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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 “孝” 文化的两重性

 爱游泳的黑熊 2023-02-18 发布于福建

孝的本义是 “ 善事父母” 。因为人为父母所生养而成长, 应该给以回报,  所以孔孟主张对父母尽孝。先秦儒家还提出父慈子孝的对等关系,  在道德人格上是平等的。秦汉大一统以后, 移孝作忠,  伦理向政治伸延,  君父对臣子形成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汉朝称以孝治天下, 建立察孝廉、 奖孝悌的制度。对孝道的提倡, 用以造就一批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孝悌家庭, 对以家族为本位、 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  儿女尽孝能和睦家庭,  进而安定社会,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同时把孝亲与忠君联系起来,  所谓忠臣出于孝子之门,  对于维护汉皇朝的统治亦有安定的作用。但是历朝的孝治政策亦有负面效应。由于朝廷奖励孝子,  有的人就弄虚作假,  败坏社会风气,  把孝道作为沽名钓誉的工具。有的虽然真心尽孝,  但措施不当,   形成愚昧行为。正面与负面就形成中国古代孝文化的两重性。

引言

“ 孝” 作为华夏民族固有的道德观念和传统美德, 是几千年来伦理道德的精华, 但由于传统孝道有其时代性的陈旧观念, 夹杂封建性糟粕, 因而就有个批判继承问题。不过孝文化所以产生正面和负面的社会效应, 并不是我们今天分析得来的, 根源在中国古代孝文化已具有两重性。

“ 孝” 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今天一般认为就是孝顺父母, 这和 《尔雅·释训》 的解释“ 善事父母为孝” 的含义是一致的。当然, 如果古往今来 “ 孝” 文化就那么简单, 就不会有精华与糟粕的问题。正因为孝文化有它复杂的发展过程, 故下面作些剖析。

先秦儒家很重视 “孝”  的问题。《论语》中有几条孔子对学生的答问。当宰我问到子女为父母守孝三年太长, 能否一年就够了时, 孔子问他这样做是否心安, “ 今女 (汝) 安, 则为之。” 宰我出去后, 孔子批评说:“ 予 (即宰我) 之不仁也! 子生三年, 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  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阳货》)这段对话表明孔子认为子女所以要为父母守孝三年,  是因为小孩要到三岁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 守孝三年只是血缘亲情对父母的追思。但这是自愿的, 并没有强制, 所以孔子对宰予背后虽有批评, 但当面还是说 :你觉得心安就按你的意见去做吧!

不过孔子对尽孝问题亦不是完全放任随人选择, 他也希望有点规范。当孟懿子问孝时, 他回答说 “ 无违” 。樊迟问是什么意思, 他回答说 :孝就是不要违背 《周礼》, 而要对父母 “生, 事之以礼;死, 葬之以礼, 祭之以礼” (《为政》)。孔子主张 “ 复礼” , 也就是作为儿女尽孝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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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孝” 与 “ 忠” 的关系。季康子问:“ 使民敬、 忠以劝, 如之何?” 孔子回答说: “ 临之以庄,  则敬;孝慈 ,  则忠。” (《为政》)这是季康子问怎样使得人民对他尊敬和尽忠,  孔子回答说 :你 (指季康子)对父母孝顺,  对儿女慈爱,  人民就会对你尽忠。这里“ 孝慈” 是对统治者的要求, 并没有要人民移孝作忠的意思。

《论语》 中有段话值得注意。有子曰:“ 其为人也孝弟 (悌), 而好犯上者, 鲜矣;不好犯上,  而好作乱者,  未之有也。君子务本,  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  其为仁之本与!” (《学而》)这里孝弟不但成为仁的根本 ,  而且延伸到政治方面,   抑制住人们犯上作乱的动机。“ 孝”  就成为一把双刃剑,   正面效应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而负面则消除人们对暴虐统治者的反抗。原来孔子、孟子只是尊崇尧舜那样的仁德之君, 对桀纣等暴君是肯定汤武革命的。如绝对不许犯上作乱, 反而有利于暴君的专制统治了。

孟子主张先验性善论, 他认为人性是善的, 所以天生就有亲亲之情。如说:“ 孩提之童, 无不知爱其亲也 ;及其长也, 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 仁也 ;敬长, 义也。无他, 达之天下也 。” (《孟子·尽心上》)孟子既认为亲亲是仁 , 所以仁德之君是讲孝道的。他反复宣扬舜的大孝 , 并概括说 :“ 尧舜之道, 孝悌而已矣。” (《告子下》)孟子的原意 ,是用仁德之君的孝道来感化人民大众, 要求人们 “ 入则孝, 出则悌, 守先王之道” (《滕文公下》), 从而做到 “人人亲其亲, 长其长, 而天下平” (《离娄上》)。

