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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宋代荆楚狱事旧闻

 hbwhcym 2023-02-05 发布于湖北

    据《湖北简史》记载:960年,赵宋平定以为中的荆南(南平),攻、南唐,统一大基本完成。赵宋政权应加中央集权需要,对方实行路、府(州、軍)、的统治制。路设漕司(长官为转运使)、宪司(长官刑獄公事)、帅司长官为经安抚使)、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漕、宪、三司长官负责督州地方官,通称监司。州长官称州軍事”,简称知州。设通判一职,州权力。州平级的有府、三种行政单位。长官称令或县。另有主簿。宋京西南路的府、随州、房州、均州、州、,荆湖府、州(德府)、鄂州、州、峡州、归州,南西路蕲州、黄州,江西南路兴国軍,夔州路的施州等大致相当于今天北的范围。宋代湖北有14州(府)。又了与州府同级的6串。如化串、荆门軍、兴国軍、枣阳軍、寿軍。

一、狱事机构和狱官设置

《宋书·百官志》

将军置长史司马一人,咨议参军二人。诸曹则有录事、记室、户曹、仓曹、中直兵、外兵、骑兵、长流、刑狱、城局、法曹、田曹、水曹、铠 襄曹、车曹、士曹、集右户、墨曹凡十八曹参军

《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宋史·刑法三》:

   “诸狱皆置楼牖,设浆铺席。时具沐浴。食令温暖,寒则给薪炭、衣物,暑则五日一涤枷忸。郡县则所职之官躬行检视,狱敞则修之使固。”

《宋会要辑刑法六·禁囚》

“州县狱囚,并门留知在.敢不书历者,除本罪外.量轻重立法,特行黜责.仍先委监司常切检察,庶无留滞之弊。”

《宋大诏令集·卷161》:

所至专视察禁囚,审详案牍。所部每旬具系囚犯由、讯鞠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有淹系久者.即驰往按问。

《宋史·刑法三》:

宋神宗即位之初,即下诏:“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多瘐死。深惟狱吏并缘为好,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其具为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则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并且由“提点刑狱岁终会死者之数上之,中书检察。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王晓龙著《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初设转运司下辖纠察刑狱官,第二年改称提点刑狱官,分司治事。当时的提点刑狱司共10个,荆湖北路设提点刑狱司。太宗至道三年(997年),以转运司路为基础,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路制,分天下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淅、福建、西川、峽路、广南东西等15路。

京西南路提点刑司治所 襄州(今湖北襄樊市)绍圣元年迁邓州(今河南邓州市)。襄阳府(今湖北襄樊市)北宋末由邓州移。

荆湖北路提刑司治所 澧州(今湖南澧县),徽宗政和时迁鼎州(后改常德府,今湖南常德市)。宝祐六年三月迁江陵府。

二、案例

杨士奇等撰《钦定四库全书·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六十二·乞复湖北主簿省罢税官疏》:

宁宗时彭龟年上奏曰

如本府近日监利县酒税姚师言 因摄县日 侵夜行刑 杖死坊户 为提刑司按罢

又有监利县簿尉刘汝翼 因摄县事 盗用官钱 见具案闻奏 此皆迹不可泯 不容阔略者也其它生事扰人 往往而是其弊 至此岂容不解而更张之哉

注:宁宗在位时间:1194年7月24日-1224年1224年9月18日。年号:庆元、嘉泰、开禧、嘉定。

彭龟年(公元1142—公元1206)字子寿,清江(今江西省樟树市)人。 南宋大臣,南宋乾道进士。曾知江陵府,湖北安抚使。

大意:宋宁宗时湖北安抚使彭龟年向朝庭上报的案例

比如本府近日监利县酒税姚师说,因代理县政时,夜晚行刑杖死人家的事情,为提刑司调查后没有处理。

又有监利县簿尉刘汝翼,代理县政时,盗用官府的钱财,现立案上报。这些情形不可消灭,也是不容宽恕,宽容的。这样发生的扰人的事情,往往表现出弊端,到现在怎么能不解决而让它发展呢?

《續資治通鑑长编·卷67·景德四年二月乙卯》:    

黃梅縣尉潘義方坐獲劫盜,云嘗以贓物寄賣酒朱凝家,即逮凝至,遣獄卒以牛革巾濕而蒙其首,燥則愈急,凝不勝楚痛,即自誣受贓,法寺當贖金九斤,詔特勒停。仍申儆中外,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提點刑獄司察之。(東都事略:詔曰:拷掠之法,素著科條,非理擅行,茲謂慘酷。諸道官司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

大意:黃梅縣尉潘義方抓获劫盜犯,说曾以贓物寄賣酒朱凝家,立即逮捕了朱凝来到公堂,派獄卒用水濕的牛革巾蒙住他的头部,焦燥急切,朱凝受不住疼痛,就自已乱说是收了贓物,按照法律就就当上交贖金九斤,下詔特勒令停用。仍儆戒训戒中外,已有非法审訊囚犯的刑具,都要销毀丢棄,提點刑獄司已经调查了解了。(《東都事略》一书记载了朝庭下詔书说:拷掠之法,素著科條,非理擅行,茲謂慘酷。諸道官司應有非法訊囚之具,一切毀棄。)

《宋史·刑法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真宗性宽慈, 尤慎刑辟。

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二》记载,“(咸平)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偁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伏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斗讼、户婚、杖以下,得情款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8“宋真宗咸平四年二月”条,也有记载。

大意:宋咸平四年(1001年),皇帝批准黄州守王禹偁的奏请,责令各路办置病囚院,徒、流以上刑罚的囚犯,有严重病疾者在病囚院医治,其余的责令取保在监外治病。

《要录卷159

绍兴十九年(1149) 湖、广、江西建康诸府 奏报狱空

《宋史 卷二百三十二》 绍兴十九年(1149) 

是岁,湖、广、江西、建康府皆曰甘露降,诸府奏狱空。

《宋会要》刑法490

乾道八年(1172) 荆门军 奏报狱空 

《宋会要》刑法490

乾道九年(1173) 荆门军等奏报狱空  降诏奖谕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 狱空

孝皇隆兴二年(1164)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狱空。

八年(1170)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 冤狱

景佑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大意:景佑三年(1036年) 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宣布:“据详审判官杨务本、焦好二人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因为盗用官物受到实用极刑的处罚,他们寻求证据驳回复审,使林宗言免除死罪得到昭雪,因此赐以酬奖。”朝庭下诏对二人各奖白绢三匹。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大意:康定二年(1041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宣布,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时,昭雪贼人于诚、陈益免除死罪,他们应该受到酬奖。下诏奖励两使职官,赐其官服可佩红色。

高宗绍兴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大意: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今见黄冈强盗案砘初是无事发生的,后来也没有发现被盗的人家,那时出警捕捉的官吏是贪功妄作,捉拿关押平民二十五人,违法行刑,致使这些人中被诬陷的有十三人。有司处于观望,放肆让他们惨遭毒打,最终成为罪人。负责审问的官吏,是一些武人,所以他们不能辨别其中的冤屈泛滥;议定用法的官吏,放荡傲慢对公事不负责任,又不能条理对错是非。而奸诈的官吏得以舞文弄墨,不等到听取意见就决定了诛来杀戮、实而流窜,老百姓含冤、受屈忍受艰辛困苦,对天吁叫没有回答。朝廷将此案移送九江重新审理,其事实昭然若揭,完全没有盗罪的迹像。既得了其实情,就要悉数以实事上报,朝廷以九江所审结论与黄冈不同,移交相邻路再重新复验审理,委任监司亲自审讯,果然都平反人都释放了。然而黄冈冤屈泛滥,是因为他们以渔为如何业,以船为居所,为突然猛然拘捕人将他们全部驱赶而捕捉,所居住八条渔船和船上生产生活的用具、衣物钱米等物品,悉数拘纳收于公共财产中。臣愿意用黄冈所有的元舟钱米衣物都归还物主,可是那一时追捕的有十三人,而家属大约十数人以至数十人。 经过一年之久,其中必然有流离转移迁徙,或跟随了其他人、或沦为奴婢的,愿意勘查询问寻访其家属尽量归还给他们,这样做可以吗?黄冈既然将他们诬谄为凶恶,对其中被凌迟处死的二人洗雪冤屈,臣愿意下到黄冈寻访其亲属,由官府发给钱米以作为抚慰,这样做可以吗?凡此数端,实在是善恶贤愚之急的事务。朝庭同意。

陈重业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折狱龟鉴补译注·斩将肃军》:

    董槐庭植,定远人,历提点湖北刑狱。常德军乱,夜纵火而噪,守尉闯不出。槐骑从数人诣火所,且问乱故。乱者曰:“将军马彦直夺吾岁请,吾属将责之偿,不为乱也。”槐坐马上,召彦直斩马前,乱者还入伍中。明日,乃捕首乱者七人戮诸市,而赙彦直之家。

《宋史·卷四百一十四·列传第一百七十三·董槐》有记载

大意:嘉熙元年(公元1237),董槐提点湖北刑狱时,常德军中发生骚乱,守尉马彦直被围,董槐得知,亲率数人骑马赶到现场,斥问骚乱者为什么这样?骚乱者说:"将军马彦直掠夺我们年年拜见。"董槐呼叫马彦直,训问情况属实,立刻将马彦直处斩,以平息事态。第二天,又捕斩了骚乱为首分子7以示训戒。并拿钱财帮助马彦直的家属办理其丧事。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二·27张保雍入鄂》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者十八人。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三·53张保雍雪冤》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汉阳俚民贩茶,知军骆与京诬其捍巡检,二十人法当死,百余人当从坐。保雍亲往虑之,遂明其诬。首得不死,从者皆贳。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大意:张保雍,字粹之,蔡州(今河南蔡县)人。宋景德二年(1005年)迸士,升荆湖北路(治所在今湖北江陵)转运使。鄂州,也就是现在的湖北省一带,治所在现在的湖北武昌。

