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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犯罪的死刑有哪些?如何确保不会杀错了人?

 清風明月逍遥客 2023-06-07 发布于北京

死刑是中国刑罚史中基本的刑种之一,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自古有之。 传说虞舜时期的法官、中国古代法官之祖皋陶曾就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这里的“杀”就是死刑。而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最早记载始于“行黄帝内刀锯”,被后人认为这是斩刑的开始。

古代的死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大辟: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即死刑,是我国对于死刑最早的通称。在隋唐以前称死刑为大辟,以后则一律称“死刑”,不再称大辟了。

族诛:也叫“灭族”或“门诛”,即一人犯罪,除将其本人用酷刑处死外,还要诛灭其无辜亲族。有灭三族、五族、九族、十族之分。

戮尸:就是斩戮死者的尸体,这是一种很残忍的刑罚,即使人死了,对尸体也不肯放过。这种刑从周代起到清朝止在二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被采用。

袅首:这是古代一种最残酷的、最不人道的死刑。把人头砍下高高悬挂在木杆之上以示众,因与袅死形状相象,所以叫枭首。传说鸟类中有一种叫袅的鸟,母袅为幼袅哺食,待到母袅自盲力尽,不能再为幼袅攫食料时,于是幼袅即齐啄母袅的肉而食,母袅无法逃避,只好用咀紧紧啮住树枝任幼袅啄食而死,最后仅仅留下一个袅首空悬树枝不掉。这种刑罚除了隋唐时期废除外,直至民国仍在执行。

腰斩:腰斩之罪仅次于袅首。南北朝已无腰折之刑,但到了明初又被恢复。

绞:古代对被判处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绞死可以保留全尸,不破皮,不流血,是古代最轻、最文明的一种死刑。绞刑在春秋时代就有了,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国。革命先驱李大钊就是用绞刑杀害的。

镬烹:俗称“下油锅”,是古代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即用一口大锅,内盛水或油,把它烧得沸腾滚烫,然后将被刑人投到里面去烹煮。相传这是商鞍的发明创造,以后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是用车马分裂人体为一种残忍恶毒的刑罚。具体作法是: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五个不同的方向鞭马疾驰,把人体撕裂。这种酷刑早在周代即有,商鞍被秦国保守派捉到后用车裂之刑处死,秦始皇平息缪毒叛乱,将缪毒车裂。唐朝以后,各朝代基本上不用这种酷刑。

弃市:古代将犯人绑赴闹市执行死刑,将尸体暴露街头。弃市是汉代最常用的死刑。隋唐以后的斩、绞、凌迟、袅首均承袭弃市的办法,将尸体示众。

斩:即“斩首”,是历史上使用得最普遍的死刑的一种,自秦汉初期直到清末各朝的法定死刑都有斩。

赐死:也叫“自尽”,是古代封建帝王对犯死罪的大官吏一种处死的方法,算是一种讲客气、顾全死者面子的处死的方法。

杖杀::古代在法律规定之外用木棒打死人的一种酷刑。即用木棒猛打脊背、臀部或腿部几十下、几百下,一直打到血肉淋漓,筋断骨折而死。明代的杖杀是最为残暴的,明武宗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一次就杖死大臣十一人;明世宗嘉靖三年〔公元152了年)一次就杖死大臣十六人。

凌迟:行刑时零剥细剐,割肉离骨,让被刑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在极端痛苦之下慢慢地死去,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最惨无人道的死刑。作为法外之刑,凌迟始于五代,作为正式规定的刑罚则始于辽代,元、明、清三代多用此刑。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始终持两分的观点,而非一味的重刑,分“杂犯死罪”与“真犯死罪”,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儒家化。

“杂犯死罪”概念确见于《唐律疏议》:“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该条为唐代关于罪行是否允许赦免的内容。唐律先明确注明不许赦免的死罪,即“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其余的即为“杂犯死罪”。而“杂犯死罪”指非不可原宥之死罪,执行中常减等为流刑、徒刑,并可赎免,不必处死。“杂犯死罪”的理念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与“杂犯死罪”相对应的是“真犯死罪”。“真犯死罪”即罪行严重危害统治及伦理道德,不可原宥,须依法处决之死罪。如《大明律·名例·常赦所不原》所定:“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在秦朝体现法家刑罚,尊崇酷刑、滥刑,即便是县令也可以随便杀人。据《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蒯通说范阳令曰:“秦法重,足下为范阳令十年矣,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黔人之首,不可胜数。”且秦朝尚无死刑复核的规定。

