿的撰写工作。

3. 加强抽调干部激励机制。每次抽调统计系统干部参加巡察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每轮巡察动员会启动前或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通知县统计局安排抽调人员到巡察组工作或回原单位报到。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机构出具抽调人员工作鉴定。抽调参加巡察工作不满半年的,回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抽调期间工作表现作为该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参考;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累计满半年以上的,由县委巡察办统筹、出具工作鉴定和年度考核等次意见,被抽调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指标。

二、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1. 加强定期通报情况。县统计局定期向巡察办通报涉及全覆盖范围内被巡察对象在统计方面的监督情况,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可靠。巡察办定期梳理汇总县委书记在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时讲话材料中涉及统计监督方面问题,提供县统计局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参考。

2. 做好巡前情况通报。每轮巡察进驻前,由巡察办集中向县统计局发函,商请县统计局统一向巡察办提供涉及被巡察单位的统计监督情况,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材料。提供方式可视通报内容分为书面提供和当面听取,如需当面听取的,由巡察办统一安排。

3. 强化巡中通报情况。巡察期间,县统计局收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新的涉及统计方面有关问题等,要及时通报巡察办,由巡察办及时向相关巡察组通报。县统计局和巡察办互相提供的工作资料,双方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巡察结束后纳入工作档案保存。

三、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1. 积极提供专业支持。巡察期间,巡察组需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知情人等向统计系统咨询、调取和听取意见的,县统计局积极给予支持和协调,巡察办予以协助。

2. 派员进行培训辅导。召开巡察动员培训会时,巡察办与县统计局协商,邀请县统计局有关同志就统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专业辅导,进一步提高巡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3. 加强工作过程沟通。巡察或统计监督过程中,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线索的,巡察组或统计监督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就相关问题相互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或提出重点关注事项的工作意见建议,巡察办予以协助。巡察办与县统计局分别确定具体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

四、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

1. 规范问题移交。巡察结束后,对巡察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在统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和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后,由巡察办梳理汇总统一移交县统计局督促整改。统计监督组在工作中发现与巡察监督内容有关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县统计局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一并抄送巡察办了解掌握。

2. 推动问题整改。县统计局收到巡察办移交的有关情况后, 应当及时组织研究、举一反三提出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巡察反馈问题件件有着落。对在整改过程中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力、整改走过场甚至虚假整改的,及时反馈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和县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并抄送巡察办。

3. 加强情况反馈。县统计局自收到移交的问题后,于3个月内将督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反馈巡察办,由巡察办汇总本轮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审示。县统计局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督促后续整改的进展情况,确保巡察反馈问题事事有回音。

本实施意见由县委巡察办和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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