这起案子是发生在北宋宋仁宗时期鄂州的一起大案。当时,鄂州因为位靠长江,漕运非常发达。官府就在鄂州设了一个场站,专门负责收购百姓做的木炭。当时,朝廷有个叫冯异的官员,因为用黄金贿赂皇太后,得以捞了一个监管鄂州税务的肥差。而且因为冯异与朝廷有关系,所以鄂州知州欧阳颍对冯异曲意逢迎,十分殷勤。过去,官府收购百姓木炭,是让百姓提前把木炭交到鄂州场站,然后等漕运船来之后再装船运走。可是大家发现这太占地方,容易发生火灾等事故,而且人员看守成本较高。于是,大家就形成了一个比较方便的办法,就是由官吏们先把木炭数登记到账本里,实际的木炭则仍保管在老百姓的家里并不存到官府的仓库里。等到漕运需要装船出发的时候,才通知老百姓把木炭按登记的数量直接交到船上运走。这种方法确实缓解了仓库和官员的压力,但是等到真正装船的时候,可能由于人员较多较乱,容易造成误差。结果鄂州知州欧阳颍由于自己的私欲,又加上监管鄂州税务的冯异关注这件事,欧阳颍就安排税官来查验弹劾这件事,最终的结果是给一些官员、看守、百姓定为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8个人。判处18个人死刑,这在过去也不算小案子了。根据规定,案件报到了湖北转运使张保雍那里。张保雍一看案子非常小可,涉及18条人命,就从南方乘坐一支单船连续6个日夜赶到了鄂州,亲自审讯这个案子。最后,经张保雍审判,昭雪了这18个人的冤屈,仅把负责看守的几个官吏处以鞭刑而已。

汉阳百姓贩茶,得知汉阳军骆兴京诬民侮辱巡检,判处为首者20余人以死刑,受到牵连的从犯达一百余人。张保雍亲自前往查明真相,二十余人“主犯”得以不死,都没有判处死刑,受到牵连的人也得以赦免。     

这二件案件都记载于曾巩所撰写《刑部郎中张府君神道碑(节选)》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 广摭》:

葛源,字宗圣,荆湖北路提点刑狱。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而杀其夫。州受赇出之,乃使再劾。劾者又受赇,狱如初。其弟诉之转运使,虽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复置之狱,卒得其奸。赇收论如法。  

《折狱龟鉴》卷六《核奸·葛源》、《棠阴比事·下卷》、《王临川集》均有记载。

大意:葛源,字宗圣,在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1054年三月),葛源时任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鄂州一个大户人家子弟和另一个人妻子合谋杀死了她的丈夫,州吏接受了他的贿赂,为其开脱了罪名,葛源派人再劾查,其又受了贿赂,审查结果与开始相同,葛源始终认为该案存在疑点,亲自前往调查审讯,查清案情以及两次官员受到贿赂的情节,最终破获此案,以法论处。此事出自于王安石所撰《葛源墓志》。

《棠阴比事·王璩故纸》:

  寺丞王璩尝为襄州中庐令,有贼久讯不得情,偶于贼囊中得故纸,揭示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遂服。    

 《折狱龟鉴校释·卷六·190王璩揭简》有记载。

大意:北宋年间,襄州中庐县有一盗贼屡次抢劫,被拘押在狱,审讯了很长时间,未能查明真情,犯人极力抵赖,又无证据定罪,令审案的官吏很是为难。偶然一次,县令王璩翻检盗贼的袋子时,发现里面有封旧信,揭开一看,是房陵县商人的信,该商人曾路遇盗贼,财物与信一同遭劫,王璩赃证在手,盗贼当即招认被判罪服刑。  此事出自于王珪《华阳集·王璩墓志》。

注:中庐县名词解释:西汉置。治今湖北襄阳县西南。属南郡。三国魏属襄阳郡。南朝梁废。北宋太平兴国元年(976年)改义清县复置。属襄州。治今南漳县东北。北宋末属襄阳府。南宋绍兴五年(1135)并入南漳县。

《折狱龟鉴校释·卷七·212徐的息火》

  徐的省副,知荆南府。荆南故多火,奸人缘以为盗,有一夕十发者。的籍诸恶少为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几息。

《宋史·徐的传》有记载。

大意:徐的代管江陵府的政事,城里很多行为恶劣的年轻人,想盗窃时,就在晚上放火,一夜十多处起火。徐的登记那些恶少年姓名,让他们互相担保,说:“你们互相监督,不这样,都是你们的罪过!”于是夜间就不再起火了。太子冼马欧阳景狡猾蛮横,不守法,是邻里间的祸害,徐的揭发他的罪恶,把他流放到岭外。

《折狱龟鉴校释·卷八·279王琪留狱》

  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有司曰:“无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后十余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吏民莫不神服。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大意:王琪,字君玉,北宋大臣、词人。侍郎担任复州知州,有百姓殴打佃户致死,官吏依法定罪。忽然梦见有人持牒叩庭下说“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王琪质疑此案,留下未判决,有司说“不可质疑”王琪仍然坚持留下不判。不久,新的法令制度颁布,“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像这样的案子判决减免死刑。官吏和民众没有不神服的。本篇事出王珪所撰王琪墓志。

注:复州:北周初置。以复池湖为名。治建兴(隋改沔,今属湖北)。唐辖今湖北仙桃、天门、监利等县市地。宝应后移治竟陵(五代晋改景陵,今天门)。五代后辖境缩小。南宋端平间又移治沔阳。元至元二十三年(1276年)改为路,十五年改沔阳府

《折狱龟鉴补·译注·卷二·犯奸上·察奸擒盗·谈屑》:

关中董质生文煜,任湖北当阳令,精于吏事。邑有婶侄同居者,侄甫十二龄,被人杀于岭下。婶报官诣验,董验毕将返,已行三十里,忽挥从者趋婶家。入门,见婶妙年丽质,心疑之,注目怒视。婶神色皇遽。复至室中,偏察踪迹,见木柜上有血点痕。诘之,婶曰"此杀鸡所污。"董曰∶"杀鸡自在厨下,何至在卧榻前?"并以指爪刮而储之曰∶"鸡血淡,人血咸。此必系人血也。"婶面色如土。严鞫之,始吐实。盖婶有外遇,为侄所见,恐其播扬,杀以灭口,而移尸岭下也。

调钟祥任,有陕客十余人,挟重资骡载过境,为盗劫。报于县,董诘客曰"尔等挟主人财出贸易,而妓馆博场,称情挥霍。金耗尽,乃欲报盗劫耶?"各批其颊五,客皆含愤。董退,密遣干仆至市,赁十余骡伪为客也,货者捆载已行。已乃挑健卒五十人,间道出城,不令众知。迨仆等仍为盗劫,而董亦驰至。问盗所止,曰∶"在山上古寺。"乘夜围之,悉就缚。陕客所失具在。押赃絷盗归。召客谓之曰∶"吾昨日责汝,得毋怼乎?然不如此则机泄,盗何由得?今各领原物去。"客感谢。立将盗二十余人骈戮之。

大意:关中人董质生,文煜,任湖北当阳令时,处理政事精干。县有一家婶侄二人同居,侄才十二岁,被人杀死在岭下。婶报案县官去现场查验,董质生勘验完毕返回,已行走了三十里,忽然指挥随从人员去婶家。进门,见婶年轻美貌,对她心生怀疑,瞪眼看着她,婶神色惶恐。董质生又到卧室中,仔细察看踪迹,见木柜上有血点痕迹。询问她,婶回答∶"这是杀此鸡所污染的。"董说∶"杀鸡应该在厨房,怎么会在在卧室床铺前面?"并用指爪刮而储之曰∶"鸡血淡,人血咸。这必定是人血。"婶突然面色如土。董质生严肃审问她,才说出了真实的话。因为婶有外遇,被侄儿看见,恐怕他说出去了,所以杀他是为了灭口,而且把尸体转移到岭下去了。

董质生调任钟祥后,有陕西客商十余人,带着沉重的物资用骡马驼载路过钟祥境地,被盗贼劫走。他们到县储报案,董质生询问他们说∶"你们挟持主人的财物出来做生易,而进出妓馆赌博等处,尽情挥霍消费。金钱耗用完了,就来案报说是遭到盗贼抢劫吗?"各人被打脸嘴五下,这些人都感到愤怒。董质生离开,密秘派遣精干的役仆到街上市,租赁了十余匹骡马来伪装为商客,货物捆载起行。他自已于是挑选了健壮的兵卒五十人,另外道路也出了城,不让众人知道。等到役仆载物仍然被盗贼抢劫,而董质生就带领人员用时追赶到。追问盗贼的地址,盗贼回答说∶"在山上的古寺中。"重质生带领人员乘夜包围古寺,悉数抓获。陕西商客所丢失的货物都在这里。他们押争赃物抓获盗贼回到县府。召集陕西客商十余人,对他们说∶"我昨天责打你们,是不是引起你们心里抵触怨恨呢?然而不这样做就泄露了机密,盗贼怎么能抓获呢?让今各人领取了原物归去。"客商们感谢。然后董质生立刻将盗贼二十余人一并处以死刑。

杜大珪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中卷·卷33 陈良祐撰《杨文公椿墓志铭》;