孟子以孝治天下的思想, 使得道德伦理进一步向政治伸延, 在托名孔子所述作的《孝经》中, 就体现出孝亲与忠君的结合, 明确提出以孝事君和移孝作忠的论调, 如说: “ 以孝事君则忠, 以敬事长则顺, 忠顺不失, 以事其上, 然后能保其禄位, 而守其祭祀, 盖士之孝也 。” (《孝经·士章》)又说 :“ 君子之事亲孝, 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 故顺可 移于长;居家理 , 故政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 而立名于后世矣。” (《广扬名章》) 将原属于伦理的孝道向政治转化。原来孔子认为宰我不孝只是作出批评, 如是否守孝三年仍由他自愿选择 。而在 《孝经》 中却说 :“ 五刑之属三千, 而罪莫大于不孝, 要君者无上, 非圣人者无法, 非孝者无亲, 此大乱之道也。” (《五刑章》)不孝成为犯刑事的大罪了。这样一来, “孝” 文化的演变, 伦理既向政治伸延, 而政治又返回对伦理加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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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孝经》 中还规范行孝的序列:“ 夫孝, 始于事亲, 中于事君, 终于立身。” 人们先在家中生活, 在家能孝, 学成出仕, 就要移孝作忠, 自是忠臣出于孝子之门。忠孝传家, 成为 “ 孝” 文化的完美结合。至于立身是贯穿着人的一生的。《孝经》 中说:“ 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 ;立身行道, 扬名于后世, 以显父母, 孝之终也。” (《开宗明义章》)在封建社会中, 从接受启蒙教育起, 就奠定了人生的努力方向。

 伦理政治化, 政治伦理化, 似乎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特点, “ 孝” 文化的发展也是离不开这条途径的。但为什么说这会形成古代孝文化的两重性, 可以从儒家对人际关系的矛盾两重性思想中得到启示。如孔子对人格的完善、道德的修养, 在要求上是人人平等的, 如正己正人、立己立人、 达己达人, 他要求所有的人都这样做, 并无等级之分。但是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 人们的地位却是不平等的。就以正己正人而论, 假使国君或居上位的能 “正其身” , 带头走正路, 下面的臣民 “ 孰敢不正” ? 这就要做到各守其分, 各安其位, 更不能犯上作乱。这里双方并无什么平等的意味。自是孔子对人们在人格道德上的平等要求, 这和维护君臣父子在社会政治上的等级秩序形成了在人际关系上的两重性思想矛盾。

孟、 荀沿着孔子的思路, 对人们在道德完善和人格尊严方面也认为可以作平等的比较, 如孟子肯定 “人皆可以为尧舜” (《告子下》), 荀子也认为 “ 涂之人可以为禹” (《荀子·性恶》), 这是指在道德人格上庶人和天子可以取得平等的地位。至于孟子所以称赞舜为大孝, 就说 “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底豫, 瞽瞍底豫而天下化, 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 此之谓大孝。” (《离娄上》)这是说舜事亲之道能使得父亲瞽瞍高兴, 这就为人树立了 “ 孝” 的榜样, 并使天下人受到感化。这里舜的大孝是作为儿子的个人道德行为, 没有受政治压力的因素。这是正面的例子。还有负面的例子, 就是前面提到的宰予不守三年之丧, 亦是个人道德行为, 孔子虽批评他违反孝道, 但是没有强制。

进入秦汉时期, 由于政治的参与, 伦理也就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 如对父母是否尽孝就不是个人自愿的道德行为, 而是国家在政治上行赏罚的根据。秦朝推行严刑峻法, 秦律定不孝为重罪。在 《云梦睡虎地秦简》 中记载:如父母告儿子不孝, 官府就 “ 亟执勿失” , 立即抓起来治罪。还有个不孝子被处以极刑的案例。至于殴打祖父母长辈者, 都要 “ 黥为城旦舂” , 从重判处。秦朝末年还发生了一件大事, 就是赵高和李斯合谋矫诏杀害扶苏和蒙恬, 理由是 “ 扶苏为人子不孝, 其赐剑以自裁 ;将军与扶苏居外, 不匡正, 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 其赐死。” (《史记·李斯列传》)所谓 “ 不忠不孝” , 实际全是莫须有的罪名, 伦理已经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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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标榜 “ 以孝治天下” , 治国的指导思想与有关政策都是围绕 “ 孝” 这一道德伦理做文章, 可以说已经完全走向政治化和制度化了。首先, 汉朝除开国皇帝刘邦、刘秀外, 所有皇帝都加上 “孝” 的谥号。皇帝一般没有父亲还在世, 而颜师古说 “ 孝子善述父之志” (《汉书·惠帝纪》), 大概是要求更好地继承父亲的遗志及其统治政策。

