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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将业务外包,承包方雇佣职工因工伤亡,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沈志明律师 2023-02-18 发布于江苏

案例:((2022)甘民再12号)

某通信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至杨某,杨某雇佣职工李某从事部分具体工作。后,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李某家属王某将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通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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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参照以下标准来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

(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报酬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该解释规定,用工单位为规避责任将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认定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故应当认定用工单位与雇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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