杨文公椿为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元州太守李景山、通判丁涛交恶,判官巩漴间之,有司追逮数百人,连及溪洞时方盛暑,有繋死者。公曰,吾职在平反,其可使无罪之人淹繋至死哉?言于朝,止罢三人,释其众。

大意:高宗朝,杨椿(1094-1166)任湖北提点刑狱,所辖境内的沅州太守李景山与通判丁涛不合交恶,州衙判官巩淙双离间两人,并且大兴狱案,加上地方峒民势盛不安,一时逮捕关押在监狱的人众多,正值暑夏,系囚的性命堪忧。杨椿上奏朝廷罢李景山、丁涛与巩淙三人,并说:“吾职在平反,其可使无罪之人淹系至死哉?”他上奏朝廷,只罢三人,释放了众多无辜被关在监狱的人。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23·图志》 欧阳修《尚书都官员外郞欧阳公墓志铭》:

尚书都官员外郞欧阳日华墓志铭

公讳某,字日华。于检校工部尚书讳能,彭城县君刘氏之室为曾孙。

公以咸平三年举进士甲科,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书记、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书,屯田都官二员外郞,享年七十有九。

其居官临事,长于决断。初为随州推官,治狱之难决者三十六人。洪山奇峰寺聚僧数百人,转运使疑其积物多而僧为奸利,命公往藉之。僧以白金千两馈公。公笑曰:吾安用此!然汝能听我言乎?今岁大凶,汝积谷六、七万石,能尽以输官而赈民,则吾不藉汝。僧喜曰:诺。饥民赖以全活。

鄂州崇阳素号难治,及徒公治之。至则决滞狱丰余事。县民王明与其同母兄李通争产累岁,明不能自理,至贫,为人赁舂。公折之一言,通则具伏,尽取其产巨万最于明,通退而无怨言。

桂阳民有争舟相殴而致死者,狱久不决。公自临其狱,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食讫,悉劳而还于狱,独留一人于庭。留者色动惶顾。公曰:杀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公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独以左手,死者伤在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即涕泣曰:我杀也,不敢以累他人。公之临事明辨,有古良吏折狱之术多如此,所居人多爱思之。

《折狱龟鉴补译注·卷五·杂犯上· 725却金籍谷》 ·同治《随州志·卷二十一·名宦》有记载。

大意:欧阳晔,字日华,江西庐陵(今江西吉安永丰沙溪镇)人,生于南唐改元中兴后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卒于北宋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系欧阳修叔父。宋大中祥符年间为随州推官,历南雄州判官,随、阆二州推官,江陵府掌书记,拜太子中允、太常丞、博士,尚书、屯田都官二员外郎。

起初他任随州推官,案件中难以决断的有三十六件。大洪山奇峰寺聚集了几百名僧人,转运使怀疑庙里积累的财物很多,是僧人们非法谋利所得,就派欧阳晔前往把庙里的财物没收掉。僧人们把一千两银子送给欧阳晔,他笑着说:“我哪里用得着这些东西?但你们能听我的话吗?今年灾荒严重,你有六七万石粮食,能全部捐献给官府赈济灾民,那么我就不没收你们的财物。”僧人们高兴地答应:“是。”饥民们就靠着这些粮食全部活了下来。

鄂州的崇阳县,素来号称难以治理,于是就调任欧阳晔去治理崇阳,到了那里,没有判决的案件有一百多宗。县民王明与他的同母兄长李通争夺家产多年,王明无法分到家产,贫困到了给人打零工维持生计的地步。欧阳晔用一句话做了判决,李通就完全认罪,把属于王明的上万家产全部归还给王明,李通离开公堂后没有一句怨言。桂阳有争夺船只的百姓,互相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久久无法判决。欧阳晔亲自来到关押他们的监狱,放这些犯人出牢房坐在厅堂里,打开他们身上的枷锁,给他们吃饭,吃完后,安慰他们,把他们全部送回牢房,只留一个人在厅堂里。这个人显得很惶恐不安地左右看。欧阳晔说:“杀人的是你!”这个人假装不知道什么原因,欧阳晔说:“我观察饮食的人都使用右手拿筷子,只有你是用左手,被杀的人伤在右边肋部,不是你还是谁?”这名囚犯完全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语言来反驳,流着泪说:“是我杀的,我不敢连累别人了。”欧阳公处理事情分辨清楚,好像古代的良吏,他断案的方法大多是这样的。他在崇阳担任官职期间,人们都爱戴他想念他。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光化军乱》:

庆历三年,水部员外郞韩纲性苛急,失众士心。……。纲又使员僚王德作城内布兵图,久之不成,纲怒骂曰:我不敢斩汝耶?因如刽子令每日执剑待命于庭下。十月三日,民有入粟得官骆子中者,通刺谒纲。纲迎语:子中不用拜。军士误听以为子中献钱而纲辞不取。时方给饼肉,员僚邵兴叱军士起曰:“汝辈勿食此”。因出屋外投蒸饼入纲庭中。纲怒命执投饼者得数人,械系于狱。明日,以节状追捕其党。邵兴惧,因纠率其众,盗取库中兵器作乱,欲杀纲。《涑水记闻》

《宋史·列传·卷七十四·韩纲传》《续资治通鉴·宋纪·四十六》、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八·纪事》有记载。

大意:韩纲,是韩亿的长子。韩纲曾做过尚书水部员外郎。庆历年间,知光化军。庆历三年(1042年),他性格暴躁,对待士卒苛刻无情。当时,盗贼张海四处作乱,正好经过光化。韩纲亲自率禁兵登城守备,并且拿出了大饼来犒军,鼓舞士气。没多久,老百姓也带着美酒肉食来犒军,韩纲没收了老百姓拿来犒军的猪羊,而用来买打造兵器。果不其然,将士们没一个好气的,都怨恨他。还有一次。韩纲命令员僚王德制作打仗用的阵图,军校做不来,韩纲便要砍人,令刽子手每日执剑待命于庭下,把众军士吓个半死。某一天,士兵们正在吃饭,一个军校名叫邵兴的站起来了,叫大家别吃了,果然引得韩纲大怒,立刻逮捕了几个大头兵。次日,狱司追捕其同伙。邵兴振臂一呼,纠率众人,盗取库中兵器作乱,大部分军士都怨恨韩纲的平时作为,便都响应邵兴而作乱,叫嚷着要杀掉韩纲。结果韩纲这人,事到临头,怕得要死,连忙和老婆孩子缒城逃跑了。事后,韩纲以坐弃城除名,英州编管;监押许士从追三官,舒州编管。也是罪有应得,成了罪犯。此事出自于《涑水记闻》。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克敌军》:

赵忠肃公方开阃荆襄,日久军民知其威声,端平甲午冬,朝廷以其子赵武仲为荆湖制置大使,镇襄阳,盖欲其绍世勋,作藩屏也。至郡,则倚王旻、樊文彬、李伯渊、黄国弼数人为心腹,朝夕酣狎,了无上下之序,民讼边备,一切废弛。且诸将不能协济,反自相忌妒,而一时幕府亦袖手观成败而已。乙未五月,唐州守杨侁禀议,因言本州统制军马郭胜有异志。盖杨、郭有隙,非一日矣。杨来之,郭已疑之。及杨受犒归,赵乃以檄召郭胜。于是郭之反谋始决。六月二日,赵下令以襄阳簿厅置勘院,将以勘郭胜也。……。(次年二月)江北忠卫军亦反。赵至荆州复遣都统江海戌荆门,……。是时叛乱相仍,赵乃严刑以安反侧。于教场后掘地方三丈、深二丈、以石作为窗为地牢,上覆以土,下施扭械,悬梯而下,以准遣胡翀主之。

大意:端平元年(甲午,公元 1234年)冬,朝廷以赵忠肃子赵武仲为荆湖制置大使,驻守襄阳。他到郡上任后,则倚靠王旻、樊文彬、李伯渊、黄国弼等人为心腹,朝夕吃喝玩乐,秩序混乱,民间法规、边境守备,一切废弛。且诸多将领不能协济,反而自相忌妒,而那些幕府成员也是袖手旁观而已。

次年五月,唐州守杨侁来见,说本州统制军马郭胜有异心。杨、郭互有意见,已非一日的事情。杨来见赵,郭已有疑心。杨受到犒奖回归,赵就以檄召郭胜。于是郭开始决定反叛。六月二日,赵下令襄阳主簿设置勘院,将审查郭胜。

三年二月,是日,江北忠卫军也起事反叛。赵武仲到荆州,又派遣都统江海卫戍荆门,……。这个时期叛乱仍相继起,赵武仲就以严刑安排对付反叛。派人在教场后掘地,方三丈,深二丈。以石作窗为地牢,上覆以土,下施杻械,悬梯而下,以准遣胡翀主管。

此事出自南宋周密《齐东野语·卷五·端平襄州本末》

嘉靖《汉阳府志·宦迹志·府》

陈升之知汉阳军,以时俗好藏去交亲尺牍,有讼,则转相告言, 有司据以推诘。及入知谏院,谓此乃告讦之习,请禁止之。

《宋史·陈升之传》有记载。

大意:陈升之字硃叔,建州建阳人。推举为进士,历知封州、汉阳军等职。当时风俗喜欢拿走给亲属的书信,遇有诉讼,则辗转互相告发,有司就依此加以推理诘查。陈升之说:“这是告奸的习俗,请求禁止它。”

乾隆《汉阳府志·汉阳府》:

