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分拆构成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衍生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加:投资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形式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成本法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加: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加: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股权性投资收回的股利)(期初—期末) 加: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期初—期末) 减: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已宣告股利(期初—期末) 减: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已宣告利息(期初—期末) 减:债权投资—本期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折价+、溢价-) 减:其他债权投资—本期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折价+、溢价-) 注:本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权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 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等。 1、投资收益在分拆式现金流量表中的分拆构成 投资收益正表构成=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处置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处置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处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处置衍生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衍生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加:投资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国债逆回购的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加:投资收益—其他形式投资收益 加:投资收益—成本法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准备、折旧摊销及其他非付现项目 加: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二级各明细)(跟F列利润表(本期金额以负数表示)相加等于零) 投资收益补充资料构成= 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 注: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出售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收或享有的股利等)。 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衍生工具无论作为套期工具与否,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记入“投资收益”。处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无需将之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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