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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逍遥302 2016-07-30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将张某派遣至某石英厂,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5年1月, 张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被掉落的石头砸伤右脚。 石英厂支付了住院的治疗费用。 

  2015年5月, 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后张某由于要进行第二次手术, 要求石英厂支付治疗费用。石英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费用, 让张某去找劳务派遣公司。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张某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石英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在劳务派遣期间, 劳务派遣工张某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本案例中, 石英厂辩称, 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 是张某的用人单位, 却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辩称, 自己与石英厂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 被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
处理结果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 石英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张某工伤赔偿9万元。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 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晰: 劳务派遣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 石英厂是张某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第2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92条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且张某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前提下,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10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 劳务派遣公司与石英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 该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只能约束派遣协议的双方, 并不能用来对抗张某的诉求。 故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工伤赔偿。 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 向石英厂索赔。
案例启示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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