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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开发房产时,也需要重视业委会这一法律主体

 律赣州 2023-02-15 发布于江西

开发商在开发房产时,完全可以无视业委会这一法律主体。哪怕是在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时,可能会有所涉及,但是仍旧都可以不管。

因为此时的小区内,业委会尚不存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小区的事务,除了质量保修事务外,概由前期物业公司负责。就算是成立了业委会,与开发商也没有多大的瓜葛。

但是,如果开发商是想长久深耕,就特别需要重视业委会这个法律主体。并在事先,做一些与业委会有关的适宜安排,让购房业主,除了有一个舒适的居住体验外,还能变成开发商的忠实粉丝,无偿为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做宣传推广。

比如小区的主体建设。

房屋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保质保量交付,避免后续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长期持久的矛盾与对抗。现实中,物业公司往往要为开发商房屋和公共设施质量问题,不断的背锅,有苦难言。还有些开发商,没有考虑设置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设施设备,导致物业公司管理水平大打折扣。

比如物业费的设定与物业服务标准的细化。

物业费高低,不是小区矛盾的关键。只要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能够质价相符,业主也能接受。买得起房的业主,对于物业费单价不会过于计较。否则那些高档小区的高档收费,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但是,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只有粗线条的标准,没有细化量化。将来一旦出现业主与物业公司两方相左的评价,那就没有评判的标准。容易各说各话,矛盾不能调和,进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果能够列个菜单一样,表明物业费的构成、物业服务的内容与对应标准及价格,那将来即使价格与服务出现争议,也可以很快予以解决。

比如公区经营收益的安排。

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中,一定不能无视业委会缺席,就将所有的公区经营收益划归前期物业公司单独所有。而是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物业公司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剩余部分公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为接管。并且需要明确物业公司单独设立专户,予以收支公区经营收益。

小结:开发商在房产开发过程,特别是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供应商时,最好能够重视业委会这一代表全体业主的法律主体,适度考虑小区的长远发展,做好基础和制度上、合同文本上的安排。这对于开发商长远发展来说,其实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律赣州运营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律所副主任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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