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刘某龙生前取得护理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某政公司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受害人刘某龙在20年护理期限届满前去世,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变化且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在未经合法程序推翻或者撤销之前,赔偿权利人取得护理费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且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由下主张刘某红承担护理费的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不予支持某政公司要求刘某红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刘某龙生前取得护理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某政公司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受害人刘某龙在20年护理期限届满前去世,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变化且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在未经合法程序推翻或者撤销之前,赔偿权利人取得护理费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且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由下主张刘某红承担护理费的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不予支持某政公司要求刘某红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