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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焊水冷壁公司董事方案-金锄头文库

 大智若愚wxy 2023-02-21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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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堆焊水冷壁公司董事方案堆焊水冷壁公司董事方案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3三、 必要性分析4四、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4五、 董事的任职资格6六、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7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0八、 董事会会议15九、 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18十、 公司基本情况24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26SWOT分析说明34(一)优势分析(S)341、公司具有技术研发优势,创新能力突出34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较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与质量优势。此外,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线

2、为使用自有技术开发而成。34一、 产业环境分析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迈出坚实步伐的关键期,是全省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是全省“四化”同步的加速推进期,是全省抢抓机遇进行开放型经济建设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总体是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机遇大于挑战。二、 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一)专业人才短缺工业防腐防磨行业是典型的综合性、交叉性领域,涉及较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对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存在较大需求。此外,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对高端的焊接专业人才也存在较大需求。目前国内相关人才的培养体系尚未完善,

3、人才培养力度相对不足,专业人才存在短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发展。(二)市场竞争将趋于激烈随着工业防腐防磨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成熟,一些看好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发展前景的企业进入该行业,行业竞争将不断加剧。同时,工业防腐防磨产品需要进行定制化生产,不同的解决方案适用的场景、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检验,新进入企业获取订单的迫切需求、招标采购中的价格权重等因素,容易引发低价竞争,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4、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

5、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

6、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五、 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与股东

7、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董事,而对股东来说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当选为董事后就成为董事会成员,就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董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8、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六、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

9、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二)独立董事资格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10、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11、;(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七、

1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

13、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

14、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人员构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

15、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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