李仲芳,字秀之,贝州清河人,淳化三年进士乙科。知汉阳军,居三岁,而汉阳之狱空者二岁。

大意:李仲芳,字秀之,贝州清河人,淳化三年(992年)进士乙科。任汉阳军三年,在他的治理下,汉阳狱有二年是空的。

·同治《随州志·卷卷二十一·名宦》

王全斌 太原人 乾德二年王师伐蜀 全斌入城 都有诉全斌 夺民子女玉帛不法等事 遂召还

上因初立大功 不下之狱 但令中书问状具伏 因建随州为崇义军责授 全斌观察留后开宝末郊恩召入侍祠   本传

《宋史·卷二百五十五·列传第十四》有记载。

大意:当初,成都平定后,朝廷命令参知政事吕馀庆知府事,王全斌只管理军务。王全斌曾经对亲近的人说:"我听说古代的将帅,大多不能保全功名,如今现在西蜀既然平定,我打算称病告归,以免后悔。"有人说:"现今盗寇还很多,没有诏书,不能轻易离去。"王全斌犹豫未决。

乾德二年(964年)正遇有人告发王全斌及崔彦进攻破蜀时,抢夺民家子女、玉帛等违法之事,准备与诸将一起都召回来。赵匡胤看在王全斌等人初立功,虽然犯法,不打算让狱吏污辱他,只令中书省问清罪状,王全斌等人供认不讳。赵匡胤下诏宣示王全斌等人的罪状。 百官商议后,认为王全斌等罪当处斩。赵匡胤予以宽豁,将随州改为崇义军,责授王全斌责授为崇义军节度观察留后,崔彦进、王仁赡等人也相继被贬。

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蒲圻县》(校注):

赵方,字彦直,衡山人,从张栻学。由淳熙八年进士,初授蒲圻尉。善决疑狱,尝曰:“催科不扰,是催科中抚字;刑罚无差,是刑罚中教化。”人以为名言。后为湖北转运判官,兼知鄂州。

《宋史·卷四百三·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光绪《德安府志(校注本)》有记载。

大意:赵方,字彦直,衡山人。赵方在淳熙八年(1181年)考中进士,调任蒲圻县尉,案情不明难以判决的案件多被他解决。他曾说:“催租不骚扰,这是催租中的抚恤;刑罚无差错,这是执法中的教化。”人们把这话作为名言。后,他升为秘阁修撰、江陵知府,主管湖北安抚司事兼权荆湖置司。

·康熙《湖广武昌府志·崇阳县》(校注):

张咏 字复之,鄄城人。宋太平兴国五年进士,以大理评事为崇阳令。性刚方,抚良祛奸,训民以义。

尝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有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命杖之,吏不受杖,曰:“一钱何足道!尔能杖我,不能斩我。”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斩之,申台自劾,境内肃然。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卷之十二·广摭》、 中华书局出版陈师道《唐宋史料笔记·后山谈丛·萍洲可谈》、《折狱龟鉴补译注·卷四·犯盗·吏盗一钱》、明张九德辑《折狱要编·一钱处斩》均有记载。

大意:张咏(946年—1015年),字复之,号乖崖,谥号忠定,濮州鄄城(今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张乖崖做崇阳县令,看见有小吏从库房出来,看到他的头发鬓角的头巾上有一枚钱币,张乖崖就盘问他,小吏回答说:“这是库房里面的钱。”于是张乖崖命令下属打了他,小吏很恼火地说:“拿一枚钱有什么大不了的,就杖责我?你能够用杖打我,但是你不能够斩我。”张乖崖拿过笔来,上面判他说:“一天偷一钱,一千天就是一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走下台,然后自己拿剑斩了他,并向御史台上书自我弹劾。在崇阳至今还流传这个故事。

崇阳县大集广场建有一亭,名乖崖亭,飞檐翘角,古色古香。亭内壁书有一段字:张咏(公元946--1015),字复之,号乖崖,山东鄄城人,幼年家贫,勤奋攻书,性情耿直,乐为奇节。公元980年,与名相寇准同科进士,知崇阳县,为政清廉,治县有方,关注民生,扶植农桑,恩威并用,惩贪官污吏,扬清廉之风,民畏而爱之。"水滴石穿"、"绳锯木断"遂出其口。在任四年,历任地方主官,朝中要职,政绩卓著,口碑甚佳。为缅怀其功德,建"乖崖亭",纪念先贤,激励来者。丙年冬。

事出自于(宋)罗大经《鹤林玉露》。

·康熙《湖广武昌府志》(校注):

    王质,字景文,兴国人,绍兴间举进士。时孝宗屡易宰相,质上疏谏,有忌之者谮其年少好异论,遂罢去。孝宗复命廷臣各举谏官,虞允文称质鲠亮不回,可右正言。中贵人畏其伉直,共阻之,出判荆南。民有讼婚者,因贫不能婚,后期致讼,质给以私钱,俾之娶。有盗窃人衣,讯其情,实廹于饥寒,质悯之,自与衣遣去。荆人化其德,立祠祀焉。

《宋史·王质传》有记载。

大意:王质,字景文,兴国人,绍兴间(1131年至1162年)举进士。王质曾经代理江陵府事务,有人告状说,他人约定了婚期而迟误期限,那人说家境贫寒没有钱财办理婚事,所以才违约的。王质问婚事的费用是多少,拿出自己的钱资助他。差役抓捕了偷人衣服的贼,贼叩头说:“平生没有做过错事,被饥寒所迫才到这地步”,王质下令拿来衣服给他穿上,让他离开了。荆州人宣扬他的美德,建立祠堂彰显纪念。

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孙冲,字升伯,赵州人。知襄州。京西蝗,真宗遣中使督捕,至襄,怒冲不出迎,乃奏蝗睢襄为甚,而州将日置酒,无邱民意。帝怒,命即州置狱。冲得属县言岁稔状,驰驿上之。帝悟,为追使者笞之。

《宋史·卷二百九十九·列传第五十八· 孙冲传》有记载。

大意:孙冲,字升伯,是赵州赵州平棘人。通过科举考试,被授予将作监丞的官位,孙冲因为治理黄河很好,升至襄州知府。恰逢京都发生蝗灾,皇帝让中使督去治理,到了襄州,怒斥孙冲不出来迎接,于是说襄州的蝗灾最严重,而孙冲每天喝酒不管理。皇帝怒,将其下狱。孙冲得到县里说农业丰收的状子,去见皇帝。当时使者还没回京,皇帝醒悟,惩罚了使者。

·乾隆《襄阳府志·卷二十一·名宦》:

顾瑗,中卢令。有贼久讯不得情,偶于贼橐中得故简,揭而视之,乃房陵商人在道为贼掠者,而非贼也。人以是称之。<旧志>

大意:顾瑗,中卢令。有一个盗贼多次审讯没有结果。顾瑗偶然从贼的橐中搜得一封过去的信简,拿出来阅视,于是知道了是房陵的商人在道路上被盗贼抢掠了,这人不是贼。众人都称赞他。

民国二十三年八月初版《棠阴比事》 

寺丞王璩甞为襄州中廬令 有贼久讯不得情 偶于贼槖(tuo)中得故简而揭示之 乃房陵商人道 为贼所掠者 贼即伏引 王珪所撰志

·乾隆《襄阳府志·卷之三十九·杂识上》:

曾巩徙知襄州,有大狱久不决。公阅其状日:“是当无论,何得留此?”吏不能对,即出之,缘而释者百余人。州人叩头日:“吾州前坐死者众矣,宁知非冤乎?

   据玉融进士林希《中书舍人曾巩墓志铭》记载,后来曾巩调任为襄州知州(今襄阳市),襄州有个大案子,久久不能审定结案,曾巩一看卷宗,知道了案中冤情,将相关人等全释放了,一郡之人都称赞他断案如神。《曾巩神道碑》记载,曾巩徙知襄州(今襄阳市),州有大狱,久不决,公一阅,知其冤,尽释去,一郡称其神明。

《郧阳府志·宦迹》:

陈希亮,字公弼,青神县人。……知房州。州素无兵备,民凛凛欲亡去。希亮以牢城卒杂山河户,得数百人,日夜部勒,声振山南,民恃以安。殿侍雷甲以兵百余人逐益竹山,甲不能戢,所至为暴。或疑为益,告希亮盗入境,且及门。希亮即勒兵阻水拒之,命持满无得发,士皆植立如偶人。甲射之不动,乃下马拜,请死,曰:“初不知公官军也。”吏士皆欲斩甲以徇,希亮独治为暴者十余人,使甲以捕益自赎。时剧贼党军子方张,转运使供奉官崔德贇捕之。德贇既失党军子,遂围竹山贼所尝舍者曰向氏,杀父子三人,枭首南阳市,曰:“此党军子也。”希亮察其冤,下德贇狱,未服。党军子获于商州,诏赐向氏帛,复其家,流德贇通州。或言华阴人张元走夏州,为元昊谋臣。诏徙其族[百余口于房],几察出入,饥寒且死。希亮曰:“元事虚实不可知,使诚有之,为国者终不顾家,徒坚其为贼耳。此又其疏属,无罪。”乃密以闻,诏释之。老幼哭希亮庭下曰:“今当还故乡,然奈何去父母乎?遂画希完像祠焉。(见宋史)

《宋史·卷二百九十八陈希亮传》有记载。

大意:陈希亮字公弼,他的祖先是京兆(首都周围地区)人。

陈希亮任房州知州时,房州没有军队守备,陈希亮便率领几百名士卒和民众,昼夜训练,锻造出一支声震山南的铁军。有数百名殿前侍卫追捕盗贼到了竹山,这些侍卫在当地对百姓做下暴虐之事。有人怀疑他们是盗贼,陈希亮便立即率领士兵抓捕了他们。其他官吏和士兵请求斩杀全部侍卫。陈希亮没有答应,只处置了做下凶暴行为的十几人,让其他侍卫用捕捉盗贼的方式赎罪。

