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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入会服务月】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四)

 高艺哲 2023-02-19 发布于辽宁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Q48

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A


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领导地位和权威主要体现在职权上。《工会法》第九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新时代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会改革试点的新举措,总结各地工会的实践经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这一规定,既继承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原则和精神,同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操作性更强。



Q49

谁有资格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A


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而实际工作中,这却成了一个问题。有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筹备,有的由单位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筹备,有的由经营者来负责筹备。因不熟悉工会业务,操作不规范,给会员代表大会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埋下很多隐患,使工会的形象和权威受到严重影响。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这里,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二是工会筹备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资格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否则,就是无效的。

新成立工会的,应首先成立工会筹备组。工会筹备组怎么组成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工会筹备组的成立,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进行。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筹备组成员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复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组成工会筹备组,或者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与单位行政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工会筹备组人选。

同级党组织代表应在筹备组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把握工会筹建工作的政治方向。上级工会主要指导工会筹备组的成立和具体业务工作,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筹备组。这里的“上级工会”不限于上一级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筹备组中职工选举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实践中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筹备组中的职工选举的代表应当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工会筹建工作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工会筹备组也可以吸收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参加,但管理人员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实践中一般不超过筹备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注意:工会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动员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选举会员代表;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推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负责组织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工会筹备期间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一般情况下,工会筹备组成立半年内应当成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加强督查指导,防止筹而不建。



Q50

怎样把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A


(1)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基层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多数会员代表满意的,批准报告,多数会员代表不满意的,不予批准。这也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方式。

(2)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了多少经费、花了多少、花在哪些方面、结余多少,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等等。会员代表大会就这些问题进行审议,并予以表决。

(3)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会员评家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监督手段。《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2009年6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综合这些规定,把会员评家正式写入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上升为制度性安排。

(4)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民主权利。选举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起点,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只有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才算正式诞生。与《中国工会章程》相比,有两点“小”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都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一般换届大会上的选举称为“选举”,届中个别委员的选举一般被称为“补选”。增加“补选”表述更加完善。二是增加了“组成人员”,会员代表投票选举时,是一个委员一个委员选举的,由当选的一个委员一个委员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增加“组成人员”表述更加严谨。

(5)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适应实践需要新增加的一项重要职能。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两点“小”的完善:

一是增加了“补选”,因人员流动、病休、退休等原因,当出席上一级的会员代表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有权补选。增加“补选”表述更加完善。二是把“上级”改为“上一级”,“上级”范围过大,“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只能选举“上一级”的会员代表,而不能跨越“上一级”选举更高一级的会员代表。改为“上一级”的表述更加严谨。

(6)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这一点,《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与《工会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删除了“撤换”表述,理由是,“撤换”包含“撤”和“换”两层含义,“撤”实际上就是“罢免”,“换”实际上就是“补选”。“补选”已经体现在前面的职权中。所以,保留“罢免”就足够了。

(7)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性表述。指除前面列举的六项职权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基层工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列举的前六项属于普遍性事项,除此之外,各个基层工会可根据具体实际,设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必须是本基层工会的内部事项,而不能超出本基层工会的职权范围。比如,可以讨论会员代表的重要提案并形成决议、审议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会员代表对关注问题的质询等。



Q51

谁来选举会员代表?

A


会员代表选举是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首要环节,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真正代表会员群众、是否具有权威性等问题。当前,就选举会员代表这一问题,现实中可谓乱象不少,比如,有的不经会员群众充分酝酿,临时提名人选,搞突然袭击,让会员群众举手表决;有的搞形式走过场,让会员群众在名单上画钩;有的搞竞争拉选票,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当选为会员代表;特别是有的基层工会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随意指定会员代表,而会员群众并不知情。

凡此种种怪象,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性、法定性、权威性受到不少质疑。为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因此,选举会员代表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应充分尊重会员民主权利,由会员群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比如,鼓掌表决、微信、电子邮件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民意,指定会员代表。

(2)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特殊规定,确保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落地。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Q52

当选会员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A


会员代表是代表会员群众的,当选会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1)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这是一个底线性规定,当选会员代表至少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工会会员,非工会会员是绝对不能当选会员代表的。不能以各种理由让非会员“当选”会员代表,如果“当选”的,应当被否决。二是必须具有会员意识,能够遵守工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有六个方面,模范遵守这六个方面的,才具备当选会员代表的条件。

(2)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这是关于政治方面的要求,工会首先是政治性组织,对会员代表当然要有政治方面的要求。最起码的要求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点必须旗帜鲜明。当然,工会也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对基层工会而言,普通会员毕竟不同于党员,对会员代表的政治性既要有要求,但也不能要求过高。所以,这里写的是“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其用意即在于此。

(3)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这是关于会员代表应具备先进性和议事能力方面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决定基层工会的重要事项,选举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对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和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这要求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议事能力,否则就无法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会员代表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能够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走在群众的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如果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平平,甚至落后于大多数会员,这样的人当选会员代表就不具备先进性,难以服众。同时,会员代表还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即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调查研究、善于表达的能力,能够代表会员表达诉求、参与决策、进行监督。

(4)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这是关于工作作风方面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就在职工群众身边,不能高高在上,脱离广大职工,而应眼睛向下,始终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要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只有这样,会员代表才能感知职工群众甘苦冷暖、才能了解职工群众所思所盼、才能代表职工群众奔走呼唤、才能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爱戴。

(5)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这是关于会员代表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方面的规定。会员代表是代表会员群众的,这要求会员代表为人要正派、处事要公道、待人要真诚。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团结群众、乐于助人、甘于奉献。



Q53

怎样选举会员代表?

