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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

 lixj1028 2023-02-14 发布于天津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
 
(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
 
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
 
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
 
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
 
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
 
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以案普法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
 
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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