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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园地,如何认定数量较大?

 神州国土 2023-02-0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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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园地属于农用地,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中,没有对涉及园地的具体解释,尤其没有明确数量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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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西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要旨】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园地属于农用地,其毁损程度可由专家出具意见,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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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西安市某区某村村委会以配合村办企业西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组织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旅游公司建设生态休闲庄园项目。2013年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被告人张某乙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建设,至2015年9月施工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旅游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当地国土分局于2013年6月7日责令停止施工,要求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但旅游公司及张某甲、张某乙在明知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勘测,旅游公司建设该项目占地104.18亩。专家出具意见认为其中71.4亩园地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其余为轻度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并对涉案现场进行查看,该涉案园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已拆除,且大部分园地已覆土修复。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对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如实供述,且系初犯,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2019年8月7日,西安铁检院以旅游公司及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

2019年9月10日,西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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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被告单位旅游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该公司属村办公司,本案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被告单位中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该案非法占地的建设项目由张某甲代表村委会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并以被告单位名义启动和实施,且由被告单位边建边经营,本案系单位犯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了被告单位旅游公司。
本案中涉案土地地处秦岭支脉骊山西侧,该地临湖,果园成林,风景优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利用该地独特的地理和自然条件,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将本村村民的大量园地用于开发度假山庄旅游,建设生态休闲庄园项目,导致园地被非法占用。该案是西安铁检院集中管辖西安市辖区环资类刑事案件以来办理的首起涉及园地被毁损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涉案违法建筑案发后也陆续被拆除,农用地种植条件逐步恢复。本案的办理为非法占用园地案件提供有效参考和司法实践,同时,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在证据标准上达成共识。
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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