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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所还款项应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神州国土 2023-02-24 发布于河北

孙某2019年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以公司名义向齐某借款570万元。因公司未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17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万元及相应期间内按照月利率2%计算产生的利息。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原告可就全案金额申请执行,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确定被告承担诉讼费5万元。

案件执行阶段,该公司分多笔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累计还款320万元。2023年初,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剩余债权金额。齐某主张该公司履行的320万元,应先抵扣借款利息,之后再抵扣借款本金,主张剩余债权金额为820万余元。该公司主张,其履行的320万元,应先抵扣借款本金,然后抵扣借款利息,主张剩余债务金额为650万余元。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最终剩余债务金额的计算方式发生分歧,而本案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对借贷法律关系的确认及对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方式的一致认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也未对履行的金额是清偿本金还是利息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当认定民事调解书是本案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计算方式的唯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计算时在被告分批偿还的金额中扣除诉讼费用后,首先抵扣170万元一般债务利息,再抵扣确定的本金570万元,并自本金抵扣后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最终,确定双方债务金额总计760万余元。

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金额应如何抵扣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双方对最终欠付金钱债务的认定时,产生分歧的现象极为普遍,对于具体的认定和计算,笔者有以下观点。

在执行案件中,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履行的金钱义务进行了特别约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偿还的金额用以优先清偿借款利息或逾期利息,则在最后的计算中,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约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履行的金钱义务进行特别约定,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了诉讼费用、一般债务利息170万元、570万元的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因此,本案在被执行人分批偿还的320万元中,抵扣诉讼费用后,首先冲抵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剩余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最终确认剩余债务金额。

耿实 (作者单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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