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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关于民法典诉讼时效六点新变化的理解和适用

 神州国土 2020-12-18

作者:侯杨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对于诉讼时效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有六点新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的新变化。是未来审判工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变化一: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
    原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二: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变化三:明确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诉讼时效延长条件
    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由“依职权”变为“依申请”。
    变化四: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增加六个月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比较民法通则规定的“继续计算”,增加了“六个月”的限制。
    变化五: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在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中断的重新起算,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变化六: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如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作者单位:三门峡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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