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努力 2023 您不再孤军奋战 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员工三方主体,当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许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会相互推脱,导致被派遣员工的利益受损。到底该由谁为受伤的被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案情简介 莫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方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后被方方公司派遣至矩矩公司上班,方方公司与矩矩公司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方方公司、矩矩公司均未为莫某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6月19日,莫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9年5月23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莫某的死亡为工伤。2019年7月,莫某父、莫某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方方公司、矩矩公司连带支付莫某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57920元。 争议焦点 矩矩公司应否对莫某工亡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方方公司向莫某父、莫某母支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57920元;二、驳回莫某父、莫某母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莫某经方方公司派遣至矩矩公司用工,三方之间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其中方方公司系莫某的用人单位,矩矩公司则系莫某的用工单位。故应当为莫某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方方公司,矩矩公司并无为莫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方方公司未依法为莫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当负担莫某工亡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而矩矩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只有在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需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莫某系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矩矩公司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无需对莫某工亡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应当负责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被派遣员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作为用工单位是否就不需要对被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第一、根据有关规定,如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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