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 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往往 会提出各式各样的免赔理由 这些理由是否能成立? 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且看案例详解: 案 例 一 超载免赔? 2021年1月,小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余杭区某路段时,与小陈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造成小陈受伤、自行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事发路段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截至2022年3月,小陈仍在医治中,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近26万元,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时该重型自卸车存在超载,商业险赔偿金额应扣除10%。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若想实现上述抗辩内容,需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本案中,因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的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 相关链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赔10%。 案 例 二 非医保免赔 ? 2020年6月,小金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余杭区某路段时,与小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金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赵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金无责任。小金诉至本院,主张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35万余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称,认可小金主张的医疗费总金额,但应按照15%的比例扣除相关非医保费用,并提供经投保人小赵签字确认的保单以及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具体的非医保用药金额,仅提出从总医疗费金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与其所依据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内容并不一致,该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某所有的医疗费损失。 法条链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案 例 三 驶离现场免赔? 2020年10月,小王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西湖区某工地门口倒车时,与在该处车行道内停留的小刘相撞,造成小刘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驶离现场,进入工地卸货,后在该处向民警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治疗结束后,小刘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一百余万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小王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属于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由尽到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生效,因此不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大型货车的特殊结构导致视觉盲区较多,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存在客观原因;且从相关监控来看,小王将肇事车辆停在事故发生不远处的工地卸货,不存在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恶意,故对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相关链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即事故发生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逃逸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责的理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投保人而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条款应仔细阅读,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更应详细了解并掌握。对保险公司而言,即便有免责条款,在诉讼阶段也并非一概而论全部能够实现免责效果,具体应结合事故发生情况、当事人抗辩意见以及举证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供稿:民四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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