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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入会服务月】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五)

 高艺哲 2023-02-19 发布于辽宁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Q63

谁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A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一规定的第一款明确了谁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议案,第二款明确了怎样回应提出的罢免议案。

(1)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这一规定明确了三个主体:一是选举单位工会,二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三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比较,增加了一个主体——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谁选举代表,谁就有权提议罢免。既然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会员代表,自然也应有权提出罢免本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

(2)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是针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作出的规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出罢免会员代表时,选举单位工会有可能不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这将导致会员或会员代表的罢免程序不能启动。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特别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联名人数只要占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单位工会就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

注意:这里写的是“应”,如果选举单位工会故意不启动,属于失职行为,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应当进行监督。“及时”一词,意为不拖延、马上、立刻,这是一个原则性表述,没有明确具体是多长时间,也不可能明确。是否做到“及时”,关键要看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感受。

Q64

什么情况下罢免会员代表有效?

A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落实这一规定,注意把握三个问题:

(1)选举单位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如会员代表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应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如会员代表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正确理解和把握“过半数”的含义。注意一个细节,“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比如,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为60人,半数为30人,过半数不包括30人,至少得31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如果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为61人,也得至少31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

(3)罢免的方式和有效性。因会员代表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罢免会员代表也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旦通过即有效,无须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但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因罢免的是上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Q65

补选会员代表应注意哪些问题?

A

因工作岗位变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长期病事假、外派、退休、死亡,以及罢免等原因,会员代表时常会出现空缺问题。现实中,相当多的基层工会对会员代表出现空缺并不在意,不太关注补选问题,有多少人算多少人,有的甚至少于三分之二也照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产生了许多不和谐因素。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这一规定,补选会员代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这是应坚持的一般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的,如果代表出现缺额,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将受到影响。因此,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

(2)缺额超过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这是一个创新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可行性的统一。一般情况下,会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如果偶尔出现缺额,能够做到及时补选,但连续出现缺额时,不可能频繁开会补选代表。因此,本规定画出一条底线,即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补选。

为什么设定四分之一为底线呢?因为,至少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参会,会员代表大会才具有合法性,缺额四分之一时,已逼近三分之二,如不及时补选,可能影响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比如,某基层工会会员代表60人,三分之二为40人,四分之一为15人。注意,“超过四分之一”,不包括“四分之一”本身。缺额超过四分之一时,意味着至少缺额16人,代表数仅剩44人,已经逼近法定人数40人,这时应当尽快补选。之所以规定“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也是基于可行性问题,要给选举单位足够的准备时间。

(3)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15%。即按照会员代表的条件和补选名额,选举单位工会应组织会员讨论提出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单,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补选的会员代表。

(4)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上一级工会进行资格审查。为维护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权威性,对补选的会员代表也应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工会会员,是否符合会员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是否符合代表的身份要求等。

注意:补选的会员代表任期为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剩余的任期。缺额的代表是一线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当是一线会员,缺额的代表是女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当是女会员。

Q66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履行哪些报告程序?

A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涉及基层工会领导机构选举、会员代表的构成、会议议程等重要问题。会议之前,基层工会应就重要事项向上一级工会书面请示报告,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监督,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是工会领导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起码的组织原则,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三个关键点:

(1)会议召开前报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之前应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届满之时应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如果是新成立的工会,在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工会筹备组来报告。

“会议召开前”,到底是多久呢?没有规定。但可以根据法定时间来推算,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批复后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考虑到公示期有可能跨越周末2日,这样法定时间最长为24日。如果上一级工会提出不同意见,基层工会应重新上报,可能时间会更长一些。实际工作中,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应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留有余地。就常理而言,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报告的主要事项。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报告的重要事项主要分三大方面: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等。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筹备领导机构组成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组成情况,提案处理机构组成情况,以及拟提名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情况等。

会员代表的构成包括:会员代表总人数、一线代表人数及所占比例,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人数,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的情况。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会议开幕式、会议致辞、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处理报告、大会选举、大会总结等。

上述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而不能以口头形式报告。

(3)批复的时间和形式。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里明确规定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即从接到报告之日起,批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批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批复有两种可能:同意、不同意。不同意的,应提出修改意见,让下一级工会修改后重新上报。重新上报的,批复时间应重新计算。关于同级党组织如何回复,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同级党组织可以口头回复同意,也可以书面回复同意。如果没有回应,可视为默认同意。

Q67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怎样培训会员代表?

