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叔独自伤心流泪,他认为自己无知,用人单位又是以利益为重无情无义,从而导致自己未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得不到任何工伤赔偿。事情起源于王叔在一家超市上班时,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王叔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可王叔只顾在家养病,上班时又专心于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故意不去申请工伤认定,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一年了,王叔才想到去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再进行工伤认定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也是如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王叔若无法定的理由应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超过申请认定的法定期限就不能得到保护。对于王叔而言,可以换个角度去思考,在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应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去追偿。用人单位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做到位,进而导致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劳动者应有的损失。劳动者遭受伤害其损失得到不赔偿时,要换个角度去思考去维权,过错者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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