汉朝以 “孝” 治国的政策, 一方面表现在用人和管治制度的创立上。武帝时 “ 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汉书·武帝纪》), 以后成为制度, 即以 “ 孝” 作为任用官吏的标准。在基层乡官则设立 “ 孝悌” 、 “ 力田” 。“ 孝悌” 是管道德教化, “ 力田” 管物质生产, 两者互相配合管治好基层工作。另方面, 为落实孝治政策, 国家还建立奖惩制度。据《汉书》、《后汉书》 记载, 自西汉惠帝至东汉顺帝, 全国性对孝悌褒奖、赐爵达到 32次, 而地方性的褒奖可能更多。至于地方官推行道德有显著成绩的, 官民双方都受到奖励。如西汉黄霸治理颍川, 朝廷下诏称他 “ 宣布诏令, 百姓乡化, 孝子、悌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 田者识畔, 道不拾遗,  养视鳏寡,  瞻助贫穷,  狱式八年亡 (无)重罪囚, 吏民乡 (向)于教化, 兴于行谊。” (《汉书·循吏传》)由于治理成绩显著 , 黄霸被“ 赐爵关内侯, 黄金百斤, 秩中二千石” 。同时 “ 颍川孝悌, 有行义民、三老、力田、皆以差赐爵及帛 。” (同上)这里官民都得奖, 可谓皆大欢喜。其实, 家庭和谐、 社会安定, 对朝廷的统治也是有利的。应该说, 基本上是取得了正面的社会效应。

汉代朝廷除集体褒奖孝悌外, 还重视奖励个人。如谏议大夫江革, 母老, 自挽车, 乡里称之曰 “江巨孝” 。他以病告归后, “ 国家每惟志士, 未尝不及革。县以见谷千斛赐“巨孝”常以八月长吏存问, 致羊酒, 以终厥身, 如有不幸, 祠以中牢 。” (《后汉书·江革传》)汉廷对这位所谓 “ 巨孝” , 称得上是生荣死哀, 关怀备至。

至于 “ 孝” 的本义, 即子女对父母的关系, 到汉代对子女一辈更是不公平。先秦儒家对父子关系还有对等的思想, 如说 “ 为人子, 止于孝 ;为人父 , 止于慈” (《礼记·大学》)。这是从亲情伦理的角度提出要求 , 父慈子孝, 应该说还能体现出儒家道德人格平等的思想。到汉代将 “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联系起来, 将原属血缘亲情的父子与政治遇合的君臣关系等同, 使君父与臣子处于明显不平等的地位。如父母告子女不孝, 严重的要 “ 斩首枭之” , 即处以死刑 ;可是衡山王太子坐告父不孝 , 弃市(《汉书·衡山王传》)。至于在家族中 , 还可以有各种族规家法, 对认为不孝的子孙处以各种刑罚。这种现象在上个世纪 30 年代时还存在, 如有位孝女写的自述 :“ 妈妈的家规是 `大人讲话伢子听' ,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 因之在她面前只许点头称是, 从不许稍加违背。” “ 妈妈经常的家法是棒打、跪香、饿饭, 弄得我在她面前百依百顺。她那些严酷的家法我真有点受不了, 她一打就是不顾死活。” “ 我从懂事开始, 没有与她亲过一回, 她更不许我与旁人亲近, 认为我一定会告她的状, 马上拖出来又是一顿打。” 在这种家庭中当孝女确是太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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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举孝廉、 奖孝悌的政策有个负作用, 就是免不了有人弄虚作假。如东汉时的赵宣, 别人守墓服丧三年, 他二十多年还在守墓不除孝服, 因此 “ 乡邑称孝, 州郡数礼请之” , 并向陈蕃推荐, 但当问到他妻子时, 五个儿子都在服丧期间出生。这是违反礼制, 骗神弄鬼, 欺世盗名, 陈蕃不但不推荐当官, 反而将他治罪。像赵宣这样的假孝子, 当时大概不是个别的, 不过他的做法过于笨拙 ;有机巧可能骗过人走上仕途 , 所以有 “ 举秀才, 不知书;察孝廉, 父别居” (《抱朴子·审举》)的民谣 , 表明汉代孝治用人的虚伪性。其实汉代提倡孝治, 只是想人民不要犯上作乱, 对 “ 孝悌” 也不真正重视。如贡禹谈到武帝时由于 “ 用度不足” , “ 使犯法者赎罪, 入谷者补吏, 是以天下奢侈” 。故社会上有俗谚说:“ 何以孝悌为, 财多而光荣。” (《汉书·贡禹传》)有钱买官就不用讲孝悌了 。