A

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两种情况:一是新成立工会;二是进行工会换届。会员代表的素质是保证会员代表大会质量的基础。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多数会员对工会基本知识知之甚少。现实中,会员代表履职大致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会员代表责任意识不强,对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态度消极,认为会员代表大会没什么作用,不认真审议大会材料,不发表意见建议,也不撰写代表提案;二是有的会员代表履职能力不强,时常说一些与会员代表大会无关的“雷人话语”,提一些与工会职责“不搭界”的意见建议;三是有的会员代表工作作风不实,没有把心思用在参政议政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走门子”。凡此种种,都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有必要对会员代表进行培训。《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这一规定,明确了与会员代表大会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培训内容。

(1)工会基本知识。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会员代表要履行好职责,首先应弄明白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要了解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工会的领导体制、组织原则、工作原则和工作方针等基本知识。

(2)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应清楚自己肩负的使命,对会员代表大会要树立一种神圣感。应了解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不务正业”,提出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无关的事项。

(3)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同时,会员代表应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和发挥自己的先进性。

(4)大会选举办法。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会员代表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会员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选举和补选工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大会选举办法是实施选举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应认真审议大会选举办法,重点审查选举办法是否违反法律及工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否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在选举、表决过程中,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注意: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不能久拖不开。

Q68

怎样撰写和处理提案?

A

当选会员代表就意味着多了一份责任,应积极履行职责,为选举单位会员群众负责,并接受监督。其中,撰写提案是会员代表履职尽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这一规定明确了会员代表怎样撰写提案、怎样处理提案问题。

(1)撰写提案。撰写提案是会员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撰写提案不能凭空想象,闭门造车,而应充分听取会员群众意见建议。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可能很多,不能“拾到篮儿里都是菜”,应认真梳理分析,重点关注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是关注某个人的“私事”。撰写提案不同于提意见,更不是“发牢骚”,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形成书面材料,重点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问题。

(2)处理提案。接到会员代表提案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进行认真审查,一般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小组具体办理。对提案内容不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应劝说提案人撤回;不符合提案要件的,应让提案人补充完善;对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应合并立案;对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决定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形成正式决议,作为重点督办事项。

Q69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有哪些主要事项?

A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涉及选举工会领导问题,大会涉及事项多、程序多,要求严格,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搭桥铺路”作用,通过预备会议,完成准备程序,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正式会议发生意外;二是发挥协调沟通作用,通过预备会议,对会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说明,有利于形成共识。

预备会议的主要事项有四个方面:

(1)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向会员代表通报会议筹备的整个情况,包括会议筹备启动时间、会议筹备工作机构、请示报告和审批、代表名额确定、选区划分、候选人的酝酿产生、大会相关材料的准备等情况。

(2)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并审议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说明预定代表人数、选举上报人数、资格审查情况、补选代表、最终代表人数、代表组成结构及特点等情况。

(3)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是基层工会选举的具体操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选举办法应写明: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应选人数、候选人数、差额人数;参会的有效人数;主席、副主席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怎样填写选票;计票方式,当选条件;选举结果有效条件;如当选委员人数不够,再次投票的方法;工会的届期时间等。选举办法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工会有关规定相违背,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大会议程应表决通过,议程包括开幕式、大会致辞、工作报告、大会选举、通过有关决议、当选人讲话、闭幕式等。其他有关事项,包括表决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候选人建议名单、重大提案决议等。

注意:预备会议不是必经程序,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如果会员代表人数不多、单位内部比较和谐、沟通协调比较充分、准备工作比较完备,可以不用召开预备会议;如果感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提前解决,为避免出现“意外”,可以召开预备会议。

Q70

哪些人员可以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A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哪些人员可以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哪些权利等问题。

