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一定的“质保期”,不行使就会“过期”。但是,《民法典》也对一些权利做了特别的规定,这些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永不过期”的权利。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只有在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提出这三种请求权,既然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中,权利人就可以随时行使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这是对物权绝对权的保护。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虽然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主要体现在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这涉及到权利人的生存权。因此,这三种费用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其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如“支付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义务请求权”等等。 以上权利不仅仅是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期限的规定,也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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