A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实际操作中,是由全体会员来选举?还是划分选区,由选区内的会员来选举?《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规定,对划分选举单位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对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基层工会作出了特别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法定方式。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会员代表产生的法定方式。划分选举单位、分配名额后,应召开选举单位会员大会,由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差额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这是法定方式。而不能以各种理由,采取举手表决、个别征求意见、微信回复、电子邮件,甚至任意指定等其他方式。采取其他方式产生的所谓“代表”是无效的。

(2)一般规定。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这是划分选举单位的一般性规定,一般以下一级工会为一个选举单位,如果一个基层工会没有下一级工会,而是设立的工会小组,就以一个工会小组为一个选举单位。

如果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会员人数较少,可以两个以上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实践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按会员人数计算,有的可能分配不到1个会员代表名额,有的可能分配1个不够,分配2个又多了,如果两个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选举单位,有可能凑成整数。当然,分配名额只能做到大致合理,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

(3)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但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会员代表。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对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采取间接选举会员代表的方式。

注意:如果下一级工会召开的是会员大会,应当由下一级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下一级工会召开的是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工会的代表,也可采取会员大会选举。所以,这里写的是“可”,意在明确,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来选择。主要考虑的是,给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多一种选择的可能,由基层工会结合自身实际,作出合理的决定。这里的“单位”,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包括所有的用人单位。



Q54

选举上一级工会的代表候选人必须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吗?

A


实践中,常有人会问,选举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必须从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中产生?现行的制度中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

怎么把握呢?既然没有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工会会员代表时,对候选人是没有限定范围的。因此,实际工作中就不能任意限定人选,候选人可以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比如,某单位第一层级的工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在划分选举单位,选举会员代表时,第一层级工会会员代表的某一候选人,虽不是第二层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应把该候选人分配到第二层级工会,由第二层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再比如,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可以在本级工会,也可以不在本级工会,如在本级工会的,有资格当选为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如会籍不在本级工会而在上一级工会时,虽没有资格当选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但有资格当选为上一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Q55

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是怎样的?

A


选举会员代表,必然涉及怎样产生候选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应多少人参会,采取什么方式,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多少等具体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根据这一规定,选举会员代表应把握三个环节。

(1)提出候选人。根据会员人数,基层工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以公开民主的方式酝酿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产生,不能“关门”由“少数人”指定“少数人”。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大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而不是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2)确定参会人数。应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这是一个底线性规定。参会人数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的代表是无效的。当以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比例计算出的人数不是整数时,小数点后的数应进位为1,而不能四舍五入。比如,应参会人数为98名,以三分之二比例计算的结果是65.333,0.333应进位为1,即参会人数至少为66名。

(3)必须差额选举。选举会员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不能以举手表决、更不能以鼓掌方式通过;应差额选举,不能等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15%,可以等于或高于15%,而不能低于15%。比如,选举10名会员代表,候选人至少得12名。



Q56

候选人得多少赞成票方能当选?

A


会员代表候选人怎样才算当选会员代表,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必然产生混乱。比如,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这是一种相对多数,以这样的标准选出的代表,其代表性不够强;如以得赞成票90%以上为标准,虽然保证了代表性,但现实中往往难以做到。所以,设定当选标准,既要考虑代表性,也要兼顾可行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一规定分两种情况,对会员代表候选人什么条件下当选会员代表作出了规定。

(1)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是针对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作出的规定。选票一般分赞成、不赞成、弃权三个选项,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会员过半数的,方能当选。一般情况下,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由高到低,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这里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的,到会人数至少为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全体会员”,包括选举单位享有选举权的所有会员。

(2)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这是针对会员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会员代表作出的规定。这里,提醒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下一级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基层工会作出选择,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到会代表人数至少为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应到会代表人数”,包括实际参会的代表和因各种原因没有参会的代表;三是选举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是本级工会的会员代表。



Q57

为什么要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A


为维护会员代表选举的严肃性,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确认当选有效,没能通过的,当选无效。有人可能感到不解,会员代表已由下一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小组正式选举产生了,为什么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呢?实践证明,确有必要进行资格审查。主要理由有四点:

(1)条件问题。有的当选代表不具备会员代表的条件,比如,有的竟然不是工会会员,有的不享有被选举权。

(2)程序问题。有的会员代表当选过程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比如,参会人数不到三分之二,候选人差额比例不符合规定。

(3)名额问题。有的下一级工会强调自己的特殊性,存在多选多报意愿,上报的代表人数超出了分配的名额。

(4)结构问题。有的会员代表组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超过了规定比例,存在“贵族化”现象等。

