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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历史上最残忍的酷刑,清代凌迟刑罚的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历史探奇 2023-02-07 发布于河南
凌迟是中国古代酷刑,其手段之残忍,大众耳闻目见,对凌迟已经产生深刻恐惧。古今酷刑何止百种,世人亦多以凌迟为中国古代刑罚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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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肉体痛苦的畏惧和对统治威严的想象,可以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因此,研究凌迟刑罚法律可以从侧面探究清代大众思想状况。
本文以清代的凌迟刑罚法律体系为主体,探究凌迟这个清代酷刑之首的秘辛。
清朝入关前后,法制差异较大。根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清太祖努尔哈齐奠定政权之初,就为防禁悖乱,止息贼盗,建立了法制。
太宗皇太极继位后,于天聪七年,派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人到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这在当时被称为“盛京定例”。
所以说,在清朝入主中原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也知道了凌迟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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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到清朝入关之后,因为其少数民族政权身份的特殊性,清朝统治遭到了来自汉民族的巨大阻力。
在这种情况下,清朝采用严刑重典,意图将一切动摇统治的不可控因素全部扼杀。清代的凌迟法律体系也由此而生,以法律定夺生死,执行凌迟刑罚。
清代凌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哪些罪行会被判处凌迟刑罚呢?凌迟刑罚适用罪行其一,就是谋反叛逆。
“谋反叛逆”律在明清法典“刑律”门“贼盗”目内皆为第一条,显示了统治者对此等罪行的重视和严肃。
此律除规定谋反大逆之人,不分首、从,已行、未行,皆凌迟处死外,对其亲属有连坐之法。能抓获或举报之人,给予赏赐;若知情故纵或隐藏不报,将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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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谋反叛逆罪行包括意图颠覆国家、造反、对抗官府等行为,等到了乾隆年间,又把创建、传播邪教,蛊惑人心、编造流言等也纳入谋反叛逆罪行之中。
总之就是所有在清代统治者看来具有不稳定因素,会给清朝带来动荡和威胁的行为,都会被归纳入谋反叛逆罪,最高判处凌迟,并连坐亲友治罪。
另一种会被判处凌迟刑罚的罪行,就是劫囚。
劫囚就是劫狱或者劫走囚车,解救犯人。在明代法律和清初法律之中,劫囚并不会和凌迟扯上关系,劫囚被冠上凌迟刑罚,是经过了一些波折的。
最开始的清代法律,劫囚最高判处斩立决,但是其中却并未对劫囚过程中伤人,甚至伤害官员的恶劣事件作出另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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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乾隆五十三年,为回应广西巡抚孙永清奏请拿获越狱监犯梁美焕等人一案。
皇帝下谕旨,将公然逞凶,杀伤禁卒、纠伙冲逃的囚犯,与只欲逃命而刨挖壁洞、爬越围墙等囚犯区别开来,定以不同的刑罚。从此《大清律例根原》就变成了这样:
“纠众行劫在狱罪囚,如有持械拒杀官弁者,将属首及属从杀官之犯,比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本犯之妻、子,照律缘坐。子年十六以上者,拟斩立决”。
在新制订的法律当中,劫囚罪犯如果持械杀害官员,则罪犯头目和杀害官员者将被判处凌迟,同时连坐被凌迟者妻子子女,十六岁以上者,判处斩立决。
清代凌迟刑罚的另一种适用罪行,就是采生折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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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采生折割,就是指强行掳掠、拐卖人口,故意取人耳目,折断肢体,制造残疾,受害者被折割人用于去乞讨或者妖言惑众谋利。
采生折割最常见的受害者就是小孩子,因为心智不成熟,为没有成年人那么强大的反抗能力,所以此罪毁伤幼童无数,历朝历代对此惩处都毫不留情。
明代法律就已经规定对采生折割者无条件处以凌迟之刑。清代法律体系大多沿袭自明代,所以在这一点上也是一样。
清代法律除了对采生折割者必定判处凌迟外,还规定犯罪者家产充当补偿赔付受害者家庭。如果犯罪者家属不知情,就流放两千里;
如果知情不报,或者采生折割者刚入行,并未伤人,判处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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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三种最常被判处凌迟酷刑的罪行之外,其他谋杀罪、杀人灭门、伙同奸夫谋杀亲夫、杀害亡夫父母等罪行最高都会被处以凌迟极刑。
但是因为出现频率很低,并非凌迟法律的主要针对主体罪行,因此不多赘述。
凌迟极刑之残忍,哪怕是心狠手辣的亡命徒看了都要胆战心惊。即使是用来惩治罪大恶极的罪犯,也严重违背了人道主义。