房州境内的竹山有个江洋大盗党军子方张,时常杀人越货,极其猖獗,闹得人心惶惶,不得安宁。陈希亮闻知此事后,便令供奉官崔德贇带人缉捕。崔德贇带人去竹山多方抓捕,无法抓住,为了交差,便枉杀当地山民向氏父子三人,并枭首南阳示众。后来,陈希亮经调查,识破这是冤案,便将供奉官崔德贇抓捕收监,崔不服。后来,陈希亮派人在商州捕杀了真正的江洋大盗党军子,对向家优抚,使恢复其家。将供奉官崔德贇流放发配通州。县人拍手称快。

有人告发华阴人张元逃往夏州,做了元吴的谋臣。诏命将其家族百余人迁到房州,监管出入,饥寒将死。陈希亮说:“张元一事是真是假还不知道,假如真有其事,做大事的人最终不会顾及自己的家,这样做反而坚定了他从贼的决心。这些人都是关系疏远的亲属,无罪。”就密封上报,诏令释放。张元老幼亲属在陈希亮院中哭着说:“现在我们应该回故乡了,但怎么舍得离开你这样的父母官?”于是画了陈希亮的画像祠祭。升迁京东转运使。

·万历《郧阳府志·宦迹》(校注):

李璆,字西美,汴人。登政和进士,出知房州。时既榷官茶,复强民输旧额,贫无所出,被击者数百人。璆至,尽释之。

《宋史·卷一百三十六·李璆传》有记载。

大意:李璆,字西美,宋开封人。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进士。任房州知州时,朝廷已经由国家管理和经营茶的买卖,但其前任又强迫百姓按原来的规定的数目缴纳赋税,百姓因家贫无法缴税,被关押了数百人,李璆到任,全部释放了这些被关押的百姓。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之三·原情·马寻议掠粟》:

马寻,历知湖抚汝襄洪宣邓滑八州。襄州饥,人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狱吏鞫以强盗。寻曰,此脱死尔,其强掠与强盗异。奏得减死,论著如例。

宋史·卷三百·列传第五十九·马寻传》 ·张九德辑《折狱要编·马寻原抢粟》均记载。

大意:马寻,宋郓州须城(今山东东平)人,字子正。真宗大中祥符初以明经登第。历任广东、淮南、两浙转运使,知湖、抚、汝、襄、洪、宣、邓、滑八州等。襄州发生饥荒,饥民或者成群进入富家抢夺囤粟,狱吏以强盗罪论处,马寻说,此情与强盗不同,他们是为了活命应该免死,上奏朝庭准许他们减刑免死,论著为例。

明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宪司宥义卜》:

淳祐间,湖北某市有一家止夫妇二人者,妇美不惬其夫。偶有卜者寄宿,妇慕其俊雅,遂杀其夫,以情告,原与偕往。卜者忿其不义杀夫,就取其刃,併妇杀之而去。及旦,有常在其家工役者至,见二尸相枕,血流盈地,恐累已,即逃。须臾邻里觉之,执工役者闻之官,不复自明。即诬服焉。卜者去后,日卜于市,自若也。闻工役者将正典刑,自首其故。宪司以卜者杀妇,可偿夫命,而又自首,义之。与工役者俱释焉。

《钦定四库全书》明 张景 撰《疑狱集·卷七·宪司准首义卜》亦记载。

大意:宋淳祐年间(1241年-1252年),湖北某市有一家只有夫妇二人者,妇人貌美对其夫不惬。偶有卜卦者至此寄宿,该妇羡慕其俊雅,就杀死其夫,以真情告诉卜卦者,愿意随他而去。卜卦者愤怒该妇不义杀死了其夫,就取过她的刀具,杀了该妇后离开。到天亮后,有常在其家做工役的人来,见二尸相枕,血流满地,唯恐连累自已,即刻逃离此处。很快被邻里发觉,捉住做工役的人到官府报案,做工役的人无法说明情况,只好诬服。卜卦者离开后,不久又到此卜卦,很自在的样子。他听说做工役的将被处死刑,就到官府自首说明事情的原由。宪司认定卜卦者杀死了妇人,可偿夫命,而又自首,是仗义行为,将他与做工役的人都释放了。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五·平反·良肱验刃伤》:

    余良肱,为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视验尸与刃疑之。曰,豈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乎?白府,请自捕逮,未几,获真杀人者。

《宋史·列传第九十二·余良肱传》有记载。

   大意:余良肱,字康臣,是洪州分宁人。进士及第,调任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捉到一个杀人疑凶,他自己已经无辜服罪,余良肱查验尸体和刀刃,余良肱怀疑说:“哪里有刀刃满一尺而伤口不到一寸的呢?向府署禀告请求让自己去抓捕凶手,不久,果然捕获了真正的杀人凶手。百姓有人丢失财物超过十万贯,逮捕了几十个平民,正逢暑天,拷打号叫的声音在外边也可听到;有人附着府吏的耳朵说话,余良肱暗中查知他是盗贼,马上逮捕审问他,赃物全部搜获。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五·平反·吴濛诘倅由》

 吴濛 迁大理寺正,黃州倅奏亲擒盗五十余人。上命濛穷究。既至,咸以冤告。濛命囚去桎梏。引倅至庭,询窃发之由。鬬敌之所。远近时日,咸牴牾牾折之语塞。濛止诛其正犯数人。奏上余释之。

《宋史·莫濛传》有记载。

大意:黄州通判上奏亲自捕捉盗贼五十多人,皇上命令吴濛彻底追究,盗贼押解到以后,都哀告冤枉。吴濛命令给囚犯去掉刑具,带通判上堂,询问盗窃发生的原因,和敌人战斗的场所,地点时间全都互相矛盾,和他辩论,回答不出。吴濛开列出正犯几个人上奏,其余全部释放。皇上告知辅佐大臣说:“吴濛不仅通晓刑狱,还可以让他管理财政。”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卷五·平反·李宥得绐傭》

李宥,知蕲州,或杀人,以米十石绐傭者。使就狱,曰,我重贿吏,尔必不死。宥得其情。论如法。

《宋史·卷三百〇一·列传第六十·李宥传》有记载。

知蕲州,岁凶人散,委婴孩而去者相属于道。宥令吏收取,计口给谷,俾营妇均养之,每旬阅视,所活甚众。或杀人,以米十石给佣者,使就狱,曰:“我重贿吏,尔必不死。”宥得其情,论如法。

明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九渊能先知》:

陆九渊,知荆门军。有诉人杀其子者。九渊曰,不至是。及追究,子果无恙。又有诉窃取,而不知其人。九渊出二人姓名使捕至,讯之伏辜。尽得所窃物还诉者,且释其罪,使自新。因语吏以某所某人为暴。翼日,有诉遭刧掠者,即其人也。乃加追治。吏大惊。郡以为神。

  《宋史·卷四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九十三·陆九渊传》有记载。

大意:陆九渊(1139—1193年),字子静,抚州金溪人。南宋光宗即位后,陆九渊被差知荆门军。在任职期间,只要有老百姓喊冤诉苦,即随时开庭受理,先让诉者自持状子追查,然后相约日期再行办理,陆九渊能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裁决,大多以调解为主。如果涉及人伦关系,九渊即使其自毁诉状,以厚风俗,对于那些着实不可训导之人,才绳之以法。对境内官吏之贪廉,民俗之习尚善恶,陆九渊都能了如指掌。有诉某人杀了自己的儿子,陆九渊断定:“不至于如此。”及追究,其子果然无恙。有诉遭窃但不知何人所为,陆九渊列出两个人名字,捕之审讯,此二人果然认罪,其所窃之物终于悉归诉者。陆九渊宽宥窃贼之罪,责令其改过自新。有一次,陆九渊对一属吏说,某人在某地施暴,第二天,果然有人诉说遭遇抢劫,劫者即为陆九渊所说之人,乃加追治。那个属吏惊叹陆九渊的预断能力,郡人也把陆九渊视为神人。陆九渊还申严保伍之法,如遇盗贼生事,则擒之不漏一人,群盗因而屏息。

《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

光宗立,陆九渊(1139-1192)差知湖北的荆门军,且于绍熙二年(1191)初领郡事。(杨简《慈湖遗书》卷5《象山先生行状》第一页)在一封“与张监”的书信中,陆九渊提到“簿书捐绝,官府通㢢”,直至他任知军之后,荆门军的公文案牍才朝廷处理,“方令诸案就军资库各检寻本案文字,收附架阁库”,军衙的文案得以完整不易脱漏矣。有一件事却使陆九渊受到考验,因为监司使台索“屈诚彦公案”,虽然荆门军衙申发该案牍到上级衙门已久,不过监司又续索“所毁公据、断由”,由于陆九渊不曾开启县衙送来的封案,于是追呼长林县的县吏及负责的里正,有的里正还“老病,扶杖出头,势必抬舆,而后可前”,众人终于回忆起“当时二人公据、断由皆已附案,今若不在,乃是案中漏失”。长林知县深知事态严重,亲监县吏搜寻,一阵慌乱中,找到“断由一截”:“长林见其事如此,重于发人,亲监县吏倒架搜寻,得断由一截,然情理尚可考,公据则竟不在。今且发断由去,一、二人皆知责俟命,若不妨裁断,得免解其人,尤幸。”(陆九渊《象山集》卷17《与张监·二》第二页)可见当监司要求索案时,成为州县衙门的重大业务。长林知县虽然幸运地找出断简残编的断由,却找不到另一项公据,只得要求负责该案的吏役人都必须待命,如果妨碍上级衙门的判决时,还得处罚行政失误的人员。(《朱文公论文集》卷100《约束榜》第14页)