注意:关于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总体结构问题,主要审核代表人数是否超过设定的名额、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超过20%、特殊人群是否占一定的比例、怎么解决代表人数减少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程序进行调整。



Q58

怎样进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A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根据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审查时间、主体、内容。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会员代表由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当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查。新成立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进行审核审查。具体工作一般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来承办。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选出的会员代表是否为工会会员,是否享有会员民主权利;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扰乱、妨碍等干扰选举的行为;会员代表人数是否符合设定名额,人员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超过20%,特殊人群是否按计划占一定的比例等。

(2)审查问题的处理。通过审核审查,针对不同的问题及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如当选人不是工会会员的,让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违反民主程序或存在干扰、妨碍选举行为的,让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超过分配名额、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超过分配名额的,让原选举单位进行调整;应有而没有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代表的,应根据选举方案,让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或补选。

(3)名额不足的处理。如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前面已经提到,当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分配名额时,让原选举单位进行调整。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因各种原因,选举单位放弃或无法足额选出分配名额;二是因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取消了当选代表的身份;三是当选会员代表后,当选人岗位调整、离职或调离等。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种办法是,如果是上面所述第一种原因的,可以把剩余名额分配给其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如果是上面所述第二、第三种原因的,应首先把名额分配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放弃的,可以把名额分配给其他选举单位。另一种办法是,会员代表虽少于原定名额,但在规定名额范围内,可以减少代表名额,不再补选。总之,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Q59

会员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

A


会员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能当成“荣誉”,当选会员代表就应当履行代表的职责。会员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会员代表要履职尽责。《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四)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这一规定,从政治要求、示范引领、履职方式、履职要求、工作作风、宣传落实等六个方面对会员代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的是引导会员代表向着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方向努力。



Q60

代表(团)组长的职责是什么?

A


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就要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怎样召开呢?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团(组)长,由代表团(组)长召集代表,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团(组)长的产生。一般情况下,一个选举单位为一个代表团(组),如果选举单位会员代表人数较少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一个代表团(组)。团(组)长一般由会员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当然也可以由会员代表通过表决或选举的方式产生。至于是否设副团(组)长,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酌情掌握。

(2)大会期间的职责。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团(组)长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比如,传达大会的有关要求,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主持本团(组)开展讨论,汇总整理上报讨论情况,代表本团(组)提出意见建议等。

(3)闭会期间的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比如,开展参观学习、业务培训、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落实。应邀列席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Q61

哪些情形下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A


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任期届满,其身份自然终止。但因各种客观原因,会员代表可能无法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这时,会员代表的身份应当自然终止。《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除列举的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情形,下面分别说明。

(1)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会员代表是通过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由选举单位会员选举产生的,应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如果一个会员代表工作岗位从原选举单位变动到另一个选举单位,因另一个选举单位并没有选举该代表,该代表当然没有资格代表另一个选举单位的会员。同时,因该代表已经离开原选举单位,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情况逐渐陌生,原选举单位会员也难以有效监督该代表,该代表的履职成效必然受到影响。这时,合理的选择是终止该会员代表的身份,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新的代表。

(2)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当选会员代表的前提条件是,会员本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通俗地讲,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如果会员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工作)关系,也就失去了当选代表的前提条件。注意,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属于另外一个问题。

(3)离开工作岗位无法履行职责的。会员代表是一种身份或职务,而不是“闲差”或荣誉,重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停薪留职、病事假、内退、外派,都属于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如果时间短,对履行职责影响不大,但如果时间较长,无法履行职责,就失去了代表的作用。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会员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身份应当终止。任职期间死亡的,自然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身份也应当终止。



Q62

会员代表应向谁负责?

A


会员代表向谁负责,这本不是一个问题,但现实中似乎成了问题。一些会员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弄不清我是谁、代表谁、为了谁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有的把代表当“荣誉”,缺乏责任感,会前不征求会员意见、不积极撰写提案,会中不认真审议文件、忙于应酬拉关系,会后不宣传会议精神、不带头落实会议任务,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还有,有的单位领导在会议决定、决策之前过于强调统一认识,要求站在全局角度而不是本单位的角度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颇具迷惑性。这里有必要作一分析。会员代表是应该讲大局顾全局,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只讲大局而不讲局部有失偏颇,因为大局离不开局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不同选举单位的会员代表,代表着不同选举单位的会员,自然有不同的意愿。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就是在不同的意愿中,寻求共同的意愿,求得最大公约数。这蕴含着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哲学道理,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每个会员代表不仅要讲大局,更要代表选举单位会员意愿,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通过将众多会员代表的不同意愿汇集到一起,才能最大限度地寻求共同的意愿,最后形成会员代表大会的共识,这是一个在民主基础上实现集中的过程。如果会员代表不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不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就失去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意义。

因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这一规定,旨在强调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选举产生,应向选举单位会员负责,而不是向别的什么组织或个人负责。同时,应主动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密切联系选举单位会员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升履职能力,不辜负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信任。


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来源: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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