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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得突破“一户一宅”原则

 江山BQ 2023-02-16 发布于北京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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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和高某某原居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黄家寨老寨村民小组,两人系亲兄弟关系,现已不在同一户口上。高某现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滨河村,在该村有住房,但户籍地仍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黄家寨老寨村民小组。高某某现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本案争议的被征收房屋内,户籍地也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民小组,高某某除本案争议宅基地和房屋外无其他宅基地和住房。

本案被征迁房屋所在的农村承包地,在1982年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老寨村民小组分配给高某承包经营的0.48亩农村土地范围内。2013年,高某自行出资在该土地上建盖了一座房屋,面积为68.2平方米,现为砖墙树脂瓦顶。高某某也自行出资在争议地上建盖了一座房屋,面积为38.4平方米,现为石棉瓦顶。后因高某某建盖的房屋无法居住,高某让高某某在其已建盖的房屋内居住生活,高某搬出该房屋到滨河村建房居住至今。

2020年3月,金平县人民政府对高某承包经营的0.48亩土地进行征收,测算补偿款为21083元,应补差价测算2781元,共计征收补偿款23864元。金平县人民政府于同月对高某某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征收,测算房屋征迁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204845元,并将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情况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因高某和高某某对房屋征迁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金平县人民政府未将征收补偿款拨付给高某某。

因高某与高某某就房屋征迁补偿款的归属协商未果,高某遂诉至金平法院。


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204845元中的34100元归高某所有;

二、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204845元中的170745元归高某某所有。

宣判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红河中院提起上诉。经红河中院主持调解,高某与高某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 204845 元中的主房(面积 68.2 平方米)的补偿费34100元及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费中的20000元,合计54100元归高某所有;

二、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 204845 元中的简易房(面积 38.4 平方米)的补偿费 7680 元,走廊硬化(面积 21.08 平方米)的补偿费 1264.8元,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费中的 130000 元,一次性过渡安置补偿费 9600 元,一次性搬迁费 1200 元,一次性水、电、闭路电视、电话设备迁移费 1000 元,以上合计 150745 元归高某某所有。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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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有。

涉案土地虽然是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老寨村民小组分配给高某管理使用,高某与高某某也系亲兄弟,原户籍都在黄家寨老寨村民小组,高某自己出资建盖了砖墙树脂瓦房屋(主房),并分配了38.4平方米的面积给高某某建房,高某某也自己出资建盖了石棉瓦顶的房屋(简易房),但高某已搬离本案争议的房屋,并在滨河村拥有宅基地和住房,并未将本案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为其生活依托。而高某某一直在该宅基地居住,其后亦未分得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高某与高某某也不属于同一户口,现被征收的住房也是金平县人民政府以高某某为户主进行了危房改造而成,该房屋在征迁过程中也进行了拆迁征收公示,公示期满也未收到异议,故高某某系案涉房屋及宅基地唯一的使用权人,据此确认本案被征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归高某某所有。因高某某认可本案征迁房屋主房原系高某建盖让与其居住,亦确认本案房屋征迁补偿款中主房(水泥预制砖瓦顶房屋)补偿款34100元归高某所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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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不能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

因此,认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将严格审查户口情况,审查谁对宅基地具有生活依托关系及占有管理使用行为,审查户口家庭成员,不能以亲属关系而当然认定是共同共有。已经在本村或其他村小组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的亲属,已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不能参与本户宅基地征迁补偿款的分配。

审核:杨謦源
编辑:薛   杨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金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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