汉代的孝治政策, 是用以造就一批父慈子孝、 兄友弟恭的孝悌家庭, 进而安定社会,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是有一定的正面作用的。有的假孝子沽名钓誉, 祸害社会, 他们迟早会被人揭露。但有一种真孝子, 可以说尽孝过了头, 走向孝道的反面, 或者称之为愚孝, 对社会危害极大。这就形成子女行孝的又一个两重性。

“ 孝” 的本义是子女孝顺父母及其长辈, 而父母则要爱护和教育子女, 父慈子孝、尊老爱幼是彼此双方应负的义务, 但在实行时也有个 “ 度” 的问题。如子女孝顺父母, 需要精神上的承欢和生活上的供应, 但也不能有求必应。如姜诗 “ 母好饮江水, 水去舍六七里, 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 不时得还, 母渴, 诗责而遣之” 。姜诗的母亲喜欢饮江水, 由他妻子远赴六七里外的江中汲水, 这本已相当危险, 有一次因遇风没有汲到水, 他就将妻休弃了。后来其子因 “ 远汲溺死” (《后汉书·列女传》)。姜诗为要孝顺母亲饮江水的嗜好, 结果弄到妻离子死, 这个孝子也做得太过了。还有被称为孝女的曹娥, 其 “ 父盱于江中溺死, 不得其尸骸。娥年十四, 乃沿江号哭, 昼夜不绝于声, 旬有七日, 遂投江而死” (《后汉书·列女传》)。

在家庭关系中, 子孙对父祖长辈的侍奉和供养是必要的, 但不能有求必应。如冬天吃鲜笋和冰河捕鱼, 那是办不到的, 而二十四孝中却有 “ 孟宗哭笋” 、 “王祥卧冰” 的故事, 以孝感动天来满足其孝心。这种天人感应式的误导, 长期在民间流存, 其实解衣卧在冰上, 哪会冰破得鱼, 恐怕时间长了还会有性命之忧。至于更不合情理的孝道, 还有“ 郭巨埋儿” , 为要留点粮食赡养母亲却想把小儿子埋了。这不但违反人性, 简直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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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荒唐的是, 自陈藏器 《本草拾遗》 说人肉能治病以后, 民间就兴起了割股肉为父母治病之风, 而民间这种愚昧的行为却受到了朝廷的鼓励。如宋朝 “上以孝取人, 则勇者割股, 怯者庐墓” (《宋史·选举志》)。自太祖 、太宗以来, “ 股割肝, 咸见褒赏。” (《宋史·孝义传序》)元朝以游牧民族入主中原 , 没有汉人的孝道习惯, 因而下令:“ 诸为子行孝, 辄以割肝、 股、 埋儿之属为孝者, 并禁止之。” (《元史·刑法志》)

明朝建国, 朱元璋仍提倡忠君孝亲, 这是封建专制统治的命根子。不过他还比较清醒, 了解到 “卧冰、 割股, 上古未闻” 。“ 皆由愚昧之徒, 当诡异骇俗, 希旌表, 规避里徭。割股不已, 至于杀子, 违道伤生, 莫此为甚 。” 由于这些愚昧的行为, 弄到伤生害命, 这就不利于封建统治了。因而在制谕中规定, 对今后父母有疾 “ 而卧冰、 割股, 听其所为, 不在旌表之例” (《明史·孝义传》)。

朱元璋的诏谕, 虽称卧冰、 割股是愚昧行为, 但认为这是想求旌表和避徭役, 就说这种行为不应在旌表之例。其实在明清两代,   都不断有这种所谓孝行受到朝廷的旌表。中国古代孝文化的两重性, 越到后来负面的影响越大, 故五四时期陈独秀、 胡适、吴虞、 鲁迅等人掀起了一场对孝道的批判。但称之为现代新儒家的梁漱溟、马一浮、冯友兰, 到后来在港、台及国外活动的唐君毅、谢幼伟、杜维明、成中英等人, 都对孝道作了不同程度的肯定, 大体上是重视古代孝道两重性中的正面作用

不过像卧冰、 割股、 埋儿这些愚孝行为, 不但今人不能接受, 也是违反古代孔孟儒家的孝道的。《孝经》 中明确说:“ 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 。” 而这种自残肢体以至丧失性命的尽孝, 不是走向孝道的反面了吗? 至于埋儿更加错误。因为孝道是双向的, 父慈子孝, 尊老爱幼, 以伤残儿女的性命来对父母尽孝, 当然是错误的。在古代所谓二十四孝中, 有的其实是违反孝道的, 今天如不加批判予以宣扬, 对社会会带来消极影响。

原载《孔子研究》2004年04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

本期编辑:孙大永、徐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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