 明《郧阳府志·杂记》(校注)

傅潛,衡水人,历忠武节度使。真宗亲征契丹,命石保吉等领前军赴镇定与潛会。潛逗遛不进,致虏犯德、棣,渡河劫人民,焚庐舍。上驻大名而边捷未至,诸将屡请益兵,潛不之与;有战胜者,潛又抑而不闻。上大怒,命潛至行在。下御史府百官议法当斩。上贷其死,并其家属长流房州。

《宋史卷二百七十九列传第三十八》有记载。

大意:傅潜,冀州衡水人。真宗即位后,傅潜兼忠武军节度使,数月后被召回。咸平二年,又出任镇、定、高阳关三路行营都部署。契丹大举入侵,边境城堡全部疾速传送告急文书,傅潜部下共有八万步兵骑兵,全都自置铁檛、铁棰,争相想要奋力出击。傅潜胆怯软弱胸无韬略,闭门自守,将士们有请战的,则被他恶语相加。等到皇帝将要亲征,又命令石保吉、上官正从大名率领前军奔赴镇、定与傅潜会合。傅潜始终故意拖延按兵不动,致使敌人骑兵进犯德、棣,渡过黄河直奔淄、齐,劫掠百姓,焚烧房屋。皇帝停驻大名而边境的捷报不到,且诸将多次请求增兵,傅潜就是不予发兵;有作战得胜者,傅潜又压制他们不予上奏。皇帝由此而大怒,就派高琼单骑到军中取代他,命令傅潜前往皇帝所在地。到达后,则将其交付御史府,命令钱若水统一审查核实罪状,一个晚上判罪定案。百官斟酌法度当判斩首,随驾群臣多呈进缄封好的奏章请求诛杀他,皇帝赦免其死罪,下诏书削夺傅潜所有的官职爵位,连同其家属长期流放到房州。其子内殿崇班傅从范,也被削去官籍随父流放房州,并没收所有资产。

·光绪《德安府志·卷之十·职官下(校注本)》;

范纯仁 字尧夫。吴县人。仲淹子。

哲宗时,会明堂肆赦,章惇言窜岭数十人,当终身勿徙。纯仁闻之忧愤,欲为申理疏奏:“吕大防等年老疾病,炎荒非久处之地。”惇议与同罪,落职知随州。

《宋史·卷三百一十四·列传第七十二·范纯仁传》有记载:

大意:范纯仁,字尧夫。吴县人。范仲淹子。哲宗时(1085年4月1日-1100年2月23日在位),吕大防等被流窜岭表,正值明堂大颁赦令,章惇在此以前就说:“吕大防等几十人,应终身不使迁徙。”纯仁听说后感到忧愤,想斋戒后上疏申辩。他的亲属劝止他不要触怒皇上,万一被远斥,也非年老之人所适宜。纯仁说:“事至于此,没有一人敢说,假若皇上之心由此而有所回转关系就大了。否则,即使我死了,又有什么遗憾的。”乃上疏说:“吕大防等年老又患病,不习水土,炎荒不是久处之地,又忧遭不测,何能自存?我曾与吕大防等共事,多被排斥,陛下也曾亲见。臣下之激切,只是仰报圣德。向来章惇、吕惠卿虽遭贬谪,不超出乡里居住。我以前曾有建议,深蒙陛下开纳。陛下因一蔡确的缘故,经常引起内心悲痛。如今赵彦若已死在贬所,将不止一蔡确。希望陛下诚心裁断,把吕大防等引赦令之例予以释免。”奏疏上报,抵触章惇之意,诬为与吕大防同罪,罢职出知随州。

·光绪《德安府志·卷之十·职官下(校注本)》;

吴柔胜 字胜之。宁国人。从大父讲伊洛书,知主敬之学。不妄言笑, 人惮其方严。登进士,调都昌簿,屡迁太学博士、司农丞,出知随州。时戒边隙,民有梁皋者,与北人争盗马下狱,为破其械具,报始末,争论遂止。 收孟宗政、扈再兴隶帐下,筑随及枣阳城,招募得千人,曰“忠勇”。廩以总所阙额,营栅器械悉备。除西凉提刑,领州如故,改湖北通判,兼知鄂州。岁歉,乞籴于湖,全活十五州被灾之民,不可胜计。

《宋史·卷四·百列传第一百五十九·吴柔胜传》有记载。

大意:吴柔胜,字胜之,宣州人。

调到地方担任随州知府。宋朝廷当时和金军嘉定和议,朝廷严令不许开放边界。边境地区的老百姓一旦与北方金国有联系,不管犯法轻重,全部处死。郡民梁皋的马被金人偷走了,追得正紧的时候,金人射箭抗拒梁皋。梁皋和随从也射了两箭还手。北方金国以此作为把柄罪责,郡丞将他们七个逮捕入狱。吴柔胜到任的时候,马上打开枷锁放了他们,并将事情的始末通报了北方金国作为收尾。将当地豪强孟宗政、扈再兴收归帐下,后来孟宗政、扈再兴都成为了抗金名将。吴柔胜又修筑随州和枣阳两座城,招纳四方流亡逃命的人,有上千人,组成军队叫“忠勇军”。仓库里所缺乏的,各种各样作战器材都准备充足。

《襄阳府志》:

嘉定十二年夏五月,减襄阳杂犯死罪囚,释流以下,仍蠲今年租税。

《宋史·卷四十·本纪第四十》有记载。

  宁宗十二年(1219年)五月……丁酉,对两淮、荆襄、湖北、利州路沿边诸州杂犯死罪囚减刑,释放流以下罪囚,仍免除今年租税。

《应城县志》

王口口 明清先祖也。任安州应城尉。有村民为人所杀,县令验其尸而 未得贼。王往观之,见有弓手持盖于令后者,王即令缚之。云:“此人两日前差出是处,面有爪痕,而尸手爪有血,以是验之当尔。”讯治果然。宋王明清《挥塵录》。

按:《应城县志》,谓《挥塵录》,王明清撰。叙其先祖尉应城事,故知为明清先祖。《通志》误明清先祖为姓名,旧志仍之。殊未详考,今特正之。

大意:□□ ,是王明清先祖。他任安州应城县尉时。有村民为人所杀,县令去现场验其尸,但没有找到凶手。王□□前往观察,见有一个弓箭手持盖站在县令后面,王□□即命令将他捉起来。说“这人两天前出差到这里,脸面有爪痕,而尸体的手爪有血,应当检验。”经过审讯果然是他。事情出自于宋王明清所著《挥塵录》。此书叙其先祖尉应城事,故知为明清先祖。

《湖北旧闻录·第四册·卷22·坛庙·岳鄂王庙》

岳鄂王庙,在江夏县东五里。

 乾道中,建岳飞庙于鄂州,赐额曰:忠烈。(《续文献通考》)

荣茂世薿为湖北漕置司,鄂州有都统司统制官王俊以其旧主帅岳飞父子不轨状,诣茂世陈首。茂世云:我职掌漕,他无所豫。却之。俊逐从总领汪叔詹陈其事,汪即日上闻,秦桧得之,藉以兴罗织之狱,杀岳父子。知茂世不受理,深怨之,而高宗于茂世有霸府之旧,秦累加害而不从。秦死,荣竟崇班,汪讦之,后狱方竟而殂。(《挥尘录》)《湖北旧闻录》第四册

大意:岳鄂王庙,在江夏县东五里。

   乾道(1165年-1173年,是南宋皇帝宋孝宗赵昚的第二个年号,共计使用9年)中,建岳飞庙于鄂州,皇帝赐额曰:忠烈。(《续文献通考》)

荣茂世一直是湖北水路运粮官,司部设在鄂州。一日,都统司统制官王俊,以他的旧主帅岳飞父子,有违法事件为由,编成控告状,特请荣茂世到刑部揭发陈述。荣茂世说,我的职责是做好水上运粮的工作,其他的事情我一概不理。说完,送客!王俊于是找到总领汪叔詹,讲述了这件事。汪叔詹在当日将这件向秦桧汇报。秦桧本来打算借以利用这件事大肆罗织岳飞的罪名,以达到杀害岳飞父子的目的。现在得知荣茂世不配合受理这件事,秦桧对荣茂世大为怨恨。而宋高宗赵构与荣茂世曾经是共同争霸一方的旧相好。秦桧屡次要加害于他,却奈何不得他。若干年后,秦桧死了,荣茂世入朝当了大官。而汪叔詹在冤枉告发岳飞之后,竟然死了。这莫非是命中报应呢?事情出自于宋王明清所著《挥塵录》。

宋高宗赵构(公元1107- 1187年),北宋微宗第九子,南宋的第一位皇帝。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

《诛岳飞诏》原文如下:

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

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 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僧译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闻奏。编配人并岳飞家属并令杨沂中、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并上路。岳飞、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札具数申尚书省,余依大理寺所申并《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

大意:岳飞被特加恩赐服毒自尽,张宪、岳云全都被按照军法处死。岳飞的僚属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都被开除官职,与岳飞、张宪有牵连的僧泽一和智浃等人也遭到杖刑处罚和刺面流配远方的下场。        

