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费吗?

 璞琳说法 2023-02-24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四)

——————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费吗?

黄璞琳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费吗?餐饮店仅在其服务台放置一块不起眼的牌子,标注“温馨提示:自带酒水,每包厢服务费40元”,并未事前向消费者另行告知有此收费,是否符合明码标价规定?消费者能否拒绝?市场监管部门有何法律依据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此类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行为?

不管是哪项服务或者收费,都必须事前充分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保障消费者自愿交易权益。

餐饮业,是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提供餐饮食物、餐饮工具、餐饮场所。但国内餐饮行业,并未形成一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业惯例,相当多的餐饮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因此,餐饮企业开展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收费项目,也需要在事先如实明确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得消费者同意并提供了开瓶等服务的情况下,方可收取。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如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在餐饮服务之外另外提供酒水开瓶等服务,而强制收取相关费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餐饮店仅在其服务台放置一块不起眼的牌子,标注“温馨提示:自带酒水,每包厢服务费40元”的,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事先告知酒水服务费收费标准,或者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查处。没有事先告知需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标准并构成价格欺诈的,如,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关款项的,以及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照《价格法》有关价格欺诈规定查处。另外,如果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赔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查处。

餐饮店以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方式,强制要求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接受其酒水开瓶等服务并收取酒水服务费,或者不管消费者是否接受其酒水开瓶等服务、不管自己是否另行提供了酒水开瓶等服务,强制要求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交纳酒水服务费的,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内容。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