(1)列席代表。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当选为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未当选为会员代表的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因为他们是工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二是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比如,本单位党政方面的负责人、上级工会的代表、劳务派遣工代表、合作单位的代表等。

(2)特邀代表。特邀代表要突出特殊性,涉及两类人员:一是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他们是职工群众的先进分子,比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受到其他表彰的人员,如没有当选会员代表或者离退休的,可作为特邀代表,以体现工会组织的先进性;二是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比如,本单位的创业人员、科研骨干人员等,他们为本单位的发展是有功劳的,我们不能忘记他们,可作为特邀代表。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权利。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毕竟不是会员代表,虽应邀出席会议,但权利义务与正式代表有所不同。因此,强调三点:一是仅限本次会议;二是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三是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Q71

开展会员评家应把握哪些关键问题?

A

会员评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举措,是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效手段。会员评家制度早在1992年就已建立,2009年6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但总体来看落实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当多的基层工会没有开展会员评家工作;二是已开展会员评家的基层工会,有的内容空化虚化,搞形式走过场的倾向明显;三是有的“跑调儿变味”,异化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考核,有的随意扩大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把工会工作人员纳入测评对象;四是因各种原因,有的省(区、市)总工会检查督促推动不力,会员评家工作远未落地。《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因此,开展会员评家应把握评议什么、怎样评议、评议结果怎样办、评议办法怎样制定这四个关键问题。

(1)评议什么。民主评议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情况,侧重于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工会作用,提高职工素质所完成的工作;二是建设职工之家情况,侧重于工会自身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工会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服务职工所完成的工作;三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侧重于工会主席、副主席本人的政治思想、履职尽责、管理队伍、调查研究、服务职工等方面所完成的工作,不能以工会整体工作代替本人的工作。

除以上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比如,提案落实、解决基层困难,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担当作为、依法办事等方面。

(2)怎样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会员或会员代表违背自己的意愿来投测评票。注意三点:一是民主测评只能是会员代表参与,其他人员不得参与;二是民主测评只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三是民主测评对象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而不涉及基层工会其他委员,也不涉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更不涉及工会工作人员。

(3)评议结果怎样办。民主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确保会员代表的知情权,这是推进会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同时,为体现民主测评的严肃性,应把民主测评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以便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及时掌握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

(4)评议办法怎样制定。测评办法是民主测评的具体操作规则,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测评办法由基层工会起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有效,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注意:目前还没有规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具体标准。因每个基层工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应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宜制定统一的硬性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更为合理。

Q72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吗?

A

一般情况下,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应集中到一起,这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会议的严肃与庄重,如果会议内容涉及保密问题时,还有利于保守秘密。但也存在会议组织工作量大、参会人员舟车劳顿、会议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当今是信息化时代,一般性的会议通过电视电话方式进行召开已经比较普及,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召开视频会议的方式已广泛应用,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基层工会也应适应时代的变化,运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不是所有的会议都适合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只能作为会议的补充方式。同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相关规定。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这一规定,明确了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通过网络进行表决的条件,怎样进行无记名投票等问题。

(1)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明确了四个情形条件和一个根本条件,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是四种状态情形;根本条件是会员代表难以集中。比如,多少人属于人数众多?应根据普遍认知作出判断,不能教条理解,从工作实际出发,由基层工会酌情综合考虑。具备这五个条件时,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互联网虽然方便快捷,但查询信息源也很容易。无记名投票是一个组织重要原则,不得违背。因此,只有不涉及无记名投票决定事项时,才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3)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往往需要设立分会场,按照地域相近的原则,把会员代表相对集中到几个分会场。比如,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时,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即应同一时间投票,同一时间计票,分会场在同一时间计票后,然后报告主会场,由主会场汇总相加,当场公布选举是否有效及计票结果。

Q73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能“两会合一”吗?

