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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究竟哪个更重要?

 邹玉杰律师 2023-02-22 发布于安徽

刑辩律师究竟能干什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一

一提到正义,多数人可能想到的都是刑事案件里边的问题。
实际上,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正义。
而且不仅涉及到实体正义,更涉及到程序正义。
只是大多数人,或者办理案件的法律人,在以往的想法里对于程序正义不是那么重视而已。
特别是以往的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律师提出来,案件程序上有问题,往往他们很可能会视而不见,甚至是特别的讨厌律师的提法。
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给他们增加了无谓的麻烦。

其实程序正义,同样的重要。
如果程序都违法了,那么实际上即便再铁证如山,都会让人觉得不是那么的靠谱。
因为,恰恰是程序正义的存在,才能更好的贯彻平等原则,才能让更多的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〇二

曾经有一个刑事案件,因为嫌疑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无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侦查机关又担心取保候审的话,嫌疑人之间会串供。
确实有点麻烦。
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只要肯钻研,办法总会有。
侦查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把案件指定到其他县公安局来办理该案,不过只是名义上由其他县办理,实际上仍然由本单位继续侦查,继续搜集固定证据。
如果最终搜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貌似在实体上没有任何问题,甚至可以说侦查机关属于创造性的克服了难题,完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还应该大大的表扬。

实则不然。
实际上没有问题,那程序上呢?
从程序上来讲,原来的侦查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原来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侦查权,那么,他们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吗?有合法性吗?
显然不合法,甚至属于违法办案。
那么,他们所搜集的证据还能不能作为证据呢?
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证据,严格说来,应该属于非法证据,绝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这就是程序正义。

〇三

程序正义,究竟是不是可有可无的?
有人觉得程序正义无关紧要,只要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了,就应该定罪量刑。
这种说法,这种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

还拿上面的那个例子来说事。
一旦侦查机关通过违法行为取得证据,都可以来定罪量刑,而且他们的行为不被追究责任,那么就会放纵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
甚至属于鼓励有权力的机关,使用非法的手段,去打击所谓的犯罪。
这显然属于以暴制暴,显然不是现代的法治社会所提倡的。
果真可以如此,那么刑事案件的处理,就只需要公安机关就可以了,根本就不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只要认为谁涉嫌犯罪,那就直接把他抓起来,一顿猛揍直到交代为止。
估计,办案效率会提高数倍,都不止。
但是,这种方式显然不可取,一旦纵容这种行为,那就是灾难的开始,因为再也不会有人遵纪守法。
每个人都想着用更极端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权力,以迫使他人屈从于自己。
这还是法治社会吗?
好像不是,也绝对不是!


作者: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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