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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 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主犯|从犯|刑法|周口市|河南省|淫秽物品|犯罪

 历史探奇 2023-02-21 发布于河南

河南周口,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男子张某在跟女子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在考虑赚钱之道。但思考了很久,张某都没有找到很好的门道。发愁的过程中,张某将困惑给朋友讲了下,不料朋友说了一个大胆的渠道,那就是进行色情直播。

得知这个渠道之后,张某想起了女朋友李某,跟李某表达了想法之后,她竟然也支持张某的决定。

就这样,两人入驻了某个直播平台。起初,李某并没有那么大胆,只是穿着衣服对浏览者进行挑逗,以吸引浏览者驻足。

接着,当人数较多和呼声较高后,李某便说只有付费才能进入到更精彩的部分。就这样,有人付费之后,李某就开始跟张某进行了实质性的色情直播内容。而直播的报酬正如张某的朋友所说,一个小时就获利几千元。

尝到甜头之后,两人一发不可收拾,数月之内,就获利7万元。但他们怎么都不会想到,自己会折戟于一场赌博案。原来,他们所直播的平台不仅有色情的内容,还有赌博的事情。

有一个人经常到这个平台赌博,但他老是输,就怀疑这个平台是个诈骗平台。一怒之下,他将这个平台举报,而张某、李某的色情直播也就被顺带侦办。

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案情可知,张某与李某两人进行色情直播的出发点就是赚钱,其牟利目的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和李某将两人进行亲密接触的行为、李某裸露身体等内容以互联网的形式传播了出去,两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张某、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案中,张某、李某是否能够区分主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李某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事达成了犯罪意思联络,基于该意思联络,两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所以,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没有从犯,但必须有主犯。本案中,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事,是张某先提议实施的,具体操作也是张某来负责。所以,张某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李某相对来说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张某是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李某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3.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赚钱可以,但是需要在合法合规地前提下进行,一旦有人越过这条红线,将来产生的法律责任远非实施行为时所能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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