岳飞、张宪的无辜家属也被发配到广东、福建等地,并加以拘禁看管,他们的家产均遭到查封和没收。最后,宋高宗还假惺惺地规定,凡是与岳飞、张宪事件有牵连的人,没有处理的一概不再追究。并且,还规定不允许有人陈情诉冤,官府也不得接纳办理申述的案子。

·新安余懋学行之父篡《仁狱类编·李纲械统制》

李纲,字伯纪,为湖广宣抚使。有统制官张忠彦者,驻军广州,颇擾一路。纲召之不来。纲察忠彦乐为郡。檄令权知岳阳,忠彦果至,即械送所司,请旨诛之。

绍兴二年(1132年),李纲出任观文殿学士、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当时流民溃卒在荆湖江、湘之间为盗,数量不可胜计,其势大者有数万人。李纲到任后,尽力处置,将其尽皆荡平。

大意: 李纲,字伯纪,任湖广宣抚使。有统制官张忠彦,驻军广州,经常骚扰当地。李纲召他不来。李纲察觉张忠彦乐于做郡官。于是就下令说让他任岳阳知州,张忠彦果然来了,李纲就抓捕他押送给所司,并请朝庭下旨杀了他。绍兴二年(1132年),李纲出任观文殿学士、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当时流民及溃败的兵卒在湖南湖北一带结为盗匪,数量不可胜计,其势大者有数万人。李纲到任后,尽力处置,将这伙人都扫荡平息。

明·安遇时著《包公案·一·萧淑玉误吊遭非命  恶和尚思淫杀弱女》

  话说德安府孝感县有一秀才,姓许名献忠,年方十八,生得眉清目秀,丰润俊雅。对门有一屠户萧辅汉,有一女儿名淑玉,年十七岁,甚有姿色,姑娘大门不出,每日在楼上绣花。

  其楼靠近街路,常见许生行过,两下相看,各有相爱的心意。

  时日积久,遂私下言笑,许生以言挑之,女即微笑首肯。这夜,许生以楼梯暗引上去,与女携手兰房,情交意美。及至鸡鸣,许生欲归,暗约夜间又来。淑玉道:“倚梯在楼,恐夜间有人经过看见你。我今备一圆木在楼枋上,将白布一匹,半挂圆木,半垂楼下。你夜间只将手紧抱白布,我在楼上吊扯上来,岂不甚便。”许生喜悦不胜,至夜果依计而行。如此往来半年,邻舍颇知,只瞒得萧辅汉一人。忽一夜,许生因朋友请酒,夜深未来。有一和尚明修,夜间叫街,见楼上垂下白布到地,只道其家晒布未收,思偷其布,遂停住木鱼,过去手扯其布。忽然楼上有人吊扯上去,和尚心下明白,必是养汉婆娘垂此接奸上去,任她吊上去。果见一女子,和尚心中大喜,便道:“小僧与娘子有缘,今日肯舍我宿一宵,福田似海,恩大如天。”淑玉慌了道:“我是鸾交凤配,怎肯失身于你?我宁将银簪一根舍于你,你快下楼去。”僧道:“是你吊我上来,今夜来得去不得了。”即强去搂抱求欢。女甚怒,高声叫道:“有贼在此!”那时女父母睡去不闻。僧恐人知觉,即拔刀将女子杀死。取其簪、耳环、戒指下楼去。

  次日早饭后,其母见女儿不起,走去看时,见被杀死在楼,竟不知何人所谋。其时邻舍有不平许生事者,与萧辅汉道:“你女平素与许献忠来往有半年余,昨夜许生在友家饮酒,必定乘醉误杀,是他无疑。”萧辅汉闻知包公神明,即送状赴告:“告为强奸杀命事:学恶许献忠,心邪狐媚,行丑鹑奔。

  觇女淑玉艾色,百计营谋,千思污辱。昨夜,带酒佩刀,潜入卧室,搂抱强奸,女贞不从,拔刀刺死。遗下簪珥,乘危盗去。邻右可证。托迹黉门,桃李陡变而为荆榛;驾称泮水,龙蛇忽转而为鲸鳄。法律实类鸿毛,伦风今且涂地。急控填偿,哀哀上告。

  是时包公为官极清,识见无差。当日准了此状,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证人等听审。

  包公先问干证,左邻萧美、右邻吴范俱供:萧淑玉在沿街楼上宿,与许献忠有奸已经半载,只瞒过父母不知,此奸是有的,并非强奸,其杀死缘由,夜深之事众人实在不知。许生道:“通奸之情瞒不过众人,我亦甘心肯认。若以此拟罪,死亦无辞;但杀死事实非是我。”萧辅汉道:“他认轻罪而辞重罪,情可灼见。女房只有他到,非他杀死,是谁杀之?必是女要绝他勿奸,因怀怒杀之。且后生轻狂性子,岂顾女子与他有情?老爷若非用刑究问,安肯招认?”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因此问道:“你与淑玉往来时曾有人从楼下过否?”答道:“往日无人,只本月有叫街和尚夜间敲木鱼经过。”包公听罢怒道:“此必是你杀死的。今问你罪,你甘心否?”献忠心慌,答道:“甘心。”遂打四十收监。包公密召公差王忠、李义问道:“近日叫街和尚在何处居住?”王忠道:“在玩月桥观音座前歇。”包公吩咐二人可密去如此施行。

  是夜,僧明修又敲木鱼叫街,约三更时分,将归桥宿,只听得桥下三鬼一声叫上,一声叫下,又低声啼哭,甚是凄切怕人。僧在桥打坐,口念弥陀。后一鬼似妇人之声,且哭且叫道:“明修明修,你要来奸我,我不从罢了,我阳数未终,你无杀我的道理。无故杀我,又抢我钗珥,我已告过阎王,命二鬼吏伴我来取命,你反念阿弥陀佛讲和;今宜讨财帛与我并打发鬼伎,方与私休,不然再奏天曹,定来取命。念诸佛难保你命。”

  明修乃手执弥陀珠佛掌答道:“我一时欲火要奸你,见你不从又要喊叫,恐人来捉我,故一时误杀你。今钗珥戒子尚在,明日买财帛并念经卷超度你,千万勿奏天曹。”女鬼又哭,二鬼又叫一番,更觉凄惨。僧又念经,再许明日超度。忽然,两个公差走出来,用铁链锁住僧。僧惊慌道:“是鬼?”王忠道:“包公命我捉你,我非鬼也。”吓得僧如泥块,只说看佛面求赦。

  王忠道:“真好个谋人佛,强奸佛。”遂锁将去。李义收取禅担、蒲团等物同行。原来包公早命二差雇一娼妇,在桥下作鬼声,吓出此情。次日,锁了明修并带娼妇见包公,叙桥下做鬼吓出明修要强奸不从因致杀死情由。包公命取库银赏了娼家并二公差去讫。

  又搜出明修破衲袄内钗、珥、戒指,叫萧辅汉认过,确是伊女插戴之物。明修无词抵饰,一并供招,认承死罪。

  包公乃问许献忠道:“杀死淑玉是此秃贼,理该抵命;但你秀才奸人室女,亦该去衣衿。今有一件,你尚未娶,淑玉未嫁,虽则两下私通,亦是结发夫妻一般。今此女为你垂布,误引此僧,又守节致死,亦无玷名节,何愧于妇道?今汝若愿再娶,须去衣衿;若欲留前程,将淑玉为你正妻,你收埋供养,不许再娶。此二路何从?”献忠道:“我深知淑玉素性贤良,只为我牵引故有私情,我别无外交,昔相通时曾嘱我娶她,我亦许她发科时定媒完娶。不意遇此贼僧,彼又死节明白,我心岂忍再娶?今日只愿收埋淑玉,认为正妻,以不负她死节之意,决不敢再娶也。其衣衿留否,惟凭天台所赐,本意亦不敢欺心。”

包公喜道:“汝心合乎天理,我当为你力保前程。”即作文书申详学道:审得生员许献忠,青年未婚;邻女淑玉,在室未嫁。两少相宜,静夜会佳期于月下,一心合契,半载赴私约于楼中。方期缘结乎百年,不意变生于一旦。恶僧明修,心猿意马,夤夜直上重楼。狗幸狼贪,粪土将污白璧。谋而不遂,袖中抽出钢刀。死者含冤,暗里剥去钗珥。伤哉淑玉,遭凶僧断丧香魂;义矣献忠,念情妻誓不再娶。今拟僧抵命,庶雪节妇之冤;留许前程,少奖义夫之慨,未敢擅便,伏候断裁。学道随即依拟。后许献忠得中乡试,归来谢包公道:“不有老师,献忠已做囹圄之鬼,岂有今日?”包公道:“今思娶否?”许生道:“死不敢矣。”包公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许生道:“吾今全义,不能全孝矣。”包公道:“贤友今日成名,则萧夫人在天之灵必喜悦无穷。就使若在,亦必令贤友置妾。今但以萧夫人为正,再娶第二房令阃何妨。”献忠坚执不从。包公乃令其同年举人田在懋为媒,强其再娶霍氏女为侧室。献忠乃以纳妾礼成亲。其同年录只填萧氏,不以霍氏参入,可谓妇节夫义,两尽其道。而包公雪冤之德,继嗣之恩,山高海深矣!

