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在法律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之外,通过扩张责任财产范围或者使责任财产特定化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 一、特点
二、类型 (一)“典型的”非典型担保——被“点名”的或公认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交易形态 1、人保类:非典型保证,责任财产扩张及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指定财产的价值
注意:如果目标公司等并不负有差额补足、股权回购义务(《九民纪要》第3条),则增信人的补足、回购等义务为“主义务”,不构成保证或非典型保证 (并未扩张责任财产) ;充其量对投资人权益实现的一种“保障措施”。对增信人履行承诺提供的担保或增信承诺,才构成担保(不是“再担保”)。 期前以物抵债的约定(担保型以物抵债),仅在第三人提供时才具有担保的属性;在约定履行之前,具有人保的性质;履行之后,则属于物保(让与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亦可)。 2、物保类:责任财产特定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除让与担保、保兑仓交易外,其他几项亦可谓已属于典型担保。 (二)“非典型的”(其他)非典型担保——未被“点名”或公认的具有担保功用的交易形态
注意:除已登记、交付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外,上列诸种其他非典型担保,基本上均应归入人保类,有些问题虽是在物权编或物的担保中规定,但权利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实际上仍只是扩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 三、成因 1.法律的局限性:定型化典型担保的局限性,如保证,非连带责任保证即为一般保证,二者必居其一;物的担保中担保财产的种类、范围限制等。 2.应对市场行情变化和交易实践的需要:对赌协议、保兑仓交易、流动性支持承诺、保理、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3.担保事项的不确定性:如,对赌协议中的目标公司上市与否、业绩指标、“差额”或回购对价的不确定性。 4.优化财务报表的需要:债务人、担保人方面的原因。 5.合理避税或逃避税费的因素 :各方参与人都可能有。 6.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规避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制限制等。 7.法律知识欠缺:语词不规范,意思表示不准确。 8.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 :有意或无意。 9.故意设局:骗取他人签订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合同。 成因很多,个案有异;了解不同的成因,对规则的适用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注:该文为刘保玉教授《非典型担保的性质认定与规则适用》讲座笔记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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