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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汤康康律师 2023-02-11 发布于安徽

来源:包头公安 公众号

2021年12月,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简称《六项规定》)。《六项规定》对各种违规宴请饮酒行为严格细化、明文禁止。《六项规定》看似在禁酒,其实禁的是不健康的风气、不正当的关系、不规范的秩序。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二、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四、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五、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另外,严禁穿着警服或者驾驶、乘坐警车到公共场合吃喝饮酒;严禁携带警械、涉密文件资料、驾驶车辆时饮酒。

正确适用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的解释

第一项  “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第二项  “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第三项  “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第四项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项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 美容、娱乐、住宿、 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 躲藏在一些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六项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肇事等。

法规链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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