所以,清代在对凌迟极刑的判决实行上还是非常谨慎的。
清代凌迟案件的审办包含于清代自地方至中央的各级司法审判制度之中,梳理清代各级司法审判机构和程序,有助于理解清代凌迟案件的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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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犯罪包括危害国家统治的谋反叛逆等行为,也包括干犯伦理的命案,同时还有杀人灭门、采生折割人等恶性杀人事件。
但清代司法审判制度对于这些案件都按照统一的审判标准处置,不会因为反逆案重而作特别处理,也不会因为案情较轻而轻慢懈怠。
清代的恶性大罪案件,是按照逐层上报,逐渐递增的层级审理、判决的。
清代州县及以下民刑案件,都首先呈递至州县衙门,由州县职官、吏役办理。
凌迟等命案,无论发生在乡村还是州县地方,都需要首先向州县长官禀报,由州县长官领书吏、差役等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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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可能被判处凌迟极刑的大案时,如果州县府衙没有侦办破案能力时,不能随意判决,需要由州县官员负责将案件上报,由更上层的府级司法机构进行转审。
而案件转至府级司法机构之后,若是定罪判决凌迟,或者悬而未决,则需要再次提交至更高一级机构,进行最终审判。
清代省级行政单位的最高地方长官就是督抚,督抚是提督和巡抚的二职合称。
督抚是直属于皇帝的高级官员,具有对一省之地的最高权力,一切地方军事、政治、司法大事均可由督抚做主。
刑事案件在上报至省级司法单位后,必须由督抚认可才能结束地方审理过程,上报中央,由刑部彻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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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上报至中央后,由刑部统一组织会审。一般在死罪犯人交出证词后,大理寺寺丞、都察院御史组织会审,最后再由大理寺少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组织大型会审。
最终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三方达成统一后,将凌迟案件进行最终判决。
这是皇帝直接赋予刑部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部在审判刑罚上的权力,就是皇帝的一个分身。
当然,如果有什么凌迟极刑案件十分棘手,就连刑部内部也无法形成统一。
此时案件的判决权就会继续上传,传到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享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皇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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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凌迟刑罚和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分工明确,流程复杂,盖因凌迟刑罚实在过于血腥残忍,有伤天和,因此必须要谨慎再谨慎,确保不能伤及无辜。
如果只是从国家或者政策层面介绍凌迟极刑或许不能让人最直观感受到凌迟的残酷和百姓对它的恐惧,清代的许多凌迟案件也许能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这个千刀万剐的古代极刑的可怕。
康熙二十一年,彭时亨,谭天秘等人在四川地区传播邪教,纠集教徒谋反,攻打县衙,烧杀抢掠无恶不作。被清政府派兵攻打后投诚,投诚后复又反叛,抗拒官兵,屠杀文官,被判处凌迟。
彭、谭二人分别被割一千六百刀和两千刀,最终虽然浑身鲜血嶙峋,不似人样,但仍然气若游丝,痛苦哀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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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清实录》记载的康熙四十八年的案例:
“刑部原拟朱永祚斩决,皇帝谕旨改为凌迟处死”。
朱永祚本来是一个和尚,但是自称大明天德年号,鼓吹天命。
刑部以妖言惑众之罪判处斩刑,但是这种以言论提及前朝,意图颠覆清朝统治的行为是皇帝不能忍受的,因此特意批复将刑罚从斩决改为凌迟。
从这里就能看出,不管清代对于凌迟的法律规定多么详细分明,审理和实行多么谨慎,凌迟极刑其中都只是握在统治者手中的酷刑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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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扬善、维护正义只是其次,最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极刑镇压思想,通过恐惧控制人心,这才凌迟最可怕的地方。
结语
凌迟极刑是中国古代的极刑之最,极其残忍的执刑手段和极反人道的强烈痛苦,都是它最终被舍弃,消失的原因。
虽然凌迟本身残忍又野蛮,但是清代围绕它却产生了完善的法律和执行标准,是我们研究清代百姓思想和清代刑罚律法的珍贵史料。
从这些史料中也能看到凌迟的残忍和对人的伤害,这种极度反人类的刑罚消失才是历史进步的体现。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根原》
《清实录》
《清史稿·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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