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务派遣:不得不说的秘密(一)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1-30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劳务派遣的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不得不说的秘密(一)

身为HR的你,知道该如何运用劳务派遣机制吗?在实操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什么样的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劳动派遣呢?

小编打算用一个系列,为各位将劳动派遣的相关事宜由难化简,细细讲来:

一、劳务派遣概述劳务派遣概念

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不得不说的秘密(一)

二、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的认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于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应当如何掌握认定标准?

如果被诉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并提供了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但其所主张的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否认派遣事实的,一般对劳务派遣关系不予认定,仍应将该被诉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三、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用工单位对服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服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3.服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4.违法的后果不同。服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分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

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第一,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两两单位内部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责任,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可以向另一方追偿。第三,如果劳动者的损害不是用工单位造成的,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责任。第四,两单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员工能否要求和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9年。若超过9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否必须有资质?如无资质,其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无相应资质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民事关系上,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例外,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不过,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过错,应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