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擅自采伐国家所有的枯死木并据为己有如何处理

 神州国土 2023-02-23 发布于河北

【基本案情】2020年7月,村民耿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三轮车,使用油锯在某林业局某管护所施业区70林班4小班内采伐落叶松树(枯死木)3株,用做烧柴,经查,3株落叶松树枯死木立木蓄积量为0.64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但其采伐的林木位于国有林区范围内,该树木属于国家所有,耿某采伐林木的行为仅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并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故耿某的行为不属于盗伐林木,应按照盗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仍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并据为己有,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某森林公安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除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②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④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耿某明知采伐的落叶松树枯死木是国家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了属于国家所有的3株落叶松树枯死木,准备用做烧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采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耿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