秦以后,为了防止滥行死刑,对死刑的适用上基本原则是慎刑,于是在死刑执行前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审核程序。

汉朝与秦朝不同,体现儒家刑罚,体现少杀、慎杀。对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部分死刑案件以及官吏犯罪的案件,要奏请皇帝批准,方能执行。其中死罪案件,经过复查属实是可以“赐死”的,甚至是可以减刑的。

汉朝以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设立了偏重于司法行政而兼理刑狱的机构,皇帝对死刑案件愈加重视,全面垄断死刑案件的审核权。如《三国志·魏书·明帝本记》记载:“魏明帝太和三年十月改平望观为听讼观,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大部分死刑案件都要上报中央廷尉或皇帝最后核夺。

隋朝是我国历史上承前启后的朝代。隋文帝杨主张“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并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实行“三复奏”的复核制。但不同的是,死刑复核的权力由大理行使。从此便产生了死刑复核的专门机关。

唐朝借鉴隋朝灭亡的教训,大加鼓吹“恤刑慎杀。”按唐律规定,下级审判机关判决的流罪和死刑案件,必须逐级上报到,先刑部复核,实行“五复奏”,最后再上请皇帝裁决。即便是大理寺判决的死刑案件,也必须报送刑部复核。贞观五年 (公元632年) , 唐太宗错杀了大理丞张蕴太后,后悔莫及,因为根据法律,此人“未至极刑”。为了避免新的滥杀,唐太宗下令“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司法官违反了复奏制度,还会受到处罚。

明朝的死刑无论是斩还是绞,都有决不待时和秋后处决两种形式。对于秋后处决的死罪,明朝设立了一年一次的朝审制度。对于决不待时的死罪,由大理寺复核,可以同意,也可以驳回。

清朝把明朝的朝审发展为秋审、朝审两种形式。

秋审的对象是地方上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进行秋审时,各省督府必须将人犯解送到省城,并与全国在省的按察司、通员等官吏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拟出处理意见,上报刑部,由刑部将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抚“勘语”刊印成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参阅。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由于秋审的死罪人犯并不羁押在京城,因而秋审只是凭招册进行书面审理。

朝审的对象是由刑部判决的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的时间略晚于秋审,每岁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由于朝审的死罪人犯都是关押在京城监狱中,因此朝审采取直接审核的原则,须提人犯到堂当面朗诵罪状,并加以讯问。

历史上,法家法文化崇尚严刑峻法,表现在刑罚重刑上,以此来达到人人不敢、不想、不能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社会目标具有局限性、权利本位观念缺失以及极端的重刑主义带来的严重弊端,导致法家起于战国、兴于汉朝而亡于秦朝。汉后,儒家又重新再次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在继承与被继承的文化传统之上,形成了儒家法文化为主体,法家法文化为辅的刑罚观念和思想。“仁爱”、“慎刑”、“恤刑”等等思想深入人心之时,也伴随着像“天人合一”、“顺时而杀”等等死刑文化的概念、思想在历代刑法中得到贯彻执行。

古代统治者也深谙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为防止错杀,都对死刑案件规定了复核或复奏,制定了非常充分的救济途径。除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犯罪必须立决外,其他案件都是秋后决。因而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除可通过死刑案件的特有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通过一般案件的救济程序寻求救济。

死刑诞生至今,产于舜帝时期。从古至今,围绕死刑是否合理公正性,是否鼓励人们的残忍,是否符合惩罚目的,是否可以防止误判、是否存废等等,争论不断,直至今日也未给出一个定论。

不管如何,古代慎刑思想所体现的死刑复核制度蕴涵着我们祖先的智慧,特别是重视慎用死刑,为防止错杀无辜而采取许多有效的制度、程序和方法,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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