A

为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两会合一”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制度设计上把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严格区分开来。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两个关键问题:

(1)“两会”不能“合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也是一个总的原则要求。基于上述分析,应当明确,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会议,不能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替代,应分别召开。

(2)“两会”可在同一时间段召开。虽然不能搞“两会合一”,但考虑到一些代表身份重合、会议筹备、代表集中等客观因素,可以在同一时间段内召开。比如,前两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后两天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因“两会”有诸多不同,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最后应分别建立档案。

Q74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A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实中,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问题比较普遍,相当多的人已经习以为常。甚至一些地方工会还印发“两会合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两会合一”。

主张“两会合一”的理由有二:一是会员代表同时也是职工代表,且人数相同;二是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都是由基层工会筹备召开的会议。

实践已经证明,“两会合一”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两会合一”模糊了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混淆了二者的职能,造成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补选、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而这不属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内部事项,违反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超出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属于越权行为。

(3)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这不属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时,审议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被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所认可。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因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法定程序,其合法性、有效性得不到认可。

Q75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公开吗?

A

我们知道,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而现实是职工群众对工会却知之甚少,这值得我们深思。当然,出现这一问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就基层工会而言,有的成立工会时,因宣传动员职工群众不够充分、职工广泛参与不够、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致使很多职工群众不知道本单位成立了工会;有的基层工会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不组织开展活动,致使很多职工感受不到工会组织的存在。相当多的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不知道本单位是否有工会组织,更多的人不知道工会主席是谁。为此,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对实施“双亮”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双亮”从最基础最现实最易行的环节抓起,目的就是提升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知晓度。

事实上,仅有“双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推进会务公开,把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工会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都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以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这一规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1)有关决议。比如,关于工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工会经费审查报告的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报告的决议等。

(2)重要事项。比如,为职工群众解决哪些问题,举办哪些实事,基层工会建家的民主评议结果,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情况等。

(3)选举结果。选举哪些人员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选举谁当选上一级会员代表。如果是补选,补选的人员是谁;如果是罢免,罢免的结果是怎样的,等等。

Q76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是怎样的?

A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副主席是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但他们的选举方式有所不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应把握两个关键点: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基层工会委员会,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产生的唯一方式,没有其他方式,也不存在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的问题。任何绕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指定、任命或其他所谓“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2)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指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区别有二:一是选举人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二是选举的步骤不同,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间接选举分两步走,第一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二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Q77

直接选举与“海选”有什么区别?

A

实践中,有的人把直接选举与“海选”相混淆,甚至认为,直接选举就是“海选”。这里,有必要予以澄清。

直接选举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种产生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这一规定明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都应设立候选人。

所谓“海选”,是指事先不提名候选人,本单位所有的会员都是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得赞成票第一的,当选为主席,得赞成票第二的,当选为副主席,照此类推,其他的当选为委员。

直接选举与“海选”的区别在于:一是直接选举设候选人,而“海选”不设候选人;二是直接选举只是针对主席、副主席;而“海选”包括了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看起来,“海选”好像是更加民主,其本质是搞脱离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这容易给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

Q78

谁来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选举筹备工作?

A

如果基层工会已经成立,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而新成立工会的选举筹备工作谁来负责呢?有的由行政负责,这样成立的工会,其合法性代表性受到质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主体问题,而且明确了工会筹备组是新成立基层工会选举筹备工作的主体。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体应具有法定性。筹备主体应具有法定性,不是谁想负责工会选举筹备工作就可以负责的。如果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负责工会选举筹备工作,否则,属于越权行为。

(2)工会筹备组的成立。新成立基层工会的,应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先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筹备组,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得到上一级工会的批准。

(3)工会筹备组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方面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同级党组织代表应在筹备组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工会筹建工作的政治方向。上级工会应当依法依规具体指导成立工会筹备组,这里的“上级工会”不限于上一级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筹备组中职工方面的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筹备组中的职工方面的代表应当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工会筹建工作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工会筹备组也可以吸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参加,但管理人员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会筹备组主要职责。工会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是:发动职工申请加入工会;负责组织推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负责组织选举会员代表,起草有关文件;主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有关文件材料等。一般情况下,工会筹备组成立半年内应当成立基层工会,上一级工会要加强督促指导。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来源: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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