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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去世导致实际护理时间短于法院认定的20年护理期限的,侵权人无权主...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2-07 发布于吉林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刘某龙生前取得护理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某政公司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受害人刘某龙在20年护理期限届满前去世,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变化且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在未经合法程序推翻或者撤销之前,赔偿权利人取得护理费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且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由下主张刘某红承担护理费的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不予支持某政公司要求刘某红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刘某红与北京市某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去世导致实际护理时间短于法院认定的20年护理期限的,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339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6849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刘某龙生前取得护理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某政公司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受害人刘某龙在20年护理期限届满前去世,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变化且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在未经合法程序推翻或者撤销之前,赔偿权利人取得护理费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且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由下主张刘某红承担护理费的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不予支持某政公司要求刘某红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84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某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红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某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政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为某政公司对本案提起诉讼系对以前的生效判决提出异议。对此,某政公司认为受害人刘某龙20201017日去世以后客观上不再产生护理费,刘某红理应返还剩余的护理费。某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是对以前的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某政公司认为:刘某红系受害人刘某龙生前的法定代理人和受害人刘某龙亡故后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由刘某红返还剩余的护理费。(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一致。受害人刘某龙死亡后,不再产生护理费,刘某红应予以返还,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四)原审判决有违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某政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受害人刘某龙生前取得护理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某政公司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虽然受害人刘某龙在20年护理期限届满前去世,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变化且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在未经合法程序推翻或者撤销之前,赔偿权利人取得护理费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且刘某红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护理费的权利人,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由下主张刘某红承担护理费的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不予支持某政公司要求刘某红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某政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某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关联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5期: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去世导致实际护理时间短于法院认定的20年护理期限的,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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