明·安遇时著《包公案·六十二·马客商赶路遇劫匪  戴帽兔释疑辑正凶》

  话说武昌府江夏县民郑日新,与表弟马泰自幼相善,新常往孝感贩布,后泰与同往一次,甚是获利。次年正月二十日,各带纹银二百余两,辞家而去,三日到阳逻驿。新道:“你我同往孝感城中,一时难收多货,恐误日久。莫若二人分行,你往新里,我去城中何如?”泰道:“此言正合我意。”入店买酒,李昭乃相熟店主,见二人来,慌忙迎接,即摆酒来款待,劝道:“新年酒多饮几杯,一年一次。”二人皆醉,力辞方止,取银还昭,昭亦再三推让,勉强收下。三人揖别,新往城中去讫。临别嘱泰道:“随数收得布匹,陆续发夫挑入城来。”泰应诺别去。行不五里,酒醉脚软,坐定暂息,不觉睡倒。正是:醉梦不知天早晚,起来但见日沉西。忙趱路行五里,地名叫做南脊,前无村,后无店,心中慌张。偶在高岗遇吴玉者,素惯谋财,以牧牛为名,泰偶遇之。玉道:“客官,天将晚矣,尚不歇宿?近来此地不比旧时,前去十里,孤野山冈,恐有小人。”泰心已慌,又被吴玉以三言四语说得越不敢行,乃问玉道:“你家住何地?”玉道:“前面源口就是。”泰道:“既然不远,敢借府上歇宿一宵,明日早行,即当厚谢。”玉佯辞道:“我家又非客店酒馆,安肯留人歇宿?我家床铺不便,凭你前行亦好,后转亦好,我家决住不得。”泰道:“我知宅上非客店,但念我出外辛苦,亦是阴陟。”再三恳求。玉佯转道:“我见你是忠厚的人,既如此说,我收了牛与你同回。”二人回至家中,玉谓妻龚氏道:“今日有一客官。因夜来我家借宿,可备酒来吃。”母与龚氏久恶玉干此事,见泰来甚是不悦,泰不知,以为怒己,乃缓词慰道:“小娘休恼,我自当厚谢。”龚氏睨视以目一丢,泰竟不知其故。俄而玉妻出,乃召入泰来,其妻只得摆设厚席,玉再三劝饮,泰先酒才醒,又不能却玉之情,连饮数杯甚醉。玉又以大杯强劝二瓯,泰不知杯中下有蒙药在内,饮后昏昏不知人事,玉送入屋后小房安歇。候更深人静,将泰背至左旁源口,又将泰本身衣服裹一大石背起,推入荫塘,而泰之财宝尽得之矣。其所害者非止一人,所为非止一次也。

日新到孝感二、三日,货已收二分,并未见泰发货至。又等过十日,日新自往新里街去看泰,到牙人杨清家,清道:“今年何故来迟?”新愕然道:“我表弟久已来你家收布,我在城中等他,如何久不发布来?”清道:“你那表弟并未曾到。”新道:“我表弟马泰,旧年也在你家,何推不知?”清道:“他几时来?”新道:“二十二日同到阳逻驿分行。”满店之人皆说没有,新心中疑惑,又去问别的牙家,皆无。是夜,清备酒接风,众皆欢饮,新闷闷不悦。众人道:“想彼或往别处收买货去,不然,人岂会不见。”新想:他别处皆生,有何处去得?只宿过一晚,次早往阳逻驿李昭店问,亦道自二十二日别后未转。乃自忖道:“或途中被人打抢?新一路探问,皆说今新年并未见打死人;又转新里街问店中众客是几时到,都说是二月到的。新乃心中想道:此必牙家见他银多身孤,利财谋害,亦未见得。新谓清道:“我表弟带银二百两来汝家收布,必是汝谋财害命。遍问途中并无打抢;设若途中被人打死,必有尸在,怎的活活一人那里去了?”清道:“我家满店客人,如何干得此事!”新道:“你家店中客人都是二月到的,我那表弟是正月里来的,故受你害。”清道:“既有客到,邻里岂无人见?街心谋人,岂无人知?你平白黑心说此大冤。”二人争论,因而相打。新写信雇一人驰报家中,次日具状告县。

孝感知县张时泰准状行牌。次日杨清亦是诉状,县主遂行牌拘集一干人犯齐赴台前听审。县主问:“日新你告杨清谋死马泰,有何影响?”新道:“奸计多端,弥缝自密,岂露踪影?乞爷严究自明。”清道:“日新此言皆天昏地黑,瞒心昧己。马泰并未来家?若见他一面,甘心就死。此必是日新谋死,佯告小的,以掩自己。”新道:“小人分别在李昭店买酒吃过,各往东西。”县主便问李昭,昭道:“是日到店买酒,小的以他新年初到,照例设酒。饮后辞别,一东一西,怎敢胡言。”清道:“小的家中客人甚多,他进小的家中,岂无人见?本店有客伴可问,东西有邻里可察。”县主即各拘来问道:“你们见马泰到杨清店否?”客伴皆道不见。新道:“邻里皆伊相知,彼纵晓得亦不肯说。客伴皆是二月到的,马泰乃正月到他家里,他们那里得知。大抵马泰一人先到,杨清方起此不良之心,乞爷法断偿命。”县主邻里客人各皆推阻,勒清招认。清本无境,岂肯招认?县主喝令将清重责三十,不认;双令夹起,受刑不过,乃乱招承。县主道:“即招谋害,尸在何处?原银在否?”清道:“实未谋他,因爷爷苦刑,当受不起,只得屈招。”县主大怒,又令夹起,即刻昏迷,久而方醒。自思:不招亦是死,不若暂且招承,他日或有明白。遂招道:“尸丢长江,银已用尽。”县主见他招承停当,即钉长枷,斩罪已定。

未及半年,适包公奉旨巡行天下,来到湖广历至武昌府。是夜,详察案卷,阅至此案,偶尔精神困倦, 隐几而卧,梦见一兔,头戴帽子,奔走案前。既觉,心中思忖:梦兔戴帽,乃是冤字。想此中必有冤枉。次日,单吊杨清一起勘审。问李昭则道“吃酒分别是的”,问杨清、邻店皆道:“未见”。心中自思:此必途中有变。次日,托疾不出坐堂,微服带二家人往阳逻驿一路察访,行至南脊,见其地甚是孤僻,细察仰观,但见前面源口鸦鹊成群在荫塘岸边。三人进前观之,但见有一死人浮于水面,尚未甚腐。包公一见,令家人径至阳逻驿讨驿卒二十名,轿一乘,到此应用。驿丞知是包公,即唤轿夫自来迎接。参见毕,包公即令驿卒下塘取尸。其深莫测,内有一卒赵忠禀道:“小人略知水性,愿下水取之。”包公大悦,即令下塘,至中间,拖尸上岸。包公道:“你各处细搜,看有何物?”赵忠一直闯下,见内有死尸数人,皆已腐烂,不能得起,乃上岸禀包公。包公即时令驿卒擒捉上下左右十余家人,问道:“此塘是谁家的?”众道:“此乃一源灌荫之塘,非一家非一人所有。”包公道:“此尸是何处人?”皆不能识。将十数余人带至驿中,路上自思:这一干人如何审得,将谁问起?安得人人俱加刑法?心生一计,回驿坐定。驿卒带一干人进,包公着令一班跪定,各报姓名,令驿书逐一细开其名呈上。包公看过一遍乃道:“前在府中,夜梦有数人来我台前告状,被人谋死,丢在塘中。今日亲自来看,果得数尸,与梦相应;今日又有此人名字。”佯将朱笔乱点姓名,纸上一点,高声喝道:“无辜者起去,谋死人者跪上听审。”众人心中无亏,皆走起来,惟吴玉吓得心惊胆战,起又不地,不起又不是。正欲起来,包公将棋子一敲,骂道:“你是谋人正犯,怎敢起去!”吴玉低道无言。喝打四十,问道:“所谋人乃是何等之人,从直招来,免动刑法。”吴玉不肯招认,包公令取夹棍夹起,乃招承道:“此乃远方孤客,小人以牧牛为由,见天将晚,遂花言巧语,哄他到小的家中借歇,将毒酒醉倒,丢入塘中,皆不知姓名。”包公道:“此未烂尸首,今年几时谋死的?”吴玉道:“此乃正月二十二日晚下谋死的。”包公自思:此人死日恰与郑日新分别同时,想必是此人了。即唤李照来问。驿卒禀道:“前日往府听审未回。”包公令众人各回,将吴玉锁押。

次日,包公起马往府,府中官僚人等不知所以,出郊迎接,皆问其故。包公一一道知,众皆叹服。又次日,吊出杨清等略审,即令郑日新往南脊认尸明白回报,取出吴玉出监勘审。乃问清道:“当时你未谋人,为何招承狱?”清道:“小人再三诉告并无此事,因本店客人皆说二月到的,邻里都怕累身,各自推说不知,故此张爷生疑,苦刑拷究,昏晕几绝。自思:不招亦死,不若暂招,或有见天之日。今日幸遇青天,访出正犯,一则老爷明察沉冤,次则皇天不昧。”包公令打开杨清枷锁,又问日新道:“你当时不察,何故妄告?”新道:“小人一路遍问,岂知这贼弥缝如此缜密,小人告清,亦不得已。”包公道:“马泰当时带银多少?”新道:“二百两。”又问吴玉道:“你谋马泰得银多少?”玉道:“只用去三十两,余银犹在。” 包公即差数人往取原赃,其母以为来捉己身受刑,乃赴水而死。龚氏见姑赴水,亦同跳下,公差救起。搜检原银,封锁家财,令邻里掌住。公差带龚氏到官。龚氏禀道:“丈夫凶恶,母谏成仇,何况于妾”婆婆今死,妾亦愿随。”包公道:“你既苦谏不从,与你无干,今发官嫁。日新,本该问你诬告的罪,但要你搬尸回葬,罪从免拟。”日新磕头叩谢。吴玉市曹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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