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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后将她丢给爷爷奶奶,对她不管不顾

 lixj1028 2023-02-24 发布于天津
北京,女子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后将她丢给爷爷奶奶,对她不管不顾,没想到女子成家后突然被已经与父亲离婚的继母给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还有一笔医疗费,女子诉苦自己的公公残疾,婆婆癌症实在无力负担!


徐雪(文中均为化名)六岁那年母亲因病去世,父亲徐盛没多久便娶了新的妻子马莉,两人结婚后因为马莉并不待见徐雪,父亲便把她送到了爷爷奶奶家生活,自那以后见父亲面的次数就非常少。

徐盛和马莉婚后没多久便怀了两人的孩子,孩子生下后徐雪就更被徐盛给抛之脑后,不过爷爷奶奶对徐雪疼爱有加,将她尽心尽力的更养育成人,徐雪踏入社会后认识了老公陈宇,两人结了婚。

在徐雪婚后爷爷奶奶因为年纪大了相继离世,徐雪的亲人也就只剩下了父亲徐盛,不过两人甚少来往,在徐雪的印象当中自己似乎从来就没有这个父亲。

陈宇的父亲残疾不便劳动需要人照顾,母亲患有癌症需要长期治疗服药也需要人照顾,徐雪和陈宇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于是便由徐雪在家照顾老人孩子,陈宇出去跑出租赚钱养家。

虽说过的比较艰难,但是夫妻俩都能吃苦也能干,在这种情形下还是攒起钱盖起了楼房买了车,期间徐盛突然来找过她,要求她每个月给1500元赡养费,徐雪不肯被父亲起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因为徐盛是徐雪的生父,即便在6岁至18岁的年龄段未尽到父亲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是出生至6岁阶段徐盛尽到了,于是酌情认定赡养费每个月150元,由徐雪每月支付。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徐盛并不满意,徐雪还是满意的,毕竟是生养过自己的父亲,150元她也能够负担的起,每个月这150元她都会如期转给父亲徐盛。

12年后,徐盛与马莉离婚了,每个月的赡养费徐雪多给了些,每个月500元,令她没想到的是马莉竟然也将她起诉了,要求她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每月也要给她500元。@看案明法

除此之外,还拿出了数张医疗费的单据,要求她将这些医疗费也给出了,费用加起来一共是9240.58元。

马莉起诉的理由:徐雪与马莉是母女关系,如今马莉体弱多病,长期服药,生活困难,四个子女当中就徐雪这个长女不孝顺,不给医药费和生活费,对马莉一直不闻不问。

徐雪则反驳:徐雪与马莉从未一起生活,马莉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徐雪与马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徐雪对马莉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马莉无权要求徐雪赡养。

马莉也反驳了徐雪,称徐雪上学时的学费、校服费用、小水壶、书包等都是马莉用工资给徐雪购买的。

徐雪对马莉的说辞并不认可,并提交了村委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徐雪无工作,婆婆患有癌症长期治疗,需要大笔医疗费,公公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需要人长期照顾,经济负担由陈宇一人承担,家庭负担较重。

那么这问题就来了,马莉与徐盛已经离婚了,她还算是徐雪的母亲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由此可见继父或者继母的权利义务与生父生母是相同的,但是前提是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为姻亲,并无血缘上的关系,姻亲自然是与婚姻共存的,离婚后就不存在在了,正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与对方的父母也就再无瓜葛。

但是当继父母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这种姻亲也转化为了拟制血亲关系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受到婚姻的限制。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显然马莉并没有尽到身为继母对徐雪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论她是否与徐盛离婚,都不应享有徐雪的赡养义务,如今离婚更是与徐雪再无任何瓜葛。

徐雪对马莉是其继母的关系不予认可,民事诉讼,对于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无需举证,对于有异议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应当由马莉举证证明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

但是马莉除了陈述外,拿出的证据只有医疗票据、离婚证,很显然并不能证明她对徐雪尽到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反倒徐雪的姑姑出庭做了证,证明徐雪自幼与爷爷奶奶生活。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院方认为马莉主张与徐雪为继母女关系,在徐雪未成年时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徐雪履行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自小就跟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形成继母女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驳回马